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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 ***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 ”,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 *** 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第七条 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 *** 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 *** 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 *** ;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 *** ;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 *** 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十一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 *** 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第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 *** 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 *** 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第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 *** 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 *** 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 *** 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更 *** 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更大持仓 *** 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 *** 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第十六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有权了解其会员 *** 交易的客户的帐户情况。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者,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第十七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向会员公布即时行情,并 *** 国债期货日交易行情表,向社会公布国债期货的成交量、持仓量、更高和更低价、开盘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
[img]考虑到国债期货上市初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主要持债机构要在国债期货推出之后逐步参与,市场的参与主体可能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为保障国债期货的平稳起步,降低交割风险和市场操纵风险,国债期货上市初期从严设置交割月份持仓限额。
一是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
二是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在临近交割月份,梯度降低持仓限额标准,同时梯度提高标准,可引导没有真实交割意愿的投资者将近月合约向远月合约转移,降低交割月份的持仓数量,有效控制投机客户交割规模,防范逼仓风险。
一般月份限额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下旬1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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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可以,目前按相关规定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这与征求意见稿中的1200手、600手、300手相比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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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 薛经理(员工工号0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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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规定为2000手,临近交割月份规定为600手。期货合约持仓限制是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而定的制度。
一张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根据最新规定,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更低保证金由此前的2%调整为1.5%,梯度保证金由此前的2%~3%~5%调整为1.5%~2%~3%。
具体而言,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合约价值的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交割月份之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
与此同时,中金所还将5年期国债合约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5%,此前为±2%。
扩展资料:
最新版的《国债期货交易细则》还规定: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之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
此前,上述国债期货梯度持仓限额标准为“1000手~500手~100手”,执行时点与梯度提高保证金的时点一致,但要比调整后早约一旬,分别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之一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之一个交易日”。
以此前标准执行,在前两个阶段的持仓限额基本可以满足客户持仓需求,但临近交割月限仓相对较严,对交割月合约的流动性产生了一定影响。分析认为,这应该是中金所调整限仓额度及执行时间的一个重要原因。
实际上,中金所本次对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等事项的调整并非首次。
中金所发布通知,“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
同年12月27日,中金所再次发布通知,将该货合约的更低保证金调整为2%,将梯度保证金调整为2%~3%~5%。
可能是担心风险问题,在本次国债期货启动的初期,5年期国债期货的保证金还是比较高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开年国债期货创上市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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