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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gold futures)亦称“黄金期货合约”。以黄金为交易对象的期货合同。同一般的期货合约一样,黄金期货合约也载有交易单位、质量等级、期限、最后到期日、报价方式、交割 *** 、价格变动的最小幅度、每日价格变动的限度等内容。
黄金作为更佳避险产品,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黄金的价值是自身所固有的和内在的,并且有千年不朽的稳定性。全世界公认更佳保值的产品。
2、变现性:由于黄金市场是一个全球性的24小时交易的市场,因此可以随时交易变成钞票,黄金更是与货币密切相关的金融资产,具有世界价格,还可以根据兑换比价,兑换为其他国家货币。
3、逆向性:黄金的价值是自身固有的,当纸币由于信用危机而出现波动贬值时,黄金就会根据此货币贬值比率自动向上调整。而当纸币升值时,黄金价格恒定,这种逆向性便成为人们投资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黄金投资的又一主要价值所在。
4、稀有性:目前地球黄金存量大约13.74万吨,地面上黄金存量以2%速度递增,黄金年供应量约为4200吨,目前由于全球工业,首饰业的飞速发展,黄金的需求量呈直线上升!5、投资性:由于黄金长期趋势向上,且黄金市场不可能被人为操控,风险较小,所以黄金是一种非常适合中长期的投资产品,不同于一些投机型的金融产品。
[img]这里有详细介绍
美国 伦敦 苏黎世 东京
世界的黄金市场主要分布在欧、亚、北美三个区域。欧洲以伦敦、苏黎士黄金市场为代表;亚洲主要以东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北美主要以纽约、芝加哥和加拿大的温尼伯为代表。世界各大金市的交易时间,以伦敦时间为准,形成伦敦、纽约(芝加哥)、东京连续不断的黄金交易。
(一)美国黄金市场
美国黄金市场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1977年后,美元贬值,美国人(主要是以法人团体为主)为了套期保值和 投资增值获利发展起来的。美国黄金市场由包括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芝加哥国际商品交易所(IMM)、底特律、旧金山和水牛城共五家交易所构成。
美国黄金市场以做黄金期货交易为主,目前纽约黄金市场已成为世界上交易量更大和最活跃的期金市场。纽约商业交易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是由(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和(The Commodity Exchange, Inc)于1994年合并组成,是世界更具规模的商品交易所,同时是世界最早的黄金期货市场。根据纽约商业交易所的界定,它的期货交易分为NYMEX 及COMEX两大分部,NYMEX负责能源、铂金及钯金交易,其余的金属(包括黄金)归COMEX负责。COMEX目前交易的品种有黄金期货、迷你期货、期权和基金。COMEX黄金期货每宗交易量为100盎司,交易标的为99.5%的成色金。迷你黄金期货,每宗交易量为50盎司,最小波动价格为0.25美元/盎司。COMEX的黄金交易往往可以主导世界金价的走向,实际黄金实物的交收占很少的比例。参与COMEX黄金买卖以大型的对冲基金及机构投资者为主,他们的买卖对金市产生极大的交易动力;庞大的交易量吸引了众多投机者加入,整个黄金期货交易市场有很高的市场流动性。
(二)伦敦黄金市场
伦敦是世界上更大的黄金市场,其发展历史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伦敦取代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伦敦金市正式成立,每天进行上午和下午的两次黄金定价。由五大金行定出当日的黄金市场价格,该价格一直影响纽约和中国香港的交易。市场黄金的供应者主要是南非。伦敦黄金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制度比较特别。狭义地说,伦敦黄金市场主要指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LBMA),该市场不是以交易所形式存在,而是OTC市场。LBMA充当的角色是其会员与交易对手的协调者,其主要职责是作为时常与规则制定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其职员及委员会的工作,确保伦敦始终能够满足世界金银市场革新的需求。其运作方式是通过无形方式——会员的业务 *** 来完成。LBMA的会员主要有两类:作市商和普通会员。作市商目前有9家,均为知名投行,如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高盛世界、JP摩根等。LBMA黄金的最小交易量为1000金衡制盎司,标准金成色为99.5%。
(三)苏黎士黄金市场
苏黎士黄金市场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世界黄金市场。由于瑞士特殊的银行体系和辅助性的黄金交易服务体系,为黄金买卖者提供了一个既自由又保密的环境。瑞士与南非也有优惠协议,获得了80%的南非金,前苏联的黄金也聚集于此,使得瑞士不仅是世界上新增黄金的更大中转站,也是世界上更大的私人黄金的存储与借贷中心。苏黎士黄金市场在世界黄金市场上的地位仅次于伦敦。
苏黎士黄金市场没有正式组织结构,由瑞士三大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负责清算结账。三大银行不仅可代客户交易,而且黄金交易也是这三家银行本身的主要业务。苏黎士黄金总库(Zurich Gold Pool)建立在瑞士三大银行非正式协商的基础上,不受 *** 管辖,作为交易商的联合体与清算系统混合体在市场上起中介作用。
苏黎士黄金市场无金价定盘制度,在每个交易日特定时间,根据供需状况议定当日交易金价,这一价格为苏黎士黄金官价。全日金价在此基础上的波动无涨停板限制。苏黎士金市的金条规格与伦敦金市相同,可方便参与者同时利用伦敦市场,增加流通性,其交易为99.5%的成色金,交割地点为苏黎士的黄金库或其他指定保管库。
(四)东京黄金市场
