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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 *** 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 *** 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 ***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 *** 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第十二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 中国 *** 、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 *** 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 *** 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中国 *** 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 *** 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 ***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img]一、标题中删去“暂行”,修改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三、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 *** 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同时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 *** 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 *** 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 *** 、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近几年,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当前投资者和市场经营机构尚不成熟,监管法规和工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强化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有必要通过适当性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之一道防线。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办法》定位与适用范围(一)《办法》定位《办法》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履职要求,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成熟资本市场建立适当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
(二)《办法》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规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明确了专业、普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且应当制定分类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明确考虑因素、主要指标、资产指标期间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由此,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既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又有效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告知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代销产品或委托销售中了解产品信息、制定适当性标准等义务,规定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依法共同承担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制定落实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妥善保存资料。《办法》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经营机构能够据此执行,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 *** 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日,更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下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吧。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原则
依法公正原则
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灵活便民原则
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注重预防原则
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内容
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
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建立小额速调机制
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
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
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要求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
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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