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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之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 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 *** 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 *** 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 *** 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 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img]国内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期货公司:
1、性质。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2、职能和作用
国际上,期货经纪公司一般职能包括:根据客户指令 *** 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帐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限。
期货公司一般设置以下组织机构:财务、结算、信贷、交易、现货交割、 *** 、研发
3、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客户经理,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凭借手中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我国有些期货公司的个别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甚至越权 *** ——投资咨询和 *** 交易等。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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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5个。
对期货营业部的岗位设置,除营业部经理外,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个岗位,对于营业部的岗位设置,除营业部经理外,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营业部的内控制度必须由公司统一制定,满足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四统一”要求。其次,在开户、结算以及风险控制和交易等环节,营业部必须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管理制度。
风控,主要职责控制客户资金的风险,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办法。
结算,对接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客户之间的来往账目结算,每日收盘后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账目关系。
*** ,为客户解答各方面的问题,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几个岗位中更高的。
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联系客户,让客户对期货投资产生兴趣,从而来公司开户,并为客户进行各方面的服务,是联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
建立期货公司“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
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期货公司的内部稽核工作逐步得到重视。中国 *** 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各期货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岗位或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稽核部门在查错防弊,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期货公司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的经营压力较大。虽然大部分期货公司按要求设置了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但是目前主要将内部稽核定位为“再监督”职能,主要是采取检查财务记录,发现错弊的事后稽核和事后纠正的稽核方式,还停留在查错防弊的“监督导向”阶段,其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信息 *** 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期货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在逐步加大,“监督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创新稽核观念,建立“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促进公司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是指内部稽核作为期货公司的一种管理和控制手段,以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目标为核心,利用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客观性、咨询性和建设性等特点,在搞好“监督”型稽核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公司提供增值型服务。“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不仅是期货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期货公司内部稽核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
内部稽核工作需要揭示存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应当是针对被稽核部门管理和控制上的缺陷,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协助管理层更有效地控制各项业务的风险,合理利用资源,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内部稽核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权威性,在对被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检查时,大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出的违规业务和行为提出并提请处理,会影响对被稽核部门的评价。这种稽核和被稽核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往往使被稽核部门处于被动配合地位,难免另其对稽核工作产生反感,无法得到被稽核部门的充分及主动的配合。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督”和“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重点突出内部稽核的服务职能。监督是服务的手段,服务是监督的目的。通过上述稽核理念的灌输,使管理层和被稽核部门可以一种更积极的心态来对待内部稽核工作,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主动寻求内部稽核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设性的服务,提升公司的价值。
二、“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制订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工作目标
随着期货公司的不断发展,内部稽核的外延不断延伸,期货公司内部稽核的范围从最初财务收支稽核、合规性稽核的基础上已扩展到内控制度稽核,甚至达到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战略调整发表意见的高度,也因此对内部稽核的手段、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围绕的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目前,大部分期货公司把风险防控、品牌运营、人力资源、创新、核心竞争力建设等战略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战略。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围绕上述战略,制订相应的稽核工作规划和目标。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通过加强合规性稽核、搞好运营效率和执行力的稽核、重点搞好内控制度稽核,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理念得以执行,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服务导向”内部稽核工作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内部稽核部门对日常经济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常规稽核,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督促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合法、合规经营,防范政策风险。
2.服务于期货公司执行力的建设
期货公司的执行力表现为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规章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日常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能对内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产生“威慑”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内部政令畅通,督促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执行力的提高。
3.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的准确、可靠
通过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保证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政策的正确执行,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并通过账实核对、账表核对、账账核对等稽核手段,促进公司堵塞漏洞、减少损失,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服务于期货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是期货公司对经营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过程控制,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要保证内控制度被切实、有效地执行,就必须对控制过程进行恰当的监督。内部稽核既是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环节的主要手段。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重叠的、控制过度的、覆盖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的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修改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5.服务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期货公司的生命线,由于期货市场风险的必然性和市场风险的多变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成为期货公司的首要目标。期货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在风险防控体系中“医士”的作用,将内部稽核工作融入到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中,为公司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方面提供服务。在保证自身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稽核视角对经营过程进行敏锐的观察,对风险关键点的设置和风险防范体系作出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快速报告,促使管理层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内部稽核除了要对公司日常运行的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环节进行常规风险稽核外,还要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力求做到事前预警、事中防范、事后化解。
