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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旨在进一步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二是提高股指期货各合约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通过降低资金杠杆抑制市场投机力量,自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起,
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30%提高至40%,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三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标准。为进一步抑制日内过度投机交易,结合当前市场状况,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目前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收取。
二、每个品种都有更高开仓手数限制,自2013年3月12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调整为: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扩展资料:
一、限制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更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一个交易日内,股指期货的涨幅和跌幅限制设置为10%。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更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更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二、限额制度
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限仓数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更大数额。
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为6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指期货
[img]股指期货开户,即投资者开设股指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行为。通俗来说,也就是投资者到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与商品期货不同,股指期货开户后的交易对象是股票指数。在我国,对于股指期货开户的投资者准入相比于普通商品期货开户要严格的多。
一、股指期货开户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期货开户的资金量不低于50万元之上。(以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单作为证明,一般开户公司核实并辅助提供)
2、参加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的学习并需要通过中金所的相关笔试。(开户之前开户专员提供笔试问卷,满足80分之上要求后双方签字)
3、三年内有参与商品期货10笔一手的操作经验或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操作记录。(开户现场查询或提供加盖期货公司专用章的结算单证明材料)
4、无不良诚信记录并通过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与评估(详情请 *** 或 *** 垂询)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二、材料准备
1、必备材料:开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建农工交行)
2、选备材料:学历证书、存折或其他类金融资产、不良诚信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核与评估结果需提供选备部分材料证明。)
三、股指期货开户流程
之一步:开立普通商品期货账户
第二步:做满10笔以上实盘期货交易(或者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仿真交易)
第三步:连续保持五个交易日期货账户里可用资金大于50万以上
第四步:满足上述三步后,来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办理金融期货测试后即可开通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一、初次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者在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前五个交易日连续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 ;
(2)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合格分数线为80分;
(3)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含)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含)以上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投资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初次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所需资料
(1)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
申请交易编码前五交易日连续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
(2)个人客户基本情况证明
① 个人客户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② 个人客户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一般单位客户基本情况证明
① 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②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开户授权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所有提供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鲜章方有效
(4)一般单位客户还需提供: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三、股指期货二次申请交易编码条件
投资者在我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二次交易编码时需保证在其他期货公司的股指交易编码真实有效
四、股指期货二次申请交易编码所需资料
(1)客户股指期货二次申请编码证明(①、②项选其一即可)
① 客户提供含有股指期货交易的结算单(加盖业务章)
② 中金所开放查询端口
③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客户基本情况证明
① 已是公司商品客户
客户需填写《交易编码申请表》
② 非公司商品客户
客户二次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须符合公司开立商品期货账户要求
(3)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
填写《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特别揭示》、《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知》
1、昨日(2016年8月3日)有报道称,中金所将放开股指期货限制措施。对此,今日,中金所回应称,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近期该所未对外发布过相关消息。中金所同时表示,去年股灾异常波动后,一直努力完善规则制度,强化一线监管,夯实市场运行基础,为股指期货功能发挥积极创造条件。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考虑放宽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限制,或会涉及非套保日内交易限制、保证金比率、手续费等多方面规定的放宽。
2、自2010年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来,目前有沪深300股指期货(IF)、中证500股指期货(IC)和上证50股指期货(IH)三个品种多个合约产品。去年9月,中金所发布了一系列措施平抑股灾剧烈波动,抑制市场过分投机,包括将股指期货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套保持仓保证金上调至20%,日内平仓手续费提高至2.3%。,以及将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等等。
3、对于股指期货松绑的必要性,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市场投资者结构改善都有重要作用,对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也有着不可缺失作用,所以下一步对股指期货的松绑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4、股指期货,英文简称SPIF,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到期后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种,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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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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