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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管理办法(期货市场保证金制度)

7.13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28日 04:48  分类 : 最新  评论

期货里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保证金制度概念

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保证金是利用杠杆比率,提高购买力的 *** 。

期货保证金制度

国际期货保证金制度特点

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特点是,风险与保证金的关系是成正比的,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交易所也会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更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而且保证金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情况是,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这个就是会员保证金,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称为客户保证金。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是,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是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随着客户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且出现异常交易时也会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且持续变化时会相应调高保证金比例。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什么?

;     ? 结算规则

      根据相关规定,中金所期货保证金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 期货保证金

      结算会员在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期货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金额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中金所按公布比例向买卖双方、依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金额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标准由中金所规定且须以结算会员自有资金缴纳。中金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更低余额标准。

我国金融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制度条款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仿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

第七十四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之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第七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完毕。

第七十九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结算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什么是期货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自主规定,但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赢投社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 *** 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客户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缺口。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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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怎么管理?

投资者用大约5%的保证金就可以从事100%的远期合约交易,以小额资金进行大额远期合约交易,通过这种“杠杆效应”,使资金发挥更大效用,可降低避险者的负担,促进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与此同时,也表现出期货交易的高信用特征。 保证金制度可以保证每一笔交易和持有的头寸都具有与其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保证,使交易中不断发生的盈亏及时得到相应的处理,杜绝了负债现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其水平高低与期货市场的安全及效率密切相关。保证金过低时,期货市场抵御价格波动的风险能力下降,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增加,如透支包括被动透支、穿仓等期货市场常见的市场风险就更容易发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保证金过高时,等量资金购买的合约数量下降,市场的交易量和持仓量将会下降,活跃程度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某个品种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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