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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保持(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独立董事)

2.92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4日 07:54  分类 : 推荐  评论

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首先,应当明确,独立董事,是指没有影响其对公司决策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根据国际惯例,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交易关系和亲友关系。最主要的,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即他们既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不仅现在不是,以前也不是;不仅在总公司不是,在分支机构也不是。所以,我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 所谓独立于大股东,即独立董事应成为中小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少数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帮凶。在公司的股东群体中,存在着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对立。大股东不仅拥有控股地位,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信息优势,拥有公司重大决策和实务的操纵权。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不少大股东通过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要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到保证,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让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让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 所谓独立于经营者,即独立董事要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企业经营者或管理层或内部人损害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帮凶。在企业内部,有三大利益对立关系:一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对立关系,或者说是所有者与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对立关系;二是在所有者(即股东)内部,少数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立关系;三是在劳动者内部,少数经营者与广大职工的利益对立关系。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操作者和企业的管理者,其更大优势是拥有操作权,并拥有信息优势。在这两点上,不仅一般职工是弱者,就是股东,甚至大股东都是弱者。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操作权,对上损害所有者利益,对下损害职工利益,通过损害这两者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更大利益。这时,就需要同样具有信息优势的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有时也包括维护股东的利益(职代会和工会是职工利益的天然维护者,因此,独立董事主要是维护股东的利益)。 总之,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大股东是强者,中小股东是弱者;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经营者是强者(有信息优势和经营权),所有者是弱者(在所有者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事实上是拥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在操纵甚至愚弄一大批对公司信息知之甚少的股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是独于强者,帮助弱者制衡强者,而不能成为强者肉食弱者的帮凶。 根据以上分析,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应限定在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即可。比如,在过去三年内甚至五年内是本公司的雇员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几年以前的雇员现在成为独立董事,对于他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即他不会因为曾经是本公司的雇员,就站在大股东一边对付小股东,也不会站在经营者一边对付全体股东。相反,他有过本公司工作的经历,了解公司的许多内幕,对他担任独立董事,更好地捍卫广大外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可能更有帮助。这里存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信息优势的替代关系。与公司毫无关系的人、与公司距离越远的人,越具有独立性;但与公司距离很远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仅靠参加董事会的有限时间,很难对公司进行研究。而对公司有某些关系的人,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由他们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更具有优势。 当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要因公司而异。它取决于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和大股东的控制程度,取决于经营者在公司的权力和地位。同时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条件。外部董事的独立程度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公司和职业与公司的关系,等等。如果存在这种关系,董事会应当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对独立性的影响,而不是使用机械的标准。因此, *** 的法律和法规对独立性应从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两个方面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不宜太细。也就是说,给董事会留下一定的空间,使公司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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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 *** 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 *** 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 *** 认可的资质测试。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 *** 认可的资质测试。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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