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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 *** 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之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 *** 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 *** 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 *** 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依据《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 ***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就是 非法经营 期货罪量刑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颁布日期】1997-07-26 【实施日期】1997-07-2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 *** 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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