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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中不包括)

9.42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03日 22:18  分类 : 必看  评论

期货公司银期转账哪一年实施的

期货公司银期转账2013年实施的。2013年10月份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被取消,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以及汇丰银行(中国)等也取得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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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保证金存管银行有什么权利?

你好,保证金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在期货交易中,由于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如果交易所和会员的资金不在同一银行,势必影响资金划拨的效率。为此,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在各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权利有:

1.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2.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3.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2.信用卡发卡

3.信用卡收单

4.外资银行借记卡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9.QDII、RQDII境内托管

10.QDII境外托管

11.QFII、RQFII托管

部分略

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

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

(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

28.债券做市商

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汇综合做市商

32.外汇一级交易商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四)结算及结算 *** 业务

39.债券结算 *** 行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

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

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48.商业银行代销 *** 资产管理计划

49.代客利率互换

(六)外汇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54.金融债承销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七)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八)其他

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

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

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

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

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

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三、证券公司

(一)投资银行业务

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

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

75.保荐机构资质

76.公司债承销业务

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

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二)信用交易业务

79.融资融券业务

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

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

(三)经纪业务

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

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

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

(五)资产管理业务

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90.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

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

(六)证券自营业务

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

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

(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

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

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创新业务

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

(九)机构准入

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

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

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

四、基金、期货、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

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

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

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

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

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

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

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

(一)保险

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

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机构

142. *** 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体办理细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确定债券做市商具体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更准确地说是金融市场司债券处,相关咨询均通过债券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七)申请人条件

和上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列举的7项条件完全相同。

(八)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6)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8)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 网上接收:暂无。

(3) 信函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此处略,具体见报告。

(4) 联系 *** :此处略,详见报告

(5) 传真:010-66016675

(6) 电子邮箱:zqjyc@pbc.gov.cn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三、债券做市商权利义务

这主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加以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中详细规定了债券做市商的评价体系,主要有: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更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四、债券做市商和其他资质之间的关联关系

债券做市商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其他的资质:开展对客利率互换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代客理财账户;

加分项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五、目前债券做市商市场名单

截止2015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25家,此外还有47家债券尝试做市商: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兴业银行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恒丰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上海银行

13

南京银行

14

杭州银行

15

汉口银行

16

中信证券

17

国泰君安证券

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

国家开发银行

20

交通银行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4

广发银行

25

浦东发展银行

尝试做市商共47家(名单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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