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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的评级报告来看的话,和合期货并没有被收购,只不过因为这一次的行业调整,直接导致他被连降五级,成为了更低等级的期货公司。根据中间会公布的2021年的期货公司分类排行榜当中,我们可以看出Aa级别的期货公司只剩下19家相比较于上一年少了两家cd级别的期货公司,分别增加了一家。在今年一共有53家期货公司的评级被调整,调整的比例占据了所有气候公司的36%,其中有30家期货公司被下调,另外96+7后公司的评级保持不变。而在下调到评级当中,和合期货公司直接被下调五级成为了更低等的期货公司。
今年来,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市场结构优化、企业套期保值需求增加,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
中国期货业协会10月12日公布的2021年8月期货公司总体及分辖区经营情况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150家期货公司净利润85.65亿元,同比增长63.02%;手续费收入194.79亿元,同比增长74.06%。
8月当月情况,有150家期货公司净利润13.42亿元,环比增长18.62%,同比增长95.16%;手续费收入27.54亿元,环比增长3.10%,同比增长43.43%。截至8月底,全国150家期货公司客户权益为11666.36亿元,环比增长4%,同比增长55.12%。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前8个月全国期货公司的净利润已接近2020年全年86.03亿元的水平。 中国 *** 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 *** 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 *** 报告,采用新的 *** 方式应当报中国 *** 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 *** 报告”。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 *** 批准”修改为“应当报 *** 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 *** 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 *** 备案后实施”。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 *** 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四条之一款中的“并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并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 *** 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之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之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的“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第二款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 *** 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报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期货之一股之称的中国中期[18.52 -2.73%]持有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原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94%的股权,中期期货是专门从事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的国内大型期货公司之一,是全国四大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已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和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今年3月 *** 同意中国中期以2038万元收购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18.53%的股权,国际期货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更大、营运最规范的大型期货公司之一,其年度业务量已经占国内期货市场全年业务量的5%左右。
厦门国贸[14.14 -2.35%]出资1亿元,持有厦门国贸期货100%的股份;新黄浦[13.91 -1.49%]2007年以1.42亿元受让华闻期货100%的股权,华闻期货已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交易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资格,2008年又以增资的形式出资3234万元,收购江西瑞奇期货43.75%的股权,瑞奇期货是江西唯一一家期货公司,已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美尔雅[11.22 -2.52%]投资2700万元持有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中大股份[13.80 -2.47%]直接和间接持有中大期货95.1%的权益,中大期货的注册资本1亿元;高新发展[7.23 -4.11%]投资35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9.70 -1.12%]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新湖期货86.11%的股权;中金岭南[17.52 -0.68%]直接及间接持有深圳金汇期货100%的股权;现代投资[17.69 0.63%]持有大有期货(注册资本1.5亿元)100%的股权;弘业股份[14.77 0.20%]持有江苏弘业期货42.87%的股权;云南铜业[0.00 0.00%]投资2000万元参股云晨期货,占注册资本的40%;丰原生化[5.71 5.94%]投资2850万元参股华安期货,占其注册资本的28.5%;伊力特[8.33 -2.46%]持有新疆金石期货37.12%的股权;中粮地产[7.70 0.52%]投资1000万元持有金瑞期货10%的股权;江苏舜天[6.55 1.87%]持有苏物期货16.67%的股权。
期货公司 相关上市公司 备注 中信期货 中信证券(600030) 与中信证券皆为中信集团成员公司 国联期货 华光股份(600475) 该公司、国联证券与华光股份控股股东同为无锡国联集团 中航期货 哈飞股份(600038) 大股东航空证券与哈飞股份、成发科技、昌河股份等 成发科技(600391) 上市公司同属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 昌河股份(600372) 永大期货 上海物贸(600822) 收购上海永大期货45%股权中期期货 宏达股份(600331) 宏达股份出资1.72 亿持有28.65%股权,与宏达集团合并持有、公 兖州煤业(600188) 司总股份46.9%,兖州煤业股东兖矿集团保持出资额不变 中大期货 中大股份(600704) 中大股份持有85.71%的股权 实达期货 五矿发展(600058) 中国五矿集团为实际控制人;集团拥有五矿发展71.7%股权 鲁能金穗 鲁能泰山(000720) 广宇发展(000537) 金马集团(000602) 公司与鲁能泰山、广宇股份、金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同为鲁能集团 大有期货 ST张家界(000430) 南鸿仪投资控股;“鸿仪系”拥有张家界等控制权 大陆期货 大恒科技(600288) 股东大恒集团为大恒科技(600288)子公司 弘业期货 弘业股份(600128) 公司与弘业股份同属江苏弘业国际集团 北亚期货 *ST 北亚(600705) 北亚集团控股子公司 金瑞期货 江西铜业(600362) 江铜集团控股;集团同时拥有江西铜业47.9%股份 金源期货 铜陵有色(000630) 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拥有铜都铜业控股权 首创期货 首创股份(600008)S*ST前锋(600733)首创集团成员企业;集团下属成员有首创股份、前锋股份、银华基金等
天下熙熙,皆为利往。收购肯定是有好处。个人认为主要有两点:
之一,市场发展迅速
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规范发展现已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监管部门监管思路的改革、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期货新品种的推出和交易规模的成倍增长、期货投资者投资理念的变化、期货经营机构综合实力的增强,尤其是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的加速开放等,进一步拓展了中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想象空间。截止 2013 年底,期货市场共有30多个商品期货品种和2个金融期货品种,涵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和金融等领域的期货品种体系初步形成;截止 2013年 12 月 31 日,全国期货公司客户权益为 1988.18 亿元,同比增长9.72%;平均每家公司保证金余额为 12.74 亿元,同比增长 12.44%。2013 年每月月末值均保持在 2000 亿左右。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高,多个商品期货品种已经成为重要的世界性或区域性定价的风向标;目前期货公司数量 156 家,四家交易所分别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二,政策的支持
2014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次《若干意见》多处指出要推进期货市场建设。目前,期货行业正处于更好的时代,国务院最新发布的《若干意见》无疑是当前期货行业发展的强心针,为期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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