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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期货等证券交易遭遇难堪(期货外资放开)

7.47 K 人参与  2023年01月19日 05:38  分类 : 最新  评论

97年亚洲金融危机是怎么回事

亚洲金融危机指发生于1997年的一次世界性金融风波。1997年7月2日,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泰国。不久,这场风暴波及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和韩国、中国等地。

泰国、印尼、韩国等国的货币大幅贬值,同时造成亚洲大部分主要股市的大幅下跌;冲击亚洲各国外贸企业,造成亚洲许多大型企业的倒闭,工人失业,社会经济萧条。打破了亚洲经济急速发展的景象。亚洲一些经济大国的经济开始萧条,一些国家的政局也开始混乱。

泰国,印尼和韩国是受此金融风暴波及最严重的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香港也被波及,中国大陆和台湾则几乎不受影响。

扩展资料:

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当高速增长的条件变得不够充足时,为了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

趁美国股市动荡、日元汇率持续下跌之际,国际炒家对香港发动新一轮进攻。恒生指数跌至6600多点。香港特区 *** 予以回击,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吸纳国际炒家抛售的港币,将汇市稳定在7.75港元兑换1美元的水平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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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德企服】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 *** 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 *** 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 *** 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 *** 和水路货物运输 *** 业务。

45.船舶 *** 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 *** 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 *** 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 *** 出版服务、 *** 视听节目服务、 *** 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 *** 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 *** 和资讯通信 *** 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 *** 发行、 *** 兑付、承销 *** 债券”、“ *** 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更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更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 *** 、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 *** 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 ***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 *** 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 *** 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 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 *** 批准(经中国 *** 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 *** 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 *** 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 *** 、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 *** 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 *** 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 *** 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 、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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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机构合作炒股可靠吗

不可信,90%以上都是非法荐股。

有可靠的合作机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 ***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 *** 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 *** 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 *** 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未经中国 *** 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 *** 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 )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 *** )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 *** ,经中国 *** 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 ***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官网: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百度百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更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 *** 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 *** 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之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 ,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 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 *** 邦存款保险,而加 *** 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 *** 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 *** 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 *** 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 *** 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外资持股又预警,相关规定该改了

作者:胡东辉

外资来少了不好,来多了也不好,那来多少合适呢?深交所对此给出了答案。截至5月25日,外资持有美的集团、华测检测和索菲亚的比例分别达到27.31%、26.34%、26.22%。深交所5月26日对这3股同时发出预警,这在A股 历史 上还是首次。深交所发出预警是根据“相关规定”,就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A股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当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6%即被视为预警点,达到28%则暂停外资买入。

相关规定实施已有7年

外资持有A股比例踩线被预警并暂停买入的事过去已经发生过多次了。2015年5月19日,上海机场因境外持股比例超过28%,沪港通买入通道被上交所暂时关闭,成为沪港通开通后首只因境外持股比例超过规定而被暂停接受买盘的个股。2019年3月5日,大族激光也因为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8%而被暂停接受买盘。美的集团在去年四季度也一度触发外资持股比例预警点,今年以来则经常踩线预警。

那么关于外资持有A股比例限制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究竟是什么呢?是中国 *** 于2013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其中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这个规定已经实施了7年多,现在资本市场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规定是否还能适应新的形势呢?

自相矛盾的相关规定

现在是日新月异的时代,7年时间已经发生了很多事,比如A股被纳入了MSCI,纳入因子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富时罗素指数也纳入了A股并扩容;A股先后开通了沪港通和深港通,额度限制也已大幅提升;今年5月初,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被取消。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这也就是说,就在今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将不再有任何限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有什么理由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呢?更何况,上市公司中也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如果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这与不再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设限的政策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如果单单对上市公司中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限,这种区别对待也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并不合适。

相关规定已经不合时宜

其实,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限制了。外资在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难度大大高于收购非上市公司。如果外资收购非上市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那就简单得多,只要搞定几个股东就可以了。但是收购上市公司,首先碰到的就是5%的举牌关,连续举牌达到30%的持股比例,还将面临要约收购,甚至可能因为持股股东少于法定人数而面临退市。另外,上市公司本身也很可能已对反收购设置毒丸计划,给外部收购制造重重障碍。有这么多难关挡在前面,还有什么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设限呢?

如果真有外资过五关斩六将全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那应该对购并双方都恭喜才对,因为这肯定是双赢的。至于说对某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上市公司,如果要设置收购障碍,那也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比如,控股股东应该牢牢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有些特别重要的公司,本来就不应该上市,不能既要享受上市带来的好处,又要豁免被收购的风险,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

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设限,主要依据就是“相关规定”,但这不是不能改的。原来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也都有“相关规定”,现在不是都改掉了吗?为什么对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规定”就不能改呢?更何况现在“相关规定”有的改了,有的没改,相互之间产生了抵触矛盾之处,已经不合时宜了,再不改就说不过去了。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是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辐射能力弱,覆盖范围小,区域集中,服务对象窄

1.外资银行人民币来源渠道过于狭小和单一,难于确保业务的正常、安全地开展

2.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会对国内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目标提出严峻挑战

3.我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监管还很不完善

4.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没有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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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期货等证券交易遭遇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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