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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目录: 之一篇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
之一章证券市场
第二章股票及其运作
第三章债券及其运作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运作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及其运作
第六章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第七章证券市场的改革与稳定
第八章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策略
第二篇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分析
之一章我国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二章股票一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章股票二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四章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行为分析
第五章信用交易违法行为分析
第六章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分析
第七章证券欺诈刑事责任分析
第八章网上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篇证券法律制度与运作规范制度
之一章证券与证券法律制度总论
第二章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六章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WTO与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篇证券市场监管 *** 与工作流程
之一章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原因分析
第三章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及其原则
第四章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分析
第五章证券市场多元利益导向的监管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六章证券信息监管
第七章证券发行、交易机制与监管
第八章稽核的程序与 ***
第九章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稽查
第五篇证券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查处处罚标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西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
二、广东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某科技股票价格案
三、某股票价格操纵案
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五、某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六、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为客户融资案
七、某证券公司操纵某物业股票价格案
八、某省建设集团公司操纵某建设股票价格案
……
三十七、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比例持有某股份股票未公告案
第六篇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规范
一、证券综合管理法律依据
二、证券发行管理依据
三、证券市场交易法律依据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四、证券机构规范管理法律依据
五、上市公司管理法律依据
六、基金管理法律依据
七、期货管理法律依据
[img]我不知道我讲的这三家公司,算不算是题主所认为的那种所谓的“ 庄家 ”。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储粮)、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日本排名第三的财阀集团住友家族.....
要问这三家公司有什么关系?
答案: 都曾试图控制市场,结果造成巨亏,甚至是拖垮了公司,直接倒闭 。
这些机构都曾在期货市场上被人们所记住,不为别的,都是因为试图操纵市场,最后落得大亏,爆仓出局的结果。
中储粮操盘手 刘其兵,亏损9.2亿元(官方)
2003年,铜期货大牛市还未启动,刘其兵在之前铜价从1000多美元涨到3000美元,给国储确实带来了不小的利润。当国际铜价冲到3000美元的新高后,刘其兵一反常态,决意做空,曾经有人劝阻他放弃做空,但他始终很坚决。
2004年10月,LME铜价一天暴跌10%后,决定放手最后一搏的刘其兵大量卖出看涨期权,但国际铜价并未随他愿而是一路攀高,直接冲破4000美元/吨,此时刘其兵的账面亏损已达6.06亿美元。
之后,刘其兵此后留下一份遗书失踪。2005年10月,刘其兵在云南被抓获归案,获刑7年。
中航油从潜亏580万美元到亏损5.5亿美元
中航油巨亏的原因在于 2003年下半年 国际油价在40多美元时,卖出了大量的看涨期权, 初期获利, 并且没有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没有及时止损,反而不断追加保证金,2004年一季度中航油持仓账面亏损580万美元,二季度 账面亏损增至3000万美元。
为避免在账目上出现实际亏损,公司决定将交割日期延后至2005及2006年,再加大投资,希望油价回落时可翻身,最终油价攀升至每桶55.67美元时没有资金支持,不得不“暴仓”。
“铜先生”在伦敦亏掉40个亿
住友家族为日本国第三大金融财阀,1996年6月,有色金属交易部部长首席交易商滨中泰男终结了这一传承了16代传人的家族,从此淡出日本财富 历史 。
滨中泰男的错误是利用公司的名义以私人账户大量买进期铜合约,这在铜价上涨之时无疑是获利的,滨中泰男曾经为此暗喜。但是自1995年以来,国际铜价一跌再跌,从每吨3075美元,下跌到1996年初2600美元以下。
铜价的连续下挫使得滨中泰男的多头头寸赢利不仅损失殆尽,而且造成了住友商社带来高达40亿美元的损失。
答案肯定是有的,而且每年都会有许多,只不过有些我们耳熟能详,有些我们不知道罢了。
在回答庄家是怎么被埋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何谓庄家!
