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爱好分享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更新日期:2008-12-19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告中国 *** 。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 *** 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之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
[img];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M001-201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煤质量要求、试验 *** 、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 ***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 ***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 ***
GB/T 5447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 ***
GB/T 6948 煤的镜质体反射率显微镜测定 ***
GB/T 15591 商品煤反射率分布图的判别 ***
GB/T 397 炼焦用煤技术条件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 ***
Q/CY-MKZY-006-2012 炼焦煤炼焦试验 *** 40KG试验焦炉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
4.3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4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 ≤0.13。
4.5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 *** 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更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 *** 、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 *** 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 ***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 ***
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 ***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 ***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4.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于5.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
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5 试验 *** 、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5.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 (一)动力煤期货交割标准:基准品、替代品和升贴水
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准品:
在基准交割地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全水≤20%的动力煤平仓含税价。
基准交割地:秦皇岛。
非基准交割地:
北方港口不设升贴水: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黄骅港。
南方港口升水25元/吨:广州港、防城港、可门港。
替代品和升贴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照6000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根据所交割动力煤实测发热量计算所得价格×9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1%,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8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 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二)交割方式
根据动力煤现货流通特点,动力煤期货采用车(船)板交割为主,厂库标准仓单交割为辅的交割方式。注: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1.车(船)板交割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
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港口。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厂 库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以区域产能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来确定交割厂库的设 立,并且动力煤指定交割厂库必须为在北方五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港口有长期、稳定物流业务的大型煤炭生产或流通企业。初期选定五家交割厂库,即: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交割费用
车 (船)板动力煤交割时,动力煤装至车(船)板(汽车、轮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厂库仓单动力煤出库时,用汽车或 轮船提货的,动力煤装至车(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用火车提货的,动力煤装至短倒车辆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其余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注:1、水尺计重所需拖轮费由委托方承担。
2、复检仲裁收取600元_每样检验费。
3、品质检验项目: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硫
(四)动力煤期货交割流程
时间:滚动交割,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交割流程简化:卖方提出申请→买方响应→交易所配对。
详细交割流程:
A、自进入交割月之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 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 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 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 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B、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C、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网站首页:期货手续费网-加1分开户(微信:527209157)
本文链接:http://52ol.cn/post/70509.html
本站福利推荐!!!
正规期货账户开户!交易所手续费加1分(+0.01元),无条件!无资金手续费要求,享受手续费加1分!期货开户微信:527209157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
Copyright 2012-2024 期货手续费网-加1分开户 网站地图 邮箱:diyijiaoyi@qq.com 微信:527209157 湘ICP备1801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