6.服务于期货公司增值提效
内部稽核部门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和重点工作,把握公司发展的脉搏,从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常规和专项稽核,促进公司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有效的专项稽核调查,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稽核服务。稽核工作中要注重咨询服务意识,不仅检查业务,还要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辅导,通过稽核的专业性和纽带作用把其他部门好的思路和做法传授到内部管理较弱的部门,促使公司实现价值更大化。
三、“服务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应当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稽核制度
有效地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离不开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经济、效用的原则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稽核制度体系,对内部稽核的职能、目标和范围进行合理的定位,对内部稽核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期货公司还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稽核程序、稽核计划和项目稽核方案,以保证稽核工作的规范、有序。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
面对经营及管理风险日趋复杂化的期货市场环境,单靠现场稽核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稽核工作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弥补现场稽核的不足。非现场稽核可以借助于现代 *** 通讯技术,根据 *** 有关规定设定相关财务和风险监控指标,对内部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和营业部业务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从中发现风险苗头,为现场稽核提供稽核依据和线索,使检查更具备针对性。现场稽核可重点关注被稽核部门业务运行的合规合法性、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内部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性等专项稽核内容。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有利于保持稽核监督的连续性,降低稽核成本,同时对于提高稽核工作效率,实现对内部业务运行风险的全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2.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内部稽核部门应按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关键点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尤其要对重要业务和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将风险信息向管理层反馈,帮助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消除和转嫁风险,实现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3.建立稽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服务导向”内部稽核的使稽核部门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对内部稽核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内部稽核人员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但要认真学习领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还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业务管理流程。“打铁先得自身硬”,稽核人员只有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才能正确判断业务的办理是否合规,才能用好用活政策法规为公司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才能提出有价值的稽核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增值型服务。
4.建立稽核部门的业务跟进制度
由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内部稽核人员不直接参加业务运营和管理活动,使得内部稽核人员无法深刻、全面地理解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不利于内部稽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要求期货公司为内部稽核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使稽核人员可以对业务的运行进行必要的跟进。比如参加业务部门的业务分析会议,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价和评估、提前介入公司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这样可以使内部稽核由事后变为事前或事中,有利于内部稽核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5.建立对稽核工作的激励约束制度
对稽核部门制订“服务导向”的工作目标和激励目标,目标要力求科学、合理,力求充分挖掘和培养稽核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业务钻研能力,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发挥聪明才智,为创造性地完成稽核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的必要条件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不仅是期货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期货公司应当以战略的高度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工作,为“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提供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当前,应当认真落实中国 ***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给予内部稽核部门正确的定位,授予必要的权力。为保证内部稽核部门有效地发挥功能,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部门提供下列保证:
1.独立性保证
独立性是指内部稽核人员独立于其所检查活动之外,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以第三人的身份开展工作。独立性是保证内部稽核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也是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独立性,不仅制约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内部稽核的生存和发展。
2.权威性保证
内部稽核部门在公司架构中处于何种位置,是否具备权威性直接影响内部稽核部门能否有效开展工作。目前,按领导关系的不同,内部稽核大致可以分三类:一是受公司财务部门领导;二是受公司总经理领导;三是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讲,领导的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越有利于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理想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直接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各个期货公司的产权结构形式和实际情况不同,稽核部门的定位也有差异,但是应当保证稽核部门在设置上略高于其他部门,并真正授予内部稽核部门必要的权力,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权威性,以利于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人力资源保证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对稽核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稽核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财务、经营管理、企划、信息技术,电算化编程、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将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专业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吸收到稽核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稽核队伍,以提高稽核队伍的“战斗力”,保证稽核工作面对新环境、新问题时游刃有余。
4.信息技术保证
随着现代 *** 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已进入集成化和电子化的阶段,如果还采用传统的稽核手段来处理大量的电子数据和资料是很难取得实际效果的。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实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稽核手段。例如,编写或采用专用的稽核软件,实行稽核工作电算化。建立对交易、结算、会计核算、出入金等业务动态监控系统,对异常数据进行拦截和处理,可有效地提高稽核工作效率。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证,比如建立内部业务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内部运行的业务和管理软件为内部稽核提供数据接口等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稽核工作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面对技术不断进步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期货公司应当转变观念,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不断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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