在期货市场,由于持仓量的限制和监管的介入,已经没有传统意义上在股票市场哪种能够持仓占到流通比例60%以上甚至更高的绝对庄家了。有的只是资金量比较大,持仓量比较大的一些主力。因此把期货市场的主力投资者再称为庄家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同一个期货品种上,会有大大小小各式各样资金量较大的主力,他们的目的是互不相同的,有的做套保,有的做基差,有的纯粹投机。因此,期货主力们就如战国时代国家混战一样,没有谁能够敢站出来说他能够左右涨跌。
这样的话,不同主力在进行操盘时,总有一部分会站在多头的一方,而另一部分站在空头的一方。而另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因此,优秀的主力在操盘时,会借力打力,会利用“势”甚至造势。主力在驱动行情发展时,会在一些关键点位用大手笔进行冲击,引导市场共同发力,以完成一个又一个的突破。而当环境条件不利时,明智的主力会选择韬光养晦,伺机而动。如果突然变天,明智的主力甚至会毫不犹豫平仓逃跑甚至反手。
因此,主力并不是万能的,当一波趋势性的行情走完时,有一部分主力盈利,必定也有另外一些主力亏损甚至爆仓!
下面我将举例一些庄家或主力被埋的例子。
例1 传统股票市场的庄家被埋(德隆系覆灭)-南方建材(现名浙商中拓),湘火炬
在那个年代,股票市场基本上全是单庄控盘,庄家操盘空间很大,如果发现外部不明资金,庄家可以连续砸数个跌停让你割肉。但即使这样,庄家也不是万能的。由于大势环境不好,市场交投清淡,大部分散户离场,庄家由于是抵押融资的钱,必须硬挺价格护盘,结果每次护盘,散户都跑一批,庄家的仓位越持越大,而散户越走越少,最后形成死庄。死庄的走势特点就是交投非常清淡,K线上下带刺,极不自然。为了自救,这个庄家利用外部环境造了一些势(新闻、股评推荐等),并且在盘口连续拉升吸引注意力,等到最后一次拉升的时候,庄家突然变脸,反手按到跌停,但是绝不封死,之后连续下跌,每天开盘就跌,但 就是不跌停,给人希望 ,任谁买入,还没反应过来就已经被套。之后在1点支撑位给出一根长下影阳线,再次给人希望, 吸引抄底和补仓的人 ,第二天一开盘直接把价格按下去,不给人出来的机会,之后一直把价格按到一个超跌价位。这时惊人的一幕出现了,庄家瞬间把价格拉到涨停但就是不封死(2处放出巨大成交量),吸引大量买盘涌入(这时跟风的和补仓的大量涌入),庄家借机出货套现,等到出货差不多时,涨停收盘。第二天把手里的剩下的货不论价格尽量出,最终形成跌停。之后连续挂跌停出完剩下的仓位(此时的跌停已经是空杀空了)。此战为经典庄家自救战。但是另外一个德隆系的湘火炬就不行了,直接崩了下来。
例2 期货名人逍遥刘强-股指期货IF
大家都知道,15年的杠杆牛来也快,去也快。当年的私募基金掌舵人刘先生并没有认为趋势会如此之快发生反转。在图中位置重仓做多,后续短短数个交易日就造成爆仓。
例3 期货大佬付晓军
最后,用一句诗来结束:想当年,多少英雄好汉,故垒西边?
by走出死海
整理了一些例子,这些都是当时活跃在一些 *** 论坛中的期货交易人士,其中部分还是在当时很牛、有影响力的期货人,看看后来发生的一些事,希望能为我们带来思考和启发。
01上海战斗队的“糖王”
在08年时从3800重仓多糖一直到3279止损,亏得无事浑身冒出汗,见糖就怕,谈甜色变,誓不碰糖。一碰糖就要去马路上裸奔。
悲惨吧,这都是期货害的。
02和大爷---自称“玉米王中王”
901玉米从2040做满仓多,加5次保证金。一直做到1708止损,刚止损马上就反弹,气得卧床三日,从此玉米不敢做多,呆呆的看着玉米天天涨升。
又一个国家一级人才就这样被期货整傻了。
03吴发发---号称"期货基本面的特级大师"
走遍大江南北,从大豆到小麦,从玉米到棉花,从伧铜到上锌,说得头头是道,摸得清清楚楚,然而基本面研究再透也没有用,因为有时市场是非理性的,在08年初的时候他分析基本面时认为豆油过份上涨了,便重仓以10036做空一直空到13800止损。
输得连裤衩都不留,现流浪他乡,杳无音信。
一个月后,豆油一路暴跌,更低下跌到5900附近。
04长线是金---和讯之一个孔乙已式的人物。
在位时狂叫------我只要一手玉米,就可拥有整个世界,在08年7月份从玉米05合约的更高价1980重仓(就一手)做多,中间用自己的工资加了13次保证金,一直多到08年12月份的1470止损。
