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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期货公司(中国 *** 期货公司 *** )

6.85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31日 12:14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二)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之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五)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投安信期货公司是什么公司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安信期货或公司)是经中国 *** 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大型期货公司,是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并设有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

公司是大连商品交易所(席位号:0125)、上海期货交易所(席位号:0082)、郑州商品交易所(席位号:0009)会员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号:0122)全面结算会员单位。

公司始终秉承“客户至上、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诚实守信、稳健开拓、共同发展”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务实协作”的管理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公司通过产业服务、信息研发、IT技术、品牌发展等核心竞争力的打造,成功的在中国期货业占有一席之地。

使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衍生品服务,持续为员工、客户、股东、社会创造价值,推动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

愿景:成为中国一流的衍生品金融机构。

公司在广州、杭州、 济南等地设立了7家期货营业部,在北京、深圳、上海、郑州、大连、太原设有9家分公司。同时,公司设立了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国投中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公司在2020年中国 ***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再次获评A类AA级,至此,公司已连续十一年获A类评价,连续五年获A类AA级。

正规期货公司名单

期货公司名单: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之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等。

1、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Beijing Capital Futures Co., Ltd)成立于1996 年1 月,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

2、之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 *** 批准,由多家实力雄厚的股东投资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9亿元。截至2008年11月底,公司总资产达57.58亿元,净资产24.94亿元。 公司具备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资格,拥有种类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包括主承销资格、保荐人资格、投资咨询资格、受托资产管理资格、B股经营资格、网上交易资格、证券自营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和基金代销资格等。

3、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简称“方正中期期货”)是由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控股的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

4、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是经中国 *** 批准,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专业期货公司,总部位于北京金融街,其前身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期货公司之一。

5、冠通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北京、上海、大连、郑州、秦皇岛、贵阳、南通、柳州、青岛、天津、沈阳、合肥、长沙、成都、武汉、深圳等地设有营业部。公司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内四家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国内正规的期货平台有哪些呢

正规的期货交易平台都有:

1、上海期货交易所;

2、大连商品交易所;

3、郑州商品交易所;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是不讲利益核算。

在这个意义上,正规期货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 *** 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 *** 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状况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 *** 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五)配合、服从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未取得中国 *** 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 中国 *** 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五)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报中国 *** 。

中国 *** 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批准的,由中国 *** 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 *** 备案。第十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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