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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 *** 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四十三条 中国 *** 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之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 *** 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 ***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 *** 或者未按规定报告 *** 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 ***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 ***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 ***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 ***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国 *** 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股指期货即将恢复常态?没错,这是个真实消息!
券商中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领导今日上午在2018年之一期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透露,股指期货交易即将恢复常态化,各家期货公司可以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不过,该知情人士称,监管部门并未提及明确时间表。
股指期货受限影响功能发挥
股指期货交易受限,还要回溯到2015年年中的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宣布了一系列的收紧举措。
2015年9月2日晚间,中金所宣布,自2015年9月7日起,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23,也就是整整上调了20倍。同时,非套期保值客户的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就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在这样的限制下,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骤然下跌,也因此出现了多起因流动性匮乏导致的“乌龙指”事件。
例如,2016年5月31日上午10点42分左右,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F1606突然暴跌至2732.4,在近700张空单的重压之下触及跌停,随后快速补涨。当日晚间,中金所发布调查结果称,是某套保客户以398手市价卖出委托连续成交,触发了市场技术性卖盘所致。
2017年3月14日下午,走势一直风平浪静的上证5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H1703盘中突然出现直线下挫,价格从2348左右跌至2128.6,逼近跌停位。随后迅速回到正常价位,并平稳收盘,收盘时报2349.0,收跌0.05%。
2017年7月19日,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某资管客户下了区区18手沪深300股指期货IF1708合约买单,就将该合约的价格瞬间打至涨停。
2017年已两次松绑
在市场人士的多番呼吁下,股指期货终于在2017年迎来了两次松绑。
之一次松绑是在2017年2月16日,中金所宣布,在中国 *** 的统一部署下,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维持20%不变);
三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九点二。
第二次松绑则发生在2017年9月15日。在连续发布的两则通知中,中金所宣布,自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6.9。此前,手续费标准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9.2,也就是说,交易手续费这次被下调了25%。
此外,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调整为15%,同样是自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保证金的下调幅度,同样是25%。
监管部门今年多次吹风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监管层也曾公开提到股指期货交易。
6月14日, *** 副主席方星海在出席“2018陆家嘴论坛”期间提到,将创造条件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
而在此前的5月30日上午,中金所董事长胡政在第十五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也介绍了股指期货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计划。
胡政当时指出,中金所持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优化参与者结构,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近年来,股指期货市场成交持仓比保持稳定,投资者结构日趋合理,以证券自营、私募基金、QFII、RQFII为代表的金融持牌机构已经成为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日均持仓量占市场比重接近70%。
他表示,目前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成本依然较高,市场流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发挥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充分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股指期货是最基础、最成熟、交易最活跃的金融衍生品,是任何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都不可缺少的风险管理工具。
业内专家:股指期货交易限制进一步“松绑”可期
今年上半年,在国内持续去杠杆和国际市场复杂形势的影响下,市场负面情绪高涨,A股不断振荡探底,与其相关的资管类产品表现普遍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曾参与沪深300股指期货设计的上海北外滩绝对收益投资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文财认为,这与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有一定关系。
虽然去年以来中金所对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进行了两次“松绑”,股指期货市场成交量、持仓量有所放大,期指贴水现指的情况有所转好,但股指期货市场仍然不能满足资产管理机构正常的风险管理和居民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正是因为股指期货难以有效发挥其“泄洪渠”的功能,投资者无法有效对冲风险而不断“割肉减压”,使得A股一再下行探底,股指期货更是出现贴水进一步扩大的情况。
在刘文财看来,期货和期权是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就像日常生活中的保险一样,在市场有足够活跃度和投资者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对冲市场风险。“股指期货贴水的进一步扩大,意味着市场流动性不足,就像保险市场中的保费较高一样,意味着风险的提升。想要降低‘保费’,就需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可以提供流动性的交易者参与进来。”刘文财说。
鉴于此,他呼吁进一步“松绑”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使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得以有效发挥,进而使资本市场运行更为平稳。
对于未来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进一步“松绑”甚至全面“解禁”,刘文财始终坚信不疑。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今天,他更是认为,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全面“退出”可期。
“A股纳入MSCI指数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更将逐步提升境外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配置比例。鉴于境外投资者习惯通过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管理投资风险,未来股指期货临时 *** 易限制措施会进一步‘松绑’。”刘文财认为,不仅如此,还会增加新的交易品种和工具,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
据了解,目前中金所正在推动股指期权产品研发和上市。对此,刘文财表示,资管行业对股指期权期盼已久。
“如果说股指期货是‘提取黄金的溶液’,可以分离股票中的alpha与beta,那么股指期权更像是‘光刻机’,可以把风险进一步分割、细化,其衍生出的策略相对更多,在此基础上,相关机构可以创新出不同风险与收益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更多元化的需求。”刘文财说。(来源:期货日报)
[img]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状况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 *** 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五)配合、服从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未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 中国 *** 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报中国 *** 。
中国 *** 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批准的,由中国 *** 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 *** 备案。第十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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