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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 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 *** 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之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 *** ,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img]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 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 *** 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 *** 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 *** 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1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此次倡议,既肯定了NFT的积极作用,即“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又对NFT相关金融风险进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这对于“正当红”的NFT来说,是及时和必要的。
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凭证,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来说,现实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张绘画、一段文字、一件游戏道具等,都可以 *** 成为NFT,其应用范围取决于人们的想象力。
正因为发展空间充满想象,近两年全球刮起一股NFT风潮,国内互联网企业也相继推出NFT平台,多个产品一经发布即售罄。与此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随之滋生。比如,不少机构打着NFT的旗号,变相进行非法虚拟货币和代币融资交易;有的NFT底层商品暗藏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还有个别NFT平台与海外公链结合,将NFT提到数字钱包再到海外平台销售,以达到洗钱目的,长此以往极可能引发资金外逃、外汇管理体系被架空等问题,将影响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
NFT的价值核心是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上链渠道,充当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连接桥梁。当前一些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无疑偏离了正轨,破坏了行业生态,倘若任由发展,势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不利。
好经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骗的招牌、炒作的噱头,NFT行业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捞一把就走”的歧途。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为NFT健康发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规明确NFT相关活动本质属性,从定性上将NFT去金融化,并制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规范NFT发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 *** ,严厉打击利用NFT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以规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风险。
任何创新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企业和平台而言,应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强基础研究,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并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代表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新方向、被赋予“万物皆可数字化”美好愿景的NFT,既需要市场的继续探索、努力开拓,也需要监管部门的包容审慎、规范引导。消费者也应坚守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2
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潜藏的金融风险正备受重视。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书”)。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击相关风险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蚂蚁鲸探(蚂蚁集团旗下数字藏品平台)也发布了违规用户处罚公告,下架违规账号超180个。
禁止“交易”是关键词
具体来看,倡议书提到“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其中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包括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等。另外,倡议书强调,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证券日报》表示,NFT对文创行业有促进作用,艺术品数字化和艺术创作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但是,NFT在售卖过程中,出现了金融化的倾向,尤其是二级市场的开放,进一步 *** 了消费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议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组织而非文化类组织,这就说明数字藏品金融化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被监管部门关注到了。
另外,针对三家协会的倡议,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虞磊珉律师解读认为,本次三家协会发布的倡议书中关于“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征,意在提醒现在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避免开展交易所业务,斩断违规NFT业务呈现出来的金融证券化“苗头”。
业界普遍认为,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呈现几个特点:之一,削减了NFT自带的金融属性;第二与虚拟币划清楚界限。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表示,NFT的风险并非技术层面,NFT在确权艺术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这就给洗钱和诈骗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们对于NFT的误解,来进行投机。
他认为,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对NFT缺乏客观全面的认知,防范风险是有必要的。对于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来说,关键词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而此次,倡议书无疑也给NFT市场的过度炒作带上“紧箍咒”。
事实上,数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并不罕见,4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尝试检索“数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卖家,个别数字藏品甚至标价上千元。记者尝试与一位卖家联系,发现最终需换平台采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诈骗风险。
另外,记者注意到,此前蚂蚁鲸探及微信方面均对数字藏品平台相关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3月21日,蚂蚁链旗下鲸探发布的违规用户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违规账号采取阶梯式处罚,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转增、账号封禁等。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蚂蚁链鲸探已经对部分违规账号(获取、转增功能永久封禁)处理超180个。
鲸探方面对《证券日报》表示:开展业务之初,我们明确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加强实名认证、风控核身等技术手段,保障用户向好友正常转赠藏品需求的同时, *** 一切形式的潜在炒作风险,包括持续治理严重违规作弊的非常规用户,并进行防欺诈提示。
据鲸探转赠须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转卖行为。用户购买拥有数字藏品达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实名用户发起转赠,为防止炒作,受赠方接收数字藏品满2年后,可以再次发起转赠。
3月底,微信则是大规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则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数字藏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如有发现绕过等对抗行为,会根据违规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处理。
微信方面强调,后续将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调整规则。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宇林对《证券日报》表示,“结合此前大量涉及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以及违规账号被封,加上此次三协会倡议的发布,预测未来该领域的监管会逐步收紧,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性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3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对此,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三协会还倡议,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NFT的价值和风险,不参与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ICO、NFT等难以充分了解,建议不进行盲目投资,应自觉 *** 各类诱惑,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以风险管理子公司形式服务实体经济模式正式开闸。2014年8月26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下称《指引(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为业务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厘清边界。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以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指引(修订)》,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做市业务等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2013年,永安期货、浙商期货、万达期货、广发期货、鲁证期货、大地期货、方正中期期货、宏源期货8家期货公司首批获准备案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标志着期货公司设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正式成行。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全行业共计50家期货公司完成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共设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51家,43家公司完成了开展试点业务的备案。已设立的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中,80%的公司开展了仓单服务、基差交易和合作套保业务,70%以上的公司开展了定价服务业务。期货公司绝对控股的地位,使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天然禀赋中具备了重视风险管理的传承,期货天然的高杠杆和风险性,让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先天具备风控意识和处置能力。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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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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