后眼睁睁的看着玉米越涨越高。
实盘没钱,只有嘴盘做多,现在连嘴盘也无力叫了,悲者长金,痛者长金。
05五万变千万---真正的期货怪才
做铜娄创佳绩,日赢五万,家常便饭,夺金目标----五万一年做到千万,狂称自已从闪电图上 探索 到期货赢利真蒂,于是天天满仓进出,日均发贴50次以上,导至整个和讯红眼病爆发。
但终因败在资金管理上,后来在铜的大起大落中,小五满仓操作上下来回吃巴撑暴了。
从此再也没他的消息了。
06多空---自称“我做多的品种,这品种只能涨”
此言何等的嚣张,不过以他在期市混十几年来看的确有点本事。07年底的那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豆涨势他也多进去了,太容易用得来的大财使他飘飘然,在08年3月14号,他认为大豆回调到位了,便以4500的高价重仓追多。
之后四个连续的爆跌,使这位期货王子十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从此这个期货牛人就慢慢转型炒股去了,现在仍是以炒股为主。
07在人间---虽不是元老级国宝,但和讯一贴“我完全不懂很多人为什么会亏钱”,在和讯家喻户晓
他最特别的就是研究了一套“幽灵操作法,”,一时间为他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所以他奇怪别人为啥会亏钱?。无限的自信给这位灵王带来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下场,在08年9月份时以21000的价格重仓做多天胶。
一不小心两天留夜,来了两个大跌,但灵王自信还能大涨,后来的金融危机爆发便足足出现连续五天的跌停,把他打回人类原形,从此不碰期货。
回到工薪人间去了。
08期货神经质---期货界国宝元老,自称从上世纪90年代500元开始炒绿豆期货发家
一时家财万贯,从此相信一个消防队还不如自己一泡尿,后来沪铜大涨,“期货国宝”一路追杀。梦想创造第二次绿豆奇迹。06年6 月在沪铜84000的珠峰价上依然全仓做多。外出青岛 旅游 。一周后期货公司先后300个 *** 摧保证金。
此时“期货国宝”倘在海滩椅上已起不来了,对着大海发呆的双眼已获非正常人的本色。
贪心所害啊。后人戒之,后人戒之呀。
09呵呵888---虽是老股新期,但对和讯之影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以信念振憾并杀死对手”是三8人生的佑铭心。并扬言我喜欢的地方,就是捡钱的地方,奉洋人大师巴非特,索罗斯为教父,相信三十八年的大牛将开始,在农品玉米,大豆,小麦,棉花,白糖天价之上极力长线做多。
忽悠了众多的新手,亏暴了一大批跟随者,使整个和讯怨声连天,血醒遍地。
活活的被群小散骂得再也不见人影。
10老程---安徽亳州人
入市时也是几十万,两个多月赔完后成为经纪人,为把女房东开发成客户,采用了先用女房东发展暧昧关系,后拉其当客户的办法,女房东投了5万元,后来他也赔光了。
前前后后十几个客户都是女的,他真有这方面的本事!
后来老程离开期市,去年我在网上碰到他时他说在拉三轮车。
11做期货若烹小鲜---期货烹饪王
上世纪未上海金茂大厦一级厨师。后来接触期货,认为炒小菜不如炒期货。就拿了当月工资杀入期市。以他调油,盐,桨,醋之水平,小心翼翼的出入滚打,雪球越滚越大。随之而来的是胆大心高,贪心一发不可收拾,好在“烹王”为人不错,苍天照应,长、中、短线出击,时时收获非浅。
直接导之把调油,盐,桨,醋的小心炒法忘情的一一干二净。在大豆和白糖上一个劲地长线做多,跌了加多仓,再跌再加仓,眼巴巴看着大把大把的人民币交进期交所而坚不止损。
到现在连进入期货时的一个月工资也花为灰尽,万籁俱寂,梦想终究归于现实。
金茂大厦重现了一位一级炒手---炒菜的高手。
12孟浩然
听名字你就知道,这人具有诗人般气质,但实际上只是个中专毕业,是一家速冻食品厂文员。
他是被好友拉来期市,听了两堂课就上瘾了,投入5万元,委托一个经纪人给他做,那个经纪人给他赔了4000多元,他十分生气大骂经纪人无能,于是辞掉工作自己亲自做,他对RSI指标情有独钟,他最得意时一天挣过7000元,他全身心投入,他更爱炒短线,自称短线侠客,资金忽大忽小,但总体是不断缩水的。
他暴过两次仓,第三次他投入最多是10万元,全是亲戚朋友处借来的,他在我们当中最有名的名言是:"这个市场不能没有我"!
