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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日(国债期货合约到期结算)

3.85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5日 01:50  分类 : 最新  评论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五、相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一、国债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在基础参与者、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国债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与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密切相关,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等类型投资者,与股票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另外,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技术门槛较高,我国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小散户参与有限。

二、国债期货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从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特点和产品风险属性看,国债期货价格波动率小,例如,近期市场5年期国债和7年期国债价格更大日波动幅度均远低于2%。因此,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三、国债期货以国债现货为基础,其价格最终由现货市场决定

影响股市因素较为复杂,既是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同时也受到资金供求、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国债期货上市不会改变这些因素,因此也不会影响股市的政策预期和基本走势。国际市场实证也表明,上市国债期货对股市的正常运行和走势影响不大。

四、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

从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实践看,市场运行3年多时间,成交较为活跃,但市场存量保证金规模仅200亿元左右;与股指期货相比,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机构投资者参与需要一个过程,保证金规模可能比股指期货更低,不会明显分流股市资金,更不会加剧货币市场资金紧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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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的交易细则有哪些?

;     合约月份:为三个季月,同时只有三个合约挂牌交易。

合约标的:5年期国债期货是虚拟的“名义标准券”,即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票面预期年化利率为3%的中期国债。其可交割券种包括交割月首日剩余期限4-7年、可用于交割的“一篮子”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国债。由于各券种票面预期年化利率、到期时间等各不相同,故须通过“转换因子”(即面值1元的可交割国债在最后交割日的净价)折算为合约标的名义标准券。“转换因子”在合约上市时由中金所公布,其数值在合约存续期间不变。

交易时间:只交易上午半天。这一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为了在覆盖国债现货交易活跃时段的基础上,让交割的卖方有更充分的时间融券,以保障顺利交割,减少违约风险。

报价方式:国债期货以百元净价报价。

最小变动价位:国债期货为0.002元,以100万元合约价值计算,每手合约最小变动单位为20元。

涨跌停板和更低交易保证金:国债期货暂定为2%和合约价值的3%。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这是由于国债为固定预期年化利率产品,期现货价格波动都很小,现货日均波动通常仅1毛钱,期货仿真交易日间绝对平均波幅仅在0.2元以内。国际市场上5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水平低于1.5%,除日本和我国台湾外普遍不设涨跌停板。国债期货仿真交易设置3%的更低交易保证金足以覆盖1个涨跌停板。临近交割期保证金逐级提高,更高可达20%。

交易指令和下单 ***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的交易指令类型相同,市价指令每次更大下单 *** 均为50手,限价指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每次更大下单 *** 分别为100手和200手。

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国债期货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之后连续四个工作日,其中第四个工作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方式: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与仿真交易的集中交割不同,其实盘交易将在四个交割日中进行滚动交割,交割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交易日全天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更低交割标准:国债期货规定客户在同一会员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即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才能进入交割。

持仓限额:国债期货投机客户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中期国债期货合约为何最后交易日要设在第二个星期五?

国债期货最后交易日一般根据各国期货交易所的惯例而定,欧美期货交易所是在交割月份的中上旬,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是定在交割月份的下旬。而我国由于资金市场在季末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避开这个时期,保证国债交割安全和顺畅,定在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之一次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之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之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 *** 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更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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