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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短期次级债)

5.72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23日 09:35  分类 : 推荐  评论

中国财政部为什么在次级债的问题上批评三大信用评级公司,确实是这三家公司的错吗?

国际三大信用评级公司透视(转贴)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深入,对信用的要求就越高。为减少投资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信用评级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就某一特定债务能否准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及意愿加以评估,分为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及消费者等三类评级,其中资本市场评级居核心地位。长期以来,穆迪(Moody′s,美资)、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美资)和惠誉国际(Fitch Rating,原为美资,现为法资控股)位列国际资本评级市场“三甲”,不过惠誉在市场份额、赢利能力以及国际影响力方面远逊于前两者,国际资本评级市场的话语权实际是“两强垄断”。三大评级公司在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内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为 *** 监管部门提供了管理依据与参考资料,但与此同时,它们也成为西方某些势力持续推行美国价值观与强权,进而威胁 *** 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新工具。

三大评级公司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受到广泛质疑

美国信用评级制度运作已近一个世纪。美国商法规定,评级公司属于一般股份公司,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为保证评级的公正与客观,评级公司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主要是独立于 *** 机构之外。评级公司虽对股东负责,但当股东与大众利益冲突时,必须置大众利益于优先的地位。因此,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是信用评级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正是在这方面三大评级公司受到了广泛质疑。

令人质疑的独立性。一是 *** 给予特权。1975年SEC认可穆迪、标普与惠誉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并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时必须接受NRSRO评级公司的评估,由此确立了三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今年3月,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理查德·谢尔比在参议院就评级公司问题举行的听证会上指出,穆迪和标普几乎遇不到什么竞争,其所以财源滚滚,主要是得益于“受控特许”。二是长期受到庇护。为防止那些“缺乏道德”的评级公司肆意出售AAA评级,SEC限制其他公司进入资本评级市场。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发生后,SEC在诸多压力下,也只增加了多美年(Dominion)一家评级公司为NRSRO。名义上信用评级受SEC监管,但事实上三大公司极少向SEC报送相关资料,SEC的例行检查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

令人质疑的公正性。首先是以美国的标准为标准。国家因发行国债而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鉴于国家的巨大清偿能力以及 *** 的敏感性,一般的评级公司都不涉及 *** 国家信誉评级,但三大评级公司的一个重要评估标的却是 *** 国家信誉,而且把市场自由化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为稳定经济,采取关闭外汇市场的断然措施,受到三大公司的一致声讨,然而事后证明马来西亚的管制政策是成功的。其次是长期奉行双重标准。三大公司在美国本土评级时,主要依据被评估公司自身或经美国会计公司发布的报告,但对于美国以外的企业,除少数进行“自愿评估”(需要付费)外,大多数则是所谓的“独立评估”。问题在于,三大公司对美国本土市场存在的问题经常视而不见,对他国尤其是美国不喜欢的国家的金融市场动态则往往“明察秋毫”。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当时美国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不良投资高达23万亿美元,但三大公司都不曾降低美国银行的信誉等级。从“9·11”事件到安然等巨型企业财务丑闻,摩根大通等知名银行金融欺诈,再到伊拉克战争与持续恐怖袭击威胁等,美国金融市场遭遇连续的冲击,国际资本一度纷纷逃离美国,三大公司同样不曾也不打算降低美国 *** 信用评级。

令人质疑的客观性。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坚持以美国的价值观来审视亚洲文化与市场环境,因而在对亚洲进行评级时总是“另眼相看”。2002年,三大公司将日本 *** 债券的评级列在工业七国最末,其信贷级别排在博茨瓦纳之后,与拉脱维亚和波兰同等。日本国际金融中心(JCIF)认为,外国评级公司未能反映日本独特的商业惯例,评级结果并不能表达真实情况。时任财务省国际事务次官黑田东彦要求三大公司出具详细的评定标准,认为日本拥有很高的个人储蓄率及庞大的海外资产,对国内投资者能完全清偿债务,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继续调低日本 *** 债券评级。中国经济多年来的快速增长和良好的发展预期令全球瞩目,但直到2003年底,标普对中国 *** 信用评级10年不变,即“适宜投资”的更低限——BBB级。《华尔街日报》评论,标普将中国大陆银行全部定为垃圾等级。众多国际著名的投资机构都认为标普的这一评级“保守得有些可笑”。这不仅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且造成数以百亿美元计的经济损失,因为中资机构与企业在境外融资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令人质疑的科学性。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载文指出,评级公司缺乏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则,发布信息的无规律性使人们对其预测能力产生怀疑。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黄京志认为,三大公司使用的 *** 与模型已经过时,模型使用的数据对于美国本土公司一般一季度才更新一次,而境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公司的数据更新周期往往超过一年甚至更长,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需要。长期以来,三大公司收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一直是灰色的,乃至暗箱操作,信息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英国《金融时报》今年3月13日就此发表评论:按照大多数标准衡量,信用评级行业都是全世界最缺乏竞争性和透明度的市场。当为安然公司评级的评级师被质问为什么对安然财务报告的重大疑点视而不见时,该评级师承认他没有能力把握安然的业务和财务结构,也没有认真读过这些财务报告。此外,三大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在向客户主动提供信用评级时往往变相要求购买其他服务。1996年穆迪曾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原因就是被怀疑对客户变相进行了捆绑销售,迫使客户购买其 *** 服务。

