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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

8.36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2日 04:59  分类 : 热门  评论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 、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 *** 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第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什么意思

期货咨询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极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此外,还包括了 *** 规定的其他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 *** 、传真、电脑 *** 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 *** 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 *** ))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 *** 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八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 *** 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未经中国 *** 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 *** 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 )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 *** )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 *** ,经中国 *** 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 *** );

(三)中国 *** 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 *** 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 *** 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 ***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 *** )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 *** )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 *** )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 *** 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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