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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img]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更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 (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是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力度,密切监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也有更多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在过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喜欢将资金放在自己家中,也不懂得投资,毕竟大家不愿意承担风险。但是现在,由于改革开放,大家的想法也开始与国际接轨,越来越多人开始喜欢资产管理,将钱的利益实现更大化。
在这种大局势下,诞生了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呢?顾名思义,就是帮别人进行理财。当然了,普通家庭肯定是不需要这种业务的,毕竟我们的资金没有多,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投资经验,所以更多的是进行一些基金的投资。这类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重组等等。
在资产管理公司做的资管计划,肯定是要在证券基金协会备案的,毕竟监管机构是 ***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备案的话,那么在后期一旦出现问题,将无迹可寻,相关责任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情况严重一点的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解决。因此,资管计划肯定要进行备案,让 *** 明白里面的相关内容,也是对方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该计划的业务类型一般是单一客户,也可以是特定的多个客户,对净资本没有什么特别要求,有一定的投资限制,比如不能直接发放贷款或者委托贷款有限,除此之外,在投资规模方面,单一客户的初始不能低于3000万元,特定多个客户的资金范围在3000万到50亿元之间,因此,由于金额数量较大,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在相应的部门进行备案。
我国这些年能取得很大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政策比较全面,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资管计划在基金协会备案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繁荣稳定!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更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 *** 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对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
四、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五、协会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流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中国 *** 进行咨询、报告,也可以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或进行现场检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协会将加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 *** 处理。
七、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 *** 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 *** 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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