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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此问题,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简单的说:
为了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因此,监管要求:
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而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混淆,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
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扎差情况从该账户中划出/入款项。
3、“保证金账户”资金和“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两类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转;但都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任意进行资金划转——至于期货公司要收的佣金只能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确保客户资金封闭流动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动(收取佣金)也在交易所监控之下确保规范透明。
实话告诉你:会影响到客户资金安全的。
因为如果期货公司发生倒闭或破产,多是由于违规或经营不善造成的,而违规的行为之一就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别听什么“保证金第三方监管”之类的忽悠,那不管用的。银行业有几百年的运作历史了,人家资金管理比期货公司严格吧?不一样经常出现挪用资金的情况!
相信有了第三方监管后期货公司就无法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都是不懂期货公司运作的外行。可以这么说:只要期货公司想挪用客户的资金,就没有做不成的。
所以要挑选安全可靠的期货公司去做交易,还要不时地注意一下期货公司的状态,比如客户出金是否及时正常等,出现不好的苗头后立刻销户走人。
不过现在有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以对客户的非交易损失予以弥补。这笔资金是由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自己的手续费收入中缴纳一定比例组成的,由 *** 监管。一旦出现期货公司违规造成客户损失后,从保障基金中支付客户的损失。
但保障基金并非全额支付客户的损失,按照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损失在十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弥补,十万元以上部分弥补百分之九十。比如某个客户由于期货公司破产造成资金亏损1000万元,那么可以得到弥补10万+990万*90%=901万元,还是要亏损掉近100万元的。
[img]你的顾虑是对的,但首先,目前管理部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是比较健全的,基本上不会出现由于期货公司破产造成客户资金全部灭失的情况。
但并非期货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到了客户,从理论上来讲,期货公司是有能力动用全部客户资金的,因此就有风险存在。但造成此后果的责任人或受到极其严厉处罚,因此大概没人愿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来做这种冒险。
另外,现在有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是为期货公司无法偿还客户资金做准备的,当期货公司由于自身的错误造成客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时,投资者的非交易损失就由此基金偿付。
至于楼上二位所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所只对自己的会员(期货公司和自营客户)负责,不对每个具体客户负责,因此没有义务赔偿客户的损失。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则是用于当出现剧烈的行情变动,造成期货公司爆仓,给交易所带来亏损时,来弥补交易所的亏空的,并非用于做客户的赔偿金。
至于 *** 对期货公司的客户资金的监管,那只是一种事后的备案手段,如果期货公司在某一天内动用全部或部分的客户资金造成亏损,并由此引起期货公司的破产, *** 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之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更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规的期货公司都不能动用客户资金
期货公司客户的保证金都是存在专门的一个保证金期货公司账户里
期货公司不能随意动用
这两年,这方面的监管完善很多了
早些年,是出现过期货公司动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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