不仅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反而时常加剧金融市场动荡

三大公司因为已经存在而合理,因为美国 *** 而获得垄断地位并具有强大影响力。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它们不仅难以及时、准确地发挥预警功能,相反时常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在美国本土备受质疑。三大公司或根据被评估企业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评估,或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所谓独立评估。但实际表明,这两种评估的科学性都存在疑问。1992年,加州保险司长控诉标普及穆迪先前给予倒闭的Executive Life保险公司不实且过高的评级,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1996年,加州橘郡指控标普未能对该郡所投资的基金风险进行恰当评估,以致扩大举债终至破产。自2001年底,一连串巨型公司出现财务欺诈丑闻,美国金融市场由此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评级公司反应滞后,未能发挥所期望的预警作用,自身信誉备受质疑:要么有意隐瞒不报,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独立与公正性;要么真的没有发觉,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连美国国会和联邦调查人员都指责评级公司的失职,没有在“大厦将倾”之前发出警告。在内外压力下,SEC出具的报告罗列了信用评级业存在的12种问题与缺陷,使三大公司陷入了空前的尴尬境地。

常步市场后尘,在国际领域屡屡失信。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酝酿之时,三大公司未能发出任何警告;等到危机爆发后,慌张应对,降级过激,加剧市场恐慌。1996年9月,穆迪与标普分别给韩国开发银行的长期债信评级为“A1”及“A+”,均属于投资等级;韩国危机发生后,急速降至为“Ba1”及“B+”,已属垃圾等级。1997年7月,泰铢发生危机,穆迪与标普仍给泰国 *** 公债“A”级,直到10月才加以调整。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与2000年土耳其金融危机,三大公司都未能预测危机的到来,直到危机已经成型,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因此,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评级公司经常步市场的后尘”。

加剧国际金融动荡,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三大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俨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调节者,往往一个业务声明就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震荡。1997年以前,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外汇储备、外贸顺差、制造业竞争力、居民储蓄等项指标都好于美国等诸多发达国家。但由于话语权掌握在三大公司手中,东南亚国家所获得的评级均低于美欧国家,由此引发相关国家的资本外逃,恶化了地区的金融局势。1997年11月28日到12月11日,穆迪将韩国外汇债券和票据的评级从原来的A1急速调降到“Baa2”,导致韩元对美元汇率暴跌,股市一落千丈,中型企业接二连三倒闭,从而引发韩国全面金融危机。德国《经济周刊》1998年2月5日载文评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亚洲危机毫无预感,它们知道的并不比金融市场多,根本就不起作用,而现在却火上浇油。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的文章认为,信用评级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可能出现危机形势的信息)毫无作用。人们责备信用评级公司,认为它们要么没有提前预测危机,直到危机已经到来,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如在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0年土耳其危机问题上),要么相反,过早地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加快了危机形势的到来(如在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阿根廷危机问题上)。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的另一新强权

评级公司的“魔力”形成路径是“建立信誉——确立地位——产生依赖——实施影响”。穆迪与标普“两强”不仅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公关等多种手段建立市场信誉,影响与操控市场,谋取垄断利益,而且充分利用其垄断利润,通过暗中利益输送、直接向本土评级公司购买、聘请 *** 官员开讲座或担任咨询师、与高校及研究机构进行学术合作等各种途径,获取各类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协助美国 *** 攫取政治利益。《 *** 》曾在社论中指称:评级机构是冷战结束后,国际上的另一个新强权。

