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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更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 *** 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之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 *** 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 *** 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 *** 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 *** 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 *** 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更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股票的开始 1998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开始实施 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之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 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法》立法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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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更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 *** 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期货法》目前仍在修订中,目前仅有部分《期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一章 总则一、修改背景
中国 *** 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2008年,中国 *** 制定发布了《规定》,其作为专门规范证券期货立法工作的部门规章,适应了资本市场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特点,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规定》自发布至今已逾十年。为顺应新的时代要求,《立法法》《条例》已分别于2015、2018年进行了修改。此外,中国 *** 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总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抓紧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对《规定》进行配套修改。二、修改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对《规定》进行修改,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是在实体方面,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条)。二是在程序方面,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5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第9条),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中国 *** 主要负责人批准(第10条)。三是在与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方面,强调规章的立改废应当服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第33条、第34条)。
(二)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
一是强调依法立法。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第4条)。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项阶段,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8条、第9条)。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求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6条、第22条)。三是遵循科学立法。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上,规定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委务会议决定(第24条、第26条)。完善规章解释相关规定(第31条)。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35条)。
(三)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
一是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第10条)。二是将中国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第18条)。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起草部门报送审查后,由法制机构负责修改完善,并丰富了审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条)。四是根据国办关于制定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第5条)。四、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2份。总的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赞同我会本次对《规定》的修订,仅有1条意见针对本次修订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我会已予以采纳。另1条意见涉及金融人员的执业资格等问题,不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内容,因而未予采纳。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 *** 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
中国 *** 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第六条 中国 *** 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中国 ***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扩展资料:
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为 *** 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该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形成公正价格;对交易提供基准价格;提供经济的先行指标;回避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吸引投机资本;资源合理配置机能;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稳定生产经营利润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市场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 *** 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 ***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 *** 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第六条 中国 ***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七条 中国 ***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中国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 ***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报会领导批准后由法律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第十条 中国 ***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 *** 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律部后报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专家、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 *** 调研报告;采取各种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 *** 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等相应的报告。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中国 *** 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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