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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2、申请条件及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见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十一版p134)
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4、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5、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 、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 年。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习题练习
1、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错
对
参考答案:对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备的()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A. 风险管理
B. 技术风险
C. 协助开户
D. 全权开户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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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如何设立公司账户
可以通过期货居间开期货账户。期货居间是合法正规的,2022年国内大部分期货开户都是在居间进行开户的。期货居间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只能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作为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个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鉴于目前居间人以个人为主,期货公司有两年时间完成对现有个人介绍业务的处理。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期货居间人协助开户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其余时间不能办理协助开户。开户时间和交易时间是完全不同的,期货交易是下午3点结束,但是期货开户可以到下午5点。另外期货开户只能在交易日才能办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能办理开户。
[img]ib业务 只针对于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
通俗的说 就是证券公司帮期货公司拉客户 而且这个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是有从属关系的
行业还是可以的,期货业发展势头还是比较迅猛的
业务不好做,但是做好了很挣钱
你可以做股指期货的,通过证券公司的炒股客户发展在期货上进行对于股指的套期保值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 证监发〔2007〕56号)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 ***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 *** 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 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 *** 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好,IB是介绍经纪人的简称,是指介绍经纪人。
证券公司作为股指期货的介绍经纪,可以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为其提供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报告,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佣金。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仍然需要通过期货公司投资股指期货。
中银证券为客户提供坚瑞沃能、长城汽车、五粮液、ST盐湖等市场的大宗交易。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 *** 批准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成立,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注册资本27.78亿元人民币。中银证券主要股东包括: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中银证券拥有证券业务全牌照,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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