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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顾协议(期货合约投资计划)

2.72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12日 15:01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通常由几方签署

期货资管合同通常是三方签署的,分别为:优先资金方、劣后资金方(投顾)、期货公司。

期货投顾国家认可嘛

不认可。期货投没有投顾证书。因此国家不认可。投顾证书的含金量很高。证券投资顾问具有很高的含金量,目前有很多证券公司鼓励分支机构的员工全部去考投顾资格证,考到证的人鼓励转岗做投顾,没有投顾资格证的人未来就不能服务高净值客户。

投顾费被骗怎么办?

如果投顾被骗,一定要保持头脑清晰,及时保留好以下相关证据,联系律师通过 *** 处理追回,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有和投顾证券公司签署的合同或相关协议,和投顾分析师的推荐股票聊天记录,有转账记录或银行流水,注意了凡是投资电影、黄金、外汇、股指期货、投顾服务费等金融被骗、游戏充值、加盟被骗亏损,证据充足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的。

拓展资料

一、投顾费包含有那些部分

1、购买基金需要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我们平时购买基金的时候也要收取的,包含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认购费是买处于认购期的新基金时候收取,后者是买老基金时候收取,费率通常在0.5%到1.5%之间,认购费/申购费是按单笔费用一次性按买入金额计提,卖基金的时候,会有赎回费。持有时间越短,费用越高,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公司的,托管费是支付给托管银行的,对于权益类基金来说,一般管理费是每年1.5%,托管费是每年0.25%的水平。

2、基金投顾服务费:不同类型的的基金投顾策略,费率也有很大差别,市场上年费率在0.2%-1%左右都有,偏向短期理财性质的可能就低一些,倾向于权益类基金的可能费率就要高一些,不同的机构收费模式不一样,并且有的基金公司会针对选择基金投顾服务的客户基金购买费率上的优惠,比如说,如果是买的自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免收申购费等。

二、投顾服务管理费收取标准计算公式:

1、H=E×X%÷当年天数;

2、H-每天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3、E-前一日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4、X-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年化)

三、投顾费的服务

1、顾问式服务:基金投顾除了帮投资者打理投顾账户外,基金投顾团队还会提供持续周到的顾问式服务,包括业绩定期报告、调仓报告、市场解读和在线交流及投教科普等,缓解投资焦虑。

为什么要申请期货投顾

说到期货,大家总觉得离普通的投资者很遥远,好像是一个小众投资方式,但是这两年除了频频上热搜的基金,还有股票这类更大众的投资方式之外,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的投资者在率先运用期货投资了,都在被大众所熟知。

其中股市当然是更先被发展起来的,早先一批前瞻性的股民依靠卓越的胆识和技术现在已经站上了财富的上游,然后现在的股市早就变得没有以前那么单纯和简单。期货相对来说作为晚起步的高风险投资工具,在中国一样是受 *** 监管的正规投资工具,不过还是处在追赶股市步伐的道路上,但是期货的前景和发展空间都不可估量。

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但是高风险不一定都能带来高收益。所以在任何地方都能看到一句话,就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那为什么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期货这个投资工具呢?

目前的股市大盘指数跟十年前相差无几,看着隔壁的美股屡创新高,很多投资者都感到了身心俱惫,这时候蓦然回首,就会发现期货的双向交易和更灵活的盈利方式是只依靠低买高卖的股市远无法比拟的。

但是在大家的普遍印象里,期货是风险极大的投资,好像操作不当就会输光赔净。这些在期货市场中大幅亏损的人,虽然可能也都意识到了期货投资的高风险性,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控制风险和科学交易的理念,导致在期货投资过程中才屡屡不顺。

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着更多的学识和更强的风险意识,风险承受能力也愈发增强,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纳。

有一个道理所有投资者都知道,就是风险与收益向来互为一体。期货,就用了一种快节奏的方式将风险和受益完全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让我们在最小的时间周期里,体验人性。

所以为什说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期货账户?因为未来投资理财成了主流趋势,大家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越来越高,期货就像股票一样变成了绝大多数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那么开通一个账户,早一天肯定比晚一天更好。

那么现在,你不妨现在花一分钟时间了解一下期货的开户的流程,以备将来的不时之需↓↓↓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之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 *** 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 *** 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 *** 、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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