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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合规检查(期货公司合规检查内容)

1.34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0日 15:17  分类 : 必看  评论

如何做好期货公司的合规审查工作

首先要建立风控稽核部门,设定审查工作制度和流程,一般是风险管理官直接管理,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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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合规部工作内容是什么?

顾名思义,合规部就是合同法规的监管,主要工作就是公司的合同、法规管理,包括客户开户文件、风险揭示书、补充协议等,以及公司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行业自律组织指定的相关准则等。

考试涉及的内容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四个规章,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与客户有关的法律。既然你是学法务的,法律条文应该比较熟悉,所以应该主要补习和期货交易相关的上述四个规章,看懂并理解透彻即可,不必考虑过多的细节问题,毕竟期货公司的合规部门都没什么太多专业的法律人才,考试不过是看看你的期货方面知识是否能胜任工作的需要。

真要是处理期货类的官司的话,不是专业律师很难胜任的,比如高法有些关于期货交易诉讼的司法解释,一般的律师都不了解的。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 、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 *** 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第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影响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的评价因素有

对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等四大维度,以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1、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考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

2、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

3、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

请问期货公司稽核部是干什么的?具体有些什么工作?应该具备什么素质?

建立期货公司“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

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期货公司的内部稽核工作逐步得到重视。中国 *** 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各期货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岗位或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稽核部门在查错防弊,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期货公司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的经营压力较大。虽然大部分期货公司按要求设置了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但是目前主要将内部稽核定位为“再监督”职能,主要是采取检查财务记录,发现错弊的事后稽核和事后纠正的稽核方式,还停留在查错防弊的“监督导向”阶段,其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信息 *** 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期货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在逐步加大,“监督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创新稽核观念,建立“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促进公司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是指内部稽核作为期货公司的一种管理和控制手段,以服务于公司的发展目标为核心,利用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客观性、咨询性和建设性等特点,在搞好“监督”型稽核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公司提供增值型服务。“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不仅是期货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期货公司内部稽核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

内部稽核工作需要揭示存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应当是针对被稽核部门管理和控制上的缺陷,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协助管理层更有效地控制各项业务的风险,合理利用资源,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内部稽核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权威性,在对被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检查时,大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出的违规业务和行为提出并提请处理,会影响对被稽核部门的评价。这种稽核和被稽核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往往使被稽核部门处于被动配合地位,难免另其对稽核工作产生反感,无法得到被稽核部门的充分及主动的配合。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督”和“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重点突出内部稽核的服务职能。监督是服务的手段,服务是监督的目的。通过上述稽核理念的灌输,使管理层和被稽核部门可以一种更积极的心态来对待内部稽核工作,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主动寻求内部稽核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设性的服务,提升公司的价值。

二、“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制订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工作目标

随着期货公司的不断发展,内部稽核的外延不断延伸,期货公司内部稽核的范围从最初财务收支稽核、合规性稽核的基础上已扩展到内控制度稽核,甚至达到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战略调整发表意见的高度,也因此对内部稽核的手段、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应当围绕的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目前,大部分期货公司把风险防控、品牌运营、人力资源、创新、核心竞争力建设等战略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战略。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围绕上述战略,制订相应的稽核工作规划和目标。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通过加强合规性稽核、搞好运营效率和执行力的稽核、重点搞好内控制度稽核,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理念得以执行,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服务导向”内部稽核工作的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内部稽核部门对日常经济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常规稽核,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督促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合法、合规经营,防范政策风险。

2.服务于期货公司执行力的建设

期货公司的执行力表现为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规章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日常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能对内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产生“威慑”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内部政令畅通,督促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执行力的提高。

3.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的准确、可靠

通过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保证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政策的正确执行,保证财务及业务运营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并通过账实核对、账表核对、账账核对等稽核手段,促进公司堵塞漏洞、减少损失,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服务于期货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是期货公司对经营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过程控制,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要保证内控制度被切实、有效地执行,就必须对控制过程进行恰当的监督。内部稽核既是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环节的主要手段。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重叠的、控制过度的、覆盖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的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修改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5.服务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期货公司的生命线,由于期货市场风险的必然性和市场风险的多变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成为期货公司的首要目标。期货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在风险防控体系中“医士”的作用,将内部稽核工作融入到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中,为公司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方面提供服务。在保证自身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稽核视角对经营过程进行敏锐的观察,对风险关键点的设置和风险防范体系作出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快速报告,促使管理层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内部稽核除了要对公司日常运行的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环节进行常规风险稽核外,还要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力求做到事前预警、事中防范、事后化解。