日本黄金交易所成立于1981年4月,1982年开设期货,是日本 *** 正式批准的唯一黄金期货市场,为日本的黄金业者提供了一个具有透明度和有效率的交易平台;之后在1984与东京橡胶交易所等合并为东京工业品交易所。1991年4月,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将黄金市场原有的日本传统的定盘交易方式改为与世界主要市场一样的动盘交易,同时引进电子屏幕交易系统,该系统完全实现了电子操作,远程控制。交易所又在配备全新系统的基础上,采用全电子化连续交易技术。2004年,黄金期权获准上市,日本的黄金期货市场更加活跃。据统计,2004年国外投资者在东京工业品交易所所占份额为12.50%,在黄金这个品种上国外投资者所占比重为13.67%。在24小时的黄金交易市场中,东京市场成为伦敦、纽约交易时间外的亚洲时段的重要交易市场。日本市场与欧美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美的黄金市场以盎司/美元计而日本市场以日元/克计,每宗交易合约为1000克,交收纯度为99.99%的金锭,在指定的交割地点交割。
; 所谓黄金期货,就是以黄金为交易对象的期货合约。2008年1月9日,我国黄金期货正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一标准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黄金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当天买进当天就可以卖出,其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 ;更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
一般而言,黄金期货的购买、销售者,都在合同到期出售和购回与先前合同相同数量的合约,也就是平仓,而无需真正交割实金。每笔交易所得利润或亏损,等于两笔相反方向合约买卖差额。这种买卖方式,才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炒金"。黄金期货合约交易只需10%左右交易额的保证金作为投资成本,具有较大的杠杆性,少量资金推动大额交易。所以,黄金期货买卖又称期货保证金交易。
黄金期货价格实时行情
个人如何入门黄金期货
对于个人来说,黄金期货怎么炒呢?据期货公司投资介绍,首先市民要选定一家合适的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从开户到正式交易,还要完成几个步骤。基本步骤:
1. 到期货公司免费开户 (个人需要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像工行、农行、交行卡均可)
2. 公司为您提供行情软件以及交易软件;
3. 入金即可操作。
提醒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强行平仓、通知事项、指定事项、指定的下达、报告确认等条款,这些条款都涉及到期货的正常交易。当投资者拿到资金账号以后,往账户里打入开户保证金。当资金到账时,期货交易正式开始。
投资者更好在投资黄金期货之前,多了解相关知识,或者一手、一手开始尝试投资。比如上期所通知显示,黄金期货上市交易更低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9%,挂盘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即不超过挂盘基准价的±10%)。此外,期货投资凭借以小博大的杠杆原理,可以使人赚得很多,也可以使人赔得极惨。
黄金期货入门两大误区
误区一:
黄金期货1万~2万就能投资
事实:想要真正交易资金至少5万~6万
“只要1万~2万就能炒黄金期货其实是老百姓的误解。”业内相关认识称,黄金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更低9%,市民到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会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一般为10%~12%。按照黄金现货的价格,以及1000克/手的更低标准,可以推算出一手交易量的更低保证金为2万元~万元。
“但并不是有更低保证金就能真正交易了,期货投资跟其他投资方式不一样,期货投资每天结算,一旦发现客户保证金不足,就要增加保证金,如果不增加就要强行平仓。”称,而黄金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客户如果仅有一手更低保证金,往往是很难真正交易,一般5万~6万就可交易,资金量大些就更好。
误区二:可以把合约上的金条提出来
事实:炒黄金期货个人没法提取实物金条
对黄金期货,一些不懂行的市民抱着跟买金条一样的心态,“实在不行,我就把合约上的金条提回来就是了。”“这也是一种误解。”对于黄金期货,自然人是不能进行实物交割的,自然人投资者进入期货交割月前的最后一个月,就得将手中合约调整为0手。有些人认为亏损了,到时把黄金提走就行了,这是不行的。
对“自然人客户不能进行实物交割”的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实物交割不是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
黄金期货也被称为“黄金期货合约”,是以黄金为交易对象的期货合同,合约上有交易单位、质量等级、期限、报价方式和价格变动的最小幅度等内容。
在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时,要到交易平台上开立期货账户,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的进行后续操作,与其他的黄金投资产品一样,黄金期货采用的也是多空双向的交易机制,只要对行情判断准确,不管是做多还是多空,投资者都有获得盈利的空间,同时黄金期货交易采用的还是T+0制度,在交易时间内可以自由地进行买卖。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 *** 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 *** 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 *** ”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 *** 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 *** 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 *** 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 *** 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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