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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之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 *** 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 *** 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mg]期货适当性评估的作用是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C1-C5;期权、原油、中金期货和期权客户适当性必须是C4、C5或专业投资者;铁矿、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客户适当性必须是C3、C4、C5或专业投资者。
一、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期货具体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由于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所以期货交易并不适合所有人进行操作,有的人想做,但未必就适合。投资者不要觉得这话说的很无情,其实这是对金融知识薄弱的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而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能够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期货开户条件
投资者来开户前,应确保自己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与进行期货交易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能够承担期货交易风险;有固定的住所;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殊类型、品种开户需具备一定条件或通过相关测试。期货开户,即投资者开设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 *** 对于期货投资者的开户资金下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开户资金随期货公司规模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各公司对开户资金的要求都有一定的浮动空间。随着银期转账、期证转账业务的逐渐增多,客户可以自由地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之间转移资金。
期货,英文名是 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物,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2年。目前,中国 *** 开展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结果有效,一般有效期为2年。 如果您有新评论,请使用最新评分。 期货适宜性测试的有效期是多久,目前,中国 *** 开展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结果有效,一般在2年内。 如果您有新评论,请使用最新评分。
拓展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者充足性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向投资者出售公开或私募银行证券,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非公开 *** 期货等衍生品,或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对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向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勤勉尽责,审慎上任,全面了解投资者,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披露风险,根据以下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宜性匹配意见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程度不同,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关于运营机构履行适当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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