但是,当他又快没钱"醒悟"地告诉我们:"期货不能炒短线"!
他是怀着恋恋不舍的心情离开期市的。
13云从龙
从18500开始空棉,一直空到30000时才抗不住砍掉。
亏完了全部的现金,中间还卖了一套房子以追加保证金。
期货梦也从此结束了。
从上面这些人的结局中,我们自然容易悟出几个道理:
之一,不能逆势操作,在火火的牛市中,或者在熊熊的熊市中,凭借着自认为的见顶或见底,那是寻死的,就像某年铁矿石、橡胶、螺纹等跌跌不休的品种,逆势就是寻死。必须等到弓箭之末,等到势消耗殆尽,出现转势,方可做。
第二,不止损,逆势不可怕,可怕的是逆势不止损,在牛市或熊市中抄底摸高,死不认错,或者亏红了眼,干脆做起了鸵鸟,则就是等死。
第三,重仓。对于期货而言,由于杠杆效用,时机很重要,重仓的话,上下个10%,就基本上爆仓了,而上下10%是太正常不过了,所以等到市场按照你的预期行走的时候,你已经死掉了。所以对于选择时机能力不行的人而言,轻仓反而是一条路。
第四,我认为的,其实最重要的是谦虚,有敬畏之心,敬畏市场,保持低调、谦卑的心态,不可过于张扬。上面的这些人之所以死亡,无一不是高大、自负,赚了大钱,沾沾自喜,自以为已手握天下,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结局就是他们自己亡。
最后我要说:之所以能在期货中生存了十多年,当然除了努力之外,还有,就是一直保持着一颗敬畏之心,时刻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无论是打了大胜仗,赚了多大的钱,心理面一直保持着敬畏。
当你有了这颗心态之后,你就会发现,你所遇到的许多交易问题,比如重仓、频繁交易、不止损,还有不努力、赌博,等等,都会自然消失。
道理,就是这些道理。看起来每个人都知道,但是从结果就能看得出谁是"混子“。
仅处于知道的地步,还远远不够。
好多例子 多年前的浙系资金与国企资金对打
当然有了 就拿最近玻璃2101合约来说,是最典型的例子,在上涨趋势没有改变之际。时间点在8.11-8.20日 8.31-9.2日 空头抓住2009即将进入交割月之际,两次做套并抓住机会在高位套住老庄主力多头,导致老庄多头联合阵线土崩瓦解,最终形成多杀多,散空大量进场,空头座山观虎斗顺利在8.21和9.4日 两次让多头主动砍仓到跌停板,并在第二次9.4日跌停后,瞬间平空推开跌停板,自己全身而退。结束了新庄击败老庄的过程。
在我国的期货 历史 上,有一段时间是众多交易所共同生长的“期货战国时代”。
那时期货市场上很多品种都闹出过乱子。而那些乱子,很多又都是大资金互为对手的攻伐所致。
最有名是是“327国债事件”。当然我们知道,失手被埋的是管金生。
除此之外还有天津红小豆、海南咖啡、郑州绿豆等等,在这些案例中都有庄家的身影,也都有庄家翻车的身影。
只要存于者的持仓量或资金量巨大,也可以定义为庄家吧。但是,而今期货市场的成交量巨大。如果庄家判断错误,也是会付出巨大代价的。至于现在庄家失手被埋的例子,我暂时还想不起来。等我想起来再补充吧。
我先讲一个著名的白银期货案,地点是漂亮国,操纵者是亨特兄弟,他们亨特家族是非常有名的,靠石油和赛马赚取了大量的财富,然后他们进军期货行业,因为七十年代末期,白银价格非常低,只有两美元左右,他们开始做多,后来还联系到沙特,他们对白银期货市场控盘了,价格一路上涨,实现了长达十年之久的上涨,美 *** 不得不出面干涉,然而这两兄弟以为自己可以和大势作对,可以一直涨,我看文章的时候,也想不到这两兄弟究竟要什么价格平仓获利。
随着他们 *** 的干涉和谈话,白银价格岌岌可危,那些发现白银上涨,并跟随做多者,纷纷获利平仓出局。但是这两兄弟依然逆势买入,他们甚至到了举债买入的阶段,依旧不罢手,不平仓。但是他们再也撑不起起市场了。不得不低位平仓,并拿出自己更好的资产,才填补了自己的亏空。他们家族财富也被迫在财富榜上下降很多,并沉寂很久。
还有我前段时间看到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他们也是一方逆势做空,利用当时的交易漏洞,开出巨量空单,然后被迫平仓承受了巨大的损失。
还有很多事件,比如早期咖啡期货,也是几个期货大公司联合做庄,但是他们多空斗法,却让现货套保者实盘交割获利,而他们自己却只能两败俱伤的认输。以及胶板期货,也是如此。因为当时的期货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散户少,都是新品上市,所以巨量资金博弈,是非常容易把自己玩死的,因为散户少,盘子小,还有现货的冲击,他们要么操纵现货市场逼多,要么逼空。总之,和大势作对,妄想操纵市场的,都被市场狠狠的教育了。
如今随着期货法,期货交易的完善,已经很难再见市场操纵。但是早期不完善的时候,还是被居心不良者钻了空子,当然他们的结局,就是被市场惩罚了,得不偿失。因此,朋友,请你记住,金融投资也好,投机也罢,都要追随大势,适可而止,认清市场,认清自己,千万不要被妄想把自己的交易生涯弄没了。
期货不像股票一样能够控盘,因为期货的盘子可以无限大。有买的有卖的就会成交。而且长到一定程度还可以做空。一般炒股票容易出现庄家,因为股票的盘是有有限度的。可以控盘。期货没有庄家也可以说人人都是庄家。期货只有趋势。只有跟随趋势才能够赚大钱。如果想控制期货的价格那是痴心妄想,不自量力。曾经的股票大作手利费莫尔几次爆仓几次崛起,最后还是饮弹自尽。还有中航油的陈久霖。
在期货市场里有庄家吗,个人感觉没有股票市场里那种庄家,最多也就是资金实力强的机构。而这些机构未必就一定会比散户操作的好,毕竟期货市场是个高度全球化的市场,不是哪个机构可以左右的。
那一年的甲醇穿仓事故 你可以去查查。套保失败直接三板摁死倒。欠期货公司保证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随着2017年6月30日整顿期届满,现货骗局或非法期货交易的 *** 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当事人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或 *** 成功,笔者就接受许多当事人委托,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帮助他们要回了大部分的金额,甚至是全额,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但现在通过谈判方式则很难解决,原因主要有:会员单位跑路、平台转型或整顿完毕(有的会员单位从事外盘交易,投资者如何 *** 另文详述)、相关监管机构力度不够等。那么再 *** 则只有诉讼解决一条途径,报警的方式基本走不通,原因主要有:警察案件太多无睱顾及、不懂这类案件、缺乏证据认定等。本文从专业的角度,结合自己的诉讼经验,分析一下如何诉讼 *** ,希望对投资受骗者有所帮助。
一、起诉现货交易所平台、会员单位和开户银行,将三者作为共同被告
1、起诉现货交易所平台