6.服务于期货公司增值提效

内部稽核部门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和重点工作,把握公司发展的脉搏,从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常规和专项稽核,促进公司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有效的专项稽核调查,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稽核服务。稽核工作中要注重咨询服务意识,不仅检查业务,还要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辅导,通过稽核的专业性和纽带作用把其他部门好的思路和做法传授到内部管理较弱的部门,促使公司实现价值更大化。

三、“服务导向”型的内部稽核应当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稽核制度

有效地发挥内部稽核的功能作用,离不开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本着经济、效用的原则建立与期货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稽核制度体系,对内部稽核的职能、目标和范围进行合理的定位,对内部稽核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期货公司还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稽核程序、稽核计划和项目稽核方案,以保证稽核工作的规范、有序。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

面对经营及管理风险日趋复杂化的期货市场环境,单靠现场稽核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稽核工作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弥补现场稽核的不足。非现场稽核可以借助于现代 *** 通讯技术,根据 *** 有关规定设定相关财务和风险监控指标,对内部交易、结算、出入金、营销服务和营业部业务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从中发现风险苗头,为现场稽核提供稽核依据和线索,使检查更具备针对性。现场稽核可重点关注被稽核部门业务运行的合规合法性、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内部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性等专项稽核内容。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内部稽核制度有利于保持稽核监督的连续性,降低稽核成本,同时对于提高稽核工作效率,实现对内部业务运行风险的全程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2.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内部稽核部门应按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关键点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尤其要对重要业务和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和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将风险信息向管理层反馈,帮助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消除和转嫁风险,实现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3.建立稽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服务导向”内部稽核的使稽核部门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对内部稽核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内部稽核人员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但要认真学习领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还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业务管理流程。“打铁先得自身硬”,稽核人员只有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才能正确判断业务的办理是否合规,才能用好用活政策法规为公司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才能提出有价值的稽核建议,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增值型服务。

4.建立稽核部门的业务跟进制度

由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内部稽核人员不直接参加业务运营和管理活动,使得内部稽核人员无法深刻、全面地理解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不利于内部稽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要求期货公司为内部稽核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使稽核人员可以对业务的运行进行必要的跟进。比如参加业务部门的业务分析会议,对创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价和评估、提前介入公司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这样可以使内部稽核由事后变为事前或事中,有利于内部稽核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5.建立对稽核工作的激励约束制度

对稽核部门制订“服务导向”的工作目标和激励目标,目标要力求科学、合理,力求充分挖掘和培养稽核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业务钻研能力,增强其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发挥聪明才智,为创造性地完成稽核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的必要条件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制度,不仅是期货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期货公司应当以战略的高度做好“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工作,为“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提供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当前,应当认真落实中国 ***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指导原则》,给予内部稽核部门正确的定位,授予必要的权力。为保证内部稽核部门有效地发挥功能,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部门提供下列保证:

1.独立性保证

独立性是指内部稽核人员独立于其所检查活动之外,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以第三人的身份开展工作。独立性是保证内部稽核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也是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独立性,不仅制约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内部稽核的生存和发展。

2.权威性保证

内部稽核部门在公司架构中处于何种位置,是否具备权威性直接影响内部稽核部门能否有效开展工作。目前,按领导关系的不同,内部稽核大致可以分三类:一是受公司财务部门领导;二是受公司总经理领导;三是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讲,领导的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越有利于内部稽核作用的发挥。理想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直接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各个期货公司的产权结构形式和实际情况不同,稽核部门的定位也有差异,但是应当保证稽核部门在设置上略高于其他部门,并真正授予内部稽核部门必要的权力,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权威性,以利于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人力资源保证 “服务导向”的内部稽核对稽核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稽核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具备较高的财务、经营管理、企划、信息技术,电算化编程、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将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专业人才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吸收到稽核队伍中来,打造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稽核队伍,以提高稽核队伍的“战斗力”,保证稽核工作面对新环境、新问题时游刃有余。

4.信息技术保证

随着现代 *** 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已进入集成化和电子化的阶段,如果还采用传统的稽核手段来处理大量的电子数据和资料是很难取得实际效果的。内部稽核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实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稽核手段。例如,编写或采用专用的稽核软件,实行稽核工作电算化。建立对交易、结算、会计核算、出入金等业务动态监控系统,对异常数据进行拦截和处理,可有效地提高稽核工作效率。期货公司应当为内部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证,比如建立内部业务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内部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内部运行的业务和管理软件为内部稽核提供数据接口等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稽核工作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面对技术不断进步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期货公司应当转变观念,发挥内部稽核的“卫士、医士、谋士”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不断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地发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规介绍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 证监发〔2007〕56号)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 ***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 *** 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 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 *** 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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