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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管理(期货有效客户)

8.91 W 人参与  2022年10月11日 22:00  分类 : 最新  评论

今天给各位分享股指期货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期货有效客户进行解释,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之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 *** 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 *** 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 *** 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 ***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 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之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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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 ***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 *** 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更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更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股指期货帐户被封的问题,7.8下午我的帐户无法开仓,'问期货公司,说是被中金所关的,为什么关也不知

看了你就知道了 中证500期指限制交易量 部分股指账户限制开仓

原标题:中证500期指限制交易量 部分股指账户限制开仓

昨日,中金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交易监管的通知》称,近期,市场波动剧烈,为进一步抑制过度交易,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7月7日起,对中证500指数期货客户日内单方向开仓交易量限制为1200手,并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重点加强对期现货资产匹配的核查。

值得一提的是,中金所此前对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做过相关规定。目前,沪深300期指持仓限制为5000手,上证50和中证500期指持仓限额为1200手。同时,上证报记者了解到,中金所还向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称,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受此限。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另外,记者从部分期货公司了解到,中金所对部分股指期货账户进行了开仓限制。

“中金所今天限制了很多客户的开仓权限,包括多单和空单的开仓权限,主要限制平时交易量大的客户。如果客户开仓提示只能平仓,但是我们柜台查询又没有禁止开仓,可能是被中金所禁止开仓了,中金所正在逐步通知期货公司。”7月6日上午,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称。

“有客户反映股指期货多单的委托报单也无法成交,系统显示只能平仓”,上证报记者从多家期货公司了解到,限仓行为不仅针对做空,包括多单的开仓权限也被暂停。“空单不让开,多单自然没办法撮合成交”,有业内人士解释道。同时,限仓不仅针对机构持仓账户,也针对个人投资者。

“中金所直接给了我们一份名单,大概10来个客户,统一限制开仓,多单和空单都不让开仓”,沪上某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中金所并未给出限制开仓的明确理由。

“在我们看来,多空持仓相对持平的某些账户也受到了限制,我们猜测可能是交易过于频繁或者空单仓位比较重。”上述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期货公司只能查询到客户在期货市场的持仓情况,无法了解股票交易持仓情况,这些被限仓的账户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户暂时无法确定。

浙江某期货公司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其所在营业部有两个客户被限制开仓,中金所是口头通知到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转告客户,限仓期限为一周。

而从昨日持仓数据上来看,三大期指的总持仓量明显下降。沪深300期指持仓日减少9937手;上证50期指持仓日减少2069手;中证500期指持仓日减少707手。

从昨日的市场走势来看,备受市场关注的中证500期指早盘大幅高开,以近涨停价开盘,之后一路走低,午后中证500期指再度接近跌停位置,之后有所企稳,日内振幅接近20%。

期指日内波动幅度较大,对于可能存在的穿仓现象,部分期货公司表示将严格做好风控。“根据盘后结算价,一旦发现有突破强平线的账户,会通知客户第二天追加保证金或者强行平仓。”前述营业部经理说

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 怎么控制股指期货风险

;     投资都是风险特别大的,尤其是和股市有关的投资。为了控制股指期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稳妥运行,股指期货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严控措施和风险防范制度安排。下面是相关的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以供参考。

一是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及时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风控措施之一。当会员出现市场出现违规违约行为、资金结算风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会员或者客户为保障市场恢复到平稳有效运行状态之中,采取相应的风险持仓、及时防范化解风险,违规持仓等进行强行平仓,阻止违规违约行为产生进一步后果。

二是涨跌停板制度。对股指期货合约每日交易价格的波动设置涨跌幅限制是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时,将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规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正负10%,充分考虑了相应证券现货市场价格限制,与现货指数日内波动更大幅度相当,从而有效发挥价格发现等市场功能,保证股指期货与相关现货指数理性联动。

三是风险警示制度。股指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以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会员和谈话提醒、客户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威慑,制止违规行为。

四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可以大大降低股指期货交易的杠杆率,减小市场风险,将股指期货交易量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为了调整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水平。

五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股指期货重要风险控制措施之一。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设定并公布大户报告标准,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报告其交易情况,全面了解客户交易情况,交易所据此及时,进一步分析挖掘关联账户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分析评估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

六是持仓限额制度。股指期货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防止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量过大或者持仓过度集中,即交易所对其会员和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设置一定的额度限制,从而防范股指期货交易出现交易风险或者价格操纵风险,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

七是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是期货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之一。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引进结算会员联合担保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八是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某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极端行情时,根据规则对亏损达到一定程度的持仓与盈利持仓进行平仓处理,及时化解市场极端行情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股指期货9月7日将实施什么政策

限制当日开仓手数、提高保证金、大幅提高日内平仓手续费等,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是提高股指期货各合约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通过降低资金杠杆抑制市场投机力量,自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30%提高至40%,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三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标准。为进一步抑制日内过度投机交易,结合当前市场状况,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目前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收取。

四是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中金所要求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客户管理。对于长期未交易的金融期货客户,会员单位应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加强验证与核查客户真实身份。自2015年9月7日起,长期未交易客户在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之前,应知悉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作出账户系本人使用,不出借、 *** 账户或将账户委托他人操作,合规参与交易等承诺,并将承诺书通过会员单位报送中金所后,方可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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