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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金比例是指按照合约价值以固定比例动态计算的开仓保证金,即保证金按照下式计算:开仓保证金=股指期货点位×合约乘数×保证金比例×买卖张数,其中合约乘数表示1个指数点相当的价值。 比例保证金体系因为可使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始终保持在确定水平下,而固定保证金体系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拓展资料】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在交易中分为2种 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保证金存取: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 *** 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 *** ,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img]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第七十四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之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九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 铅期货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5、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更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未及时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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