现货平台作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此平台是其设立的,会员单位是其发展的,投资者的款项也是打入平台的账号的,因此,将其作为被告是正当选择。如何找到平台的名称呢?一般可从平台的官网上搜寻即可得知其是由那家公司发起并实质上运营的。平台的官网上都会有介绍运用公司的,查到了运营公司,可上全国工商企业查询系统去查询这家公司的股东、注册租金、法人以及经营范围。此外还可以通过打款流水或者开户通知上的收款人确定公司。一般投资者在当初开户时,会将投资款打到会员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一般是平台运营公司的对公账户)。有的投资者当初在开户时可能签订了书面的或者电子版的开户协议,上面平台公司也会有提到。
2、起诉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一般是平台的营销机构,与会员单位签订了相关的 *** 协议或者其他入场协议,负责将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的营销工作,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开户入金,然后带领投资者进行操作。其中投资者每操作一手,平台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会员单位与平台就手续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投资者操作的单数约定,会员单位的提成也会更多,这也是会员单位赚钱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会员单位不断引诱投资者不停下单的原因。另外,由于投资者与平台之间是对赌,因此,投资者损失的钱就是平台赚的钱,会员单位和平台如何分配投资者的损失,则由其双方内部约定,一般投资者很难拿到这种协议。
3、起诉投资者的开户银行
平台一直对外宣称,其与开户银行建立了资金托管关系,也即客户的资金是由第三方银行进行监管,保障客户的资金出入金自由以及安全。但是实质上,这种资金并非由银行进行存管,而是直接打到平台的账户,平台对投资资金是有支配权的。其只不过跟开户银行建立的一层“银商银权”业务,即银行为平台提供结算,而不存在着任何监管义务。至于银商银权到底是个什么业务,投资者可以自行百度看看。根据我国 *** 、银监会的三令五申,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法金融平台办理开户结算支付业务。但是现在的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众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在为这种现货平台开通相关的开户结算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平台进行了信用背书。那么起诉银行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可以起诉,但根据现有的实务发现,起诉银行承担相关连带赔偿义务的基本上都被驳回了。理由很简单,银行只是提供结算开户业务(也是本业、常规业务),不参与任何现货投资的增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即使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期货平台,银行也照样不用承担相关赔偿义务。所以,起诉银行可以,但是最后有可能被驳回。
二、案由如何确定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自2011年起,全国各地很多省市出现过投资者起诉现货交易平台和会员单位的诉讼。这几年来,投资者选择了各种不同的案由起诉,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上购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期货交易纠纷等等。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投资者是以二审败诉而告终,但最近一段时期,胜诉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
这是与最近大的形势有关,2017年1月份, *** 联席会议要求对全国的交易所进行“回头看”的整顿活动,所有平台都停业整顿。而且,2017年8月4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此条意见明确规定,要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另外,更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做出的(2016)更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了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从而认定交易无效。
从司法实务的专业角度分析,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败诉,未必就意味着平台合法。败诉的理由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至少就包括有案由选择错误、诉讼请求不合理、举证不到位、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等原因。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现货案件都不是太懂,这属于比较前沿的案件,所以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存在定性标准认识不一、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但随着更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再审裁定的做出,以后各地法院会统一认识和裁量标准。这是地投资者比较有利的,因此,下一步通过诉讼方式 *** 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
