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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规期货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到11点半,下午1点半到3点结束。早上10:15到10:30休盘15分钟,夜盘:21点到次日凌晨2:30分。各个期货交易所的休盘时间和夜盘时间稍有不同,具体的情况,投资者以交易所的时间为准。
国内期货平台: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具体商品期货交易时间可参考交易所公告。
扩展资料:
交易所及时间
1、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午 09:00 -- 10:15、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4:10、14:20 -- 15:00
夜盘 21:00-次日2:30
2、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午09:00 -- 10:15、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5:00
夜盘 21:00-23:30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期货标准合约)
平时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15
交割日交易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周一到周五开市,法定节假日休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交易
[img]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之一次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之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之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 *** 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更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债期货第二交割日意思是当日为缴款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国债期货交割规则:
1、第二交割日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从买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划转至卖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
3、第三交割日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收券日。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时隔十八年,国债期货再度回归中国期货市 时隔十八年,国债期货再度回归中国期货市场。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国债期货更像一个全新的概念,那么有一些误区,投资者应该注意。 误区一:认为国债期货交易时间与现货市场一致 我国国债期货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并非完全一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之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的9:15~11:30。然而一般来说,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 误区二:认为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就是收盘价 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是指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债期货的收盘价是指合约当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误区三:认为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在月末 从我国国情上看,由于我国资金市场在季末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避开每季度下旬这一时期,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安全和顺畅,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定于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误区四:认为国债期货类似于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交割,当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时,可用于交割的债券包括一系列符合条件的国债品种,其票面利率、到期时间等各不相同。可交割国债和名义标准券之间的价格通过一个转换比例进行换算,这个比例就是通常所说的转换因子,类似于商品期货交割时的升贴水概念。 误区五:认为国债期货保证金低,更加适合散户参与 表面上看,与股指期货相比,国债期货交易的门槛并不高,不过投资者需要满足适当性制度的要求。通俗地说,投资者要想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仅要有50万元开户门槛,还必须通过相关的资格测试,也就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此外,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波动远小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对于通常进行趋势投资的散户来说,国债期货并不特别合适。 误区六:认为国债期货开仓后无需每日盯盘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时刻盯着盘面,甚至可以长期持有。但是,投资者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要有足够时间盯盘。 由于国债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比例较低,既放大了盈利也放大了亏损,一旦行情不利,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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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是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合约的最后交割日是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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