配合美国公司的经营扩张。穆迪与标普的评级直接决定融资成本,制约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已变相掌握了企业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正被悄悄运用于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与经营战略。日本证券市场相对闭塞,长期为本土四大券商垄断,美国投资银行垂涎已久。东亚金融危机使日本金融业陷入动荡,四大券商之一的山一证券成为金融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1994—1996年,山一股票价格一直在600—1000日元之间波动。但是,自穆迪1997年6月宣布要降低山一评级后,山一股价一路下滑,8月滑落到200日元。11月穆迪宣布正式降级后,美国证券公司立即抛售其股票,不仅造成山一股价狂泻,最后跌到1日元,还断绝其从短期资金市场筹资以起死回生的后路。山一倒闭后,美国更大券商美林公司乘机接管山一证券,原本属于山一的50间店面、2000名精干员工及经营技术,全都归属美林。

扰乱 *** 国家的经济秩序。评级公司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本只具有引导资本市场的服务性功能,然而穆迪与标普的权力不断膨胀,几乎充当了金融市场的调节大师。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银行业累积了巨额不良债权。按传统习惯,日本官方、民间机构与传媒,不会轻易触及国内累积巨额不良债权的银行与金融公司,而是依照日本独有方式由银行与金融公司悄然渐进处理,以期不出现重大金融风波。但是,穆迪与标普“毫无保留地”重估日本企业的投资安全度,打破了日本的传统游戏规则,使日本金融陷入持续动荡。日本媒体将穆迪与标普给日本企业、经济带来的冲击描述为:不单像历史上用大炮打开日本锁国大门的“黑船”,还像最终全面占领日本的赫尔“最后通牒”,具有强大无比的破坏力,以致在工商界普遍出现“评级恐惧症”。

直接为美国政治利益服务。有研究认为,东亚金融危机是美国对东盟吸纳缅甸加入表示不满的一次政治报复,而穆迪和标普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1997年4月中旬,穆迪将泰国 *** 的长期借贷级别从A2下降为A3,4月25日又宣布降低泰国大城、京都和泰军人三家主要银行的信用等级,从而加剧市场恐慌,诱发资本外逃,导致金融危机爆发。1998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马来西亚总理就此严词批评穆迪和标普缺乏客观性,助纣为虐。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德国一直反对,两国裂痕加深。2003年3月,德国企业接二连三地被标普降低信贷评级,由此导致包括更大的钢铁制造商——蒂森克虏伯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股价跌至有史以来的更低点。德国社民党经济委员会领导人温德称,“近期的降级引起我们高度关注,我不排除德美紧张的外交关系间接地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可能”。十分“巧合”的是,澳大利亚全力支持美对伊战争,标普将澳外汇债务评级升至AAA更高级。德国 *** 为此愤怒不已,明确表示向美国评级领域的霸权发起反击,要求欧洲信贷机构联合起来抗衡美国评级公司。德国财政部表示,将对标普和穆迪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并宣称德国要通过立法以“保证评级的公正性”。

三大公司尤其是“两强”的垄断与危害,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信用评级看成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行业,扮演着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涉及国家 *** ,关系一国经济、金融与信息安全。因此,纷纷采取措施,消除对三大公司的迷信与盲目追捧,限制与三大公司的联系,加强对三大公司的监督,减少直至消除对三大公司的依赖,促进本土评级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同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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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 中国 ***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 *** 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更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更低金额。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第十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 ***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 ***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证券公司次级 债务 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之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前款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合伙人 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 合伙企业 ;经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决议有效期。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 债权人 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 (二)次级债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应符合本规定; (七) 违约责任 。 募集说明书还应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 *** 范围及约束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 *** 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或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六)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七)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 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依法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 。发行或 *** 后,债券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次级债券发行或 *** 后,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 *** 认可的其他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应事先经中国 *** 认可,并遵守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 *** 、兑付、登记、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展期,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关于次级债务展期的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证券公司最近3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称次级债务展期,包括将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三)证券公司最近1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四)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批准。其中,中国 *** 对证券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债券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中国 *** 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利率调整等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证券公司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和利率调整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自长期次级债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资金于获批日之前到账的,只能在获得批复后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或将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在获得批复后方可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 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等事项获批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次级债务合同。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次级债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前述事项。 证券公司到期偿还次级债券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兑付次级债: (一)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或发行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 (二)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 (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自发行次级债券获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获准发行次级债券事项,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证券公司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应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偿还或兑付情况。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发行次级债券,还应遵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市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的,除应遵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等事项,经中国 *** 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证券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 公告〔2010〕23号)同时废止。 在我国的债券管理市场中,对于普通债券偿还结束后,应优先偿还证券公司的次级债券。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企业或个人在偿还债务时的顺序进行偿还的,合法的保护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市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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