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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

1.04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15日 08:11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做准备工作?

按照考试大纲,重点复习。

“期货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8.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10.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1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13.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1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7.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8.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9.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20.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img]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是什么?

适当性审核主要审核3有1无,简单理解就是有钱、有知识、有经验、无污点。3有指的是: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您需提供加盖期货公司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材料)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使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最新标准试卷)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您在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时,可以现场查询您的股指仿真交易记录;您也可以提供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材料)

一无指的是: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评估主要是综合性评估表满足70分的考核就可以过了,综合性评估表包括: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是根据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定出

去年该规定将股指期货修订成了金融期货,因为国债期货上市,将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并称为金融期货,同时为其他金融期货上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各会员单位 :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与 *** 新修订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相衔接,协会修改了《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该 《管理规则》 已于 8 月 12 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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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0]4号——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 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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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 》于 2010年2月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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