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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 *** 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img]是。每个期货交易所都有公备案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
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除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发布对期货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的取得;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九)基本业务规则;
(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地点和时间;
(二)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三)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五)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六)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七)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十)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 *** 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中国 *** 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更 *** 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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