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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 *** 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第三条 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监管。中国 *** 派出机构在中国 *** 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监管。
代表处自愿加入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接受自律管理。第二章 设立备案第四条 境外交易所应当在代表处完成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一)境外交易所出具的致中国 *** 的备案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等复印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交易所章程、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主要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内控机制等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管理层人员名单及简介;
(四)境外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过往3年的年报;
(五)境外交易所出具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六)就拟任首席代表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情形的声明;
(七)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八)由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致中国 *** 的承诺书;
(九)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
(十)代表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办公场所的 *** 和传真、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信息;
(十一)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第五条 备案材料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 *** ,中国 ***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境外交易所补充齐备。第六条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首席代表有 *** 行为的,境外交易所应当更换首席代表。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第七条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说明更名原因,并提交代表处更名后的登记证及中国 *** 要求的其他文件。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权发生变更、合并、重组、被接管等原因导致代表处更名,境外交易所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重新备案。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五)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新办公场所 *** 、传真、通信地址。第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不得通过境外交易所会员等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可面向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市场介绍。
市场介绍指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对机构或者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座谈等非营利性活动。代表处举办面向机构或者企业的市场介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代表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市场介绍时,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
[img]1) 直接开户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即:境外交易者——境内期货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或:境外交易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2) 转委托开户
不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需委托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3) 直接参与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即:境外交易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内期货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或:境外交易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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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我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第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第五条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第七条 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第八条 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应当规定其资格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买卖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和交易结果。第十条 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为每个境外交易者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进行混码交易。
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前款所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申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开始交易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第十三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风险说明书,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境外交易者发出交易指令。
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 ***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汇兑管理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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