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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期货与衍生品)

3.68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2日 11:54  分类 : 必看  评论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史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史

1.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历程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1851年以来沿用的远期合同,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开发出来的金融衍生品。期货市场早期的参与者,主要是以对冲远期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者。事实上,以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已经成为了能够有效管理和降低市场参与者风险的工具。

在金融衍生品15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一直是“领头羊”,在这里有最广泛的市场和最尖端的技术。我国的金融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期,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则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金融衍生产品本身、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和规范。目前国内的金融衍生品产品种类虽然正在逐步增加,但是和欧美以及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往往应该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品种较少,而且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这样就更限制了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而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为了分散风险,为投资者服务,由此可见,只有对金融衍生品不断地的深入研究与创新拓展,才能逐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相对滞后,相关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其中一方面原因是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经验和不了解产品之间的内在联动性的原因。而这也正是中国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以下简称“中金院”)研究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中金院结合当前国情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以自身坚实的研究基础为依托,形成专业性的、具备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行业报告,进而履行中金院专业引导和策略建议的社会责任。

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我国分别成立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两者的性质都属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监管难度很大,监管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参与者主要是个人和机构,而他们的素质普遍不高,缺乏行业相关知识,容易盲目投资,个别机构在金钱的诱惑下,甚至没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致使“黑庄”滋生,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更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美国的监管机构中, *** 监管机构有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此外美国衍生品市场还有全国期货业协会(NFA)这样的自律监管组织。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验,在发展初期,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和规范行业行为准则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市场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我国在建设金融期货市场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但不能盲目全盘照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完善后吸收利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逐步完善制定行业的培训教育计划、对机构和广大投资者进行专业教育以及对市场参与者的职业水平考核等措施。而这,也正是我们不懈努力之方向。

2.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货

国内期货历史

期货是个标准的“舶来品”,是由国外传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设立中国境内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开始进行证券集中交易。几年内,这里就兴起了证券和货物的现货与期货交易,从此揭开了中国境内期货市场的序幕。但由于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量都有限,于1949年底关闭。

20世纪80年代,正值世界期货市场大发展时期,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上正轨。1988年《 *** 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探索期货交易”。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开业,从此宣告中国期货市场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治理整顿时期。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只保留了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品种和 *** 机构数量也大幅缩小。

1999年9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使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至此,中国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轨道。简单地说,中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年的演变,目前已达到:监管系统及法律体系已建立;市场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货品种;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日趋规范;交易量稳步上升,已形成一个庞大市场。

3.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货国内期货历史期货是个标准的“舶来品”,是由国外传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设立中国境内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开始进行证券集中交易。几年内,这里就兴起了证券和货物的现货与期货交易,从此揭开了中国境内期货市场的序幕。

但由于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量都有限,于1949年底关闭。20世纪80年代,正值世界期货市场大发展时期,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上正轨。

1988年《 *** 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探索期货交易”。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开业,从此宣告中国期货市场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治理整顿时期。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只保留了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品种和 *** 机构数量也大幅缩小。

1999年9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使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至此,中国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轨道。

简单地说,中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年的演变,目前已达到:监管系统及法律体系已建立;市场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货品种;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日趋规范;交易量稳步上升,已形成一个庞大市场。

4.金融发展史的几个阶段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

1)在创业期,企业组织和流程不正规,但大家高度团结,创业的核心人物能够对每个人施加影响,因此效率很高,企业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和产品的创新。

2)在成长期,企业业务快速发展,由单一产品转向多个产品线;人员大量增加,跨部门的协调越来越多,并越来越复杂和困难;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均衡成长和跨部门协同。

3)在成熟期,由于创新和创业精神的渐渐淡薄,企业组织和流程的僵化日趋严重,流程运作困难,效率低下;大部分企业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极少数企业经过剧烈的业务变革,进入持续发展期,实现永续经营的追求(如IBM和通用)。

5.2007年或2008年美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基本情况衍生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译。

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

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金融衍生品的分类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 。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

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为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Flow)的合约。

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

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3)根据交易 *** ,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文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

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

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

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更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

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更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

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OTC)市场。

自1980年代以来,两类市场的衍生品交易均取得了长足发展:1986~1991年间,交易所市场和OTC市场交易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36%和40%;1991年两市场的未清偿合约名义价值分别达3.5兆美元和6兆美元,其中利率合约在两市场均占据了主导地位;2001年末,交易所市场合约名义价值已增长至23.54兆美元,OTC市场增长到了111兆美元,并且全球OTC市场的市值达到了3.8兆美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幅增长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流动性增强型(即增加现货市场流动性)金融创新的需求,OTC衍生品交易的增长迎合了机构投资者对风险转移型金融创新的需求。

金融衍生品区域分布结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欧美发达国家集中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全球80%以上的交易分布在北美和欧洲,近年来这种集中趋势更加明显。1999年末的未清偿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名义价值中,有全球80.5%属于北美和欧洲,到2002年6月末,这一比例上升到了93.7%,北美地区的合约价值占到总价值的64.6%(见表4)。

美国是全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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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将为行业带来哪些变化?

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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