案由确定之后,还涉及到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通常而言,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即现货平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被告,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具体如何设置,可以请求专业人员帮助)。
三、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应当无效
现货交易所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多数还属于超范围经营。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现货平台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投资者下单后(合约订立后),现货平台允许交易者不实际交收,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买空卖空。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 *** 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 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更高买价与更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现货平台将多个买单和卖单进行归集,然后进行撮合(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就是显然的 *** 竞价和连续竞价。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多数情况下,现货平台所设置的交易软件就是匿名交易,即现货平台不能提供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任何信息。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现货平台不断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对外报价,投资者与其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成交,实质上就是做市商机制。
(三)此外现货平台采用的是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期货交易制度。
更高检、 *** 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 *** 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 *** 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 *** 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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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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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 *** 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 *** 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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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 *** 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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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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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更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先说一下美国情况:如果在美国你被监管机构抓到,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话,监管机构会处罚,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脱“内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于在中国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客操盘。如果存在,期货公司是完全错误的一方, *** 将会严厉处罚,这种处罚对弘业期货而言是无法承受的。以前有这样的案例,如果好的话,你的损失可以要求期货公司补偿。
你需要做的是:
之一,确认此人是否为弘业期货的正式员工。可以去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该人是否在弘业期货执业。(有可能是弘业期货的居间人,只是在弘业期货的客户室自己操盘,如此你可能会有其他的问题)
第二,确认你当初与该客户是否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如何规定,是否有牵涉弘业期货的条款,如何规定的。对方是否违反。此合作协议是否合法?
第三,得到确实后,拿到此客户为你操盘的证据,录音、书面协议、视频、 *** 短信等都可以,尽可能的多。
第四,掌握证据后去当地证监局投诉,或者法院诉讼,把事情搞大就可以。对方最怕你把事情搞大,因为现在期货公司都在努力评A类期货公司,不容许这样的事件出现。
注意:弘业期货在江苏本地的影响力很大,当地证监局很有可能把这件事情给压下来。如果可能期货公司可能会给你私了。看你的态度是否强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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