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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期货配资平台(p2p期货配资平台有哪些)

9.1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2日 09:42  分类 : 推荐  评论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12月6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间业务,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务”,是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触犯刑法,尚无可从公开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监管层面、司法层面乃至立法层面的进一步确定。

此外,根据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较为成功的P2P平台,它们所坚持或实际经营的P2P业务,一般也都包含着“信息服务”,并排除了一些特许资格业务。

例如,作为入选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联合发布)的两家P2P企业:

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此外,作为国内P2P行业的业内首家及P2P本质业务的坚持者,拍拍贷【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 ***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 ,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结合以上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经营范围信息,不免看到:P2P行业的本质,是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居间服务;另一方面,就单纯经营P2P本质业务而言,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即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吸收公众存款,即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因此,若P2P平台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构建资金池,则不仅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更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着如下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无疑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其次,平台为经营其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既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触犯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向公众吸储并承诺回报。据此,作为一个 *** 融资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属性,便决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

所以,若平台不能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并寻找借款人,同时承诺一定的收益,则其将在相当的程度上构成“吸储放贷”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在举不胜枚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偿还本息,坏账是多少,虽对量刑有所影响,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易言之,司法实践中,无论资金是否顺利运作,若“吸储放贷”的P2P平台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构成了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平台及其经营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进行定性,便可见一斑: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平台名称:东方创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某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平台名称:徽煌财富)

本院查明,……经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财富”P2P *** 借贷平台注册并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控制借贷平台资金账户、支配资金进出的是陶秀义,陶秀义为获取息差将资金借贷给陈玉根。……

本院认为,陶秀义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 *** 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他人两千余万元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平台名称: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员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财业务员。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投资理财广告进行宣传,以“P2P”委托理财的形式,承诺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参与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平台名称:平海金融)

经审理查明:……,严庆海对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进行充值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之后,严庆海将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借贷他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庆海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自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佐证,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下特点:无论是基于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在P2P中,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借贷或相关投资业务,或向投资人返还的,便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引起相当的刑事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罪

随着“优易网案”一审判决的落地,P2P平台再次进入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除将集资的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被告人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由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结合另一案,即可以见到,在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是较着眼于“资金的用途”的: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平台:华强财富)

……

法院查明,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义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池州某林场用去235万元;剩余款项中,吴义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某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华强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1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结合上述两案,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与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但在犯罪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投机、偿债等,而非平台的放贷或投资,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犯罪人所构成的是集资诈骗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资金池,且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则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资金池,但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以外的方面,则更可能涉入集资诈骗罪。而目前,集资诈骗罪的更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仅就“集资诈骗罪”罪名本身而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分野点,就在于犯罪主观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而至于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但在一则司法解释中也可略见二三: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之一百五十一条和之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在这则司法解释中,更高人民法院就类型化的解释 *** ,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并且,从这些说明中,我们也无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内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观行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观行为反推,我们认为,前述的两个案例无疑给了我们一些提示。

据此,结合前述的两则案例,我们认为,在认定P2P平台是否触发“集资诈骗罪”上,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标识;

(2)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储后,资金不用于P2P业务,而平台经营者挥霍资金、潜逃、用于犯罪行为的,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

P2P平台在构建及运营的过程中,虽谈不上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但为了平台的长期发展及持续经营,应当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更是重中之重。目前,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以下三点问题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业从业人士重点关注的:

(1)单纯就提供借贷居间服务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导致刑事法律风险;

(2)若P2P平台自建资金池,面向公众大量吸储并承诺回报,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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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创业公司倒闭名录

如果说2019年创业公司很难,那么2020年创业公司则是难上加难。

年初,正当许多熬过2019年的创业公司准备摩拳擦掌、大干一番的时候,一场始料未及的疫情打乱了整盘计划。紧接着,在2、3月份,一些现金流紧缺的创业公司应声倒下,其中不乏老牌创业公司,也不乏一些新经济创业公司。

2月6日,曾在新三板挂牌、创业13年的兄弟连IT教育受疫情影响,现金流断裂,率先倒下;2月29日,曾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创业近20年的百程旅行紧随其后,同样因为现金流断裂,进行破产清算;3月13日,近几年逐渐兴起的长租公寓代表之一我乐公寓爆雷,现金流断裂,实控人疑似失联,办公室已人去楼空。

尽管,随着二季度疫情得以控制,全面复产复工以来,受影响最严重的二、三产业也开始逐渐复苏,举国上下一片百废俱兴、欣欣向荣的蓬勃气象。但此时,资本却越发的谨慎了。失去了资本的加持,更为烧钱的行业开始接连暴雷,特别是新能源 汽车 和长租公寓。

据时代数据创业公司数据库统计,截至12月27日,今年一共有932家创业公司关闭。 其中,在4月份关闭的公司最多,达到214家,占22.96%;其次是1月和3月,分别关闭195家和171家。此外, 今年上半年共有881家创业公司倒下,占全年的94.53%。

下面这张932家创业失败公司的全名单,就像是932家公司的墓志铭,其背后埋葬的是900多位创业者的造富梦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新增创业公司仅3126家,不及去年的一半,而创业失败公司占比达到29.81%。相较之下,去年一共有710家创业公司关闭,占去年新增公司比仅为10.6%。

北京创业失败公司最多

从公司所在地区来看,北上广这三个创业公司聚集的地区,创业公司的关闭数量也最多。其中, 北京关闭的创业公司最多,达到316家,占比33.91% ;其次是广东,有194家创业公司关闭,占比20.82%;上海关闭100家公司排在第三。

金融公司倒下最多

从公司所属行业来看,关闭最多的是金融公司,有166家 ;其次是企业服务类公司,有118家关闭;第三的是电子商务类公司,为108家;教育培训类公司排在第四,有76家关闭。去年关闭前四的创业公司行业为金融、电子商务、本地生活、企业服务。相较之下,今年教育培训类公司关闭数量增加明显。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金融类初创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但随着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大批量不合规的金融公司被强制关闭。截至目前,所有P2P平台均已消失,除强制关闭和良性退出外,其余部分已经转型合规的小贷公司。

投资理财类公司是今年关闭最多的金融类公司,达到53家,其中不乏股票配资平台、期货配资平台等各类投资平台。 这也说明,监管机构已经加强了此类金融公司的整治力度。

退出形式以注销营业执照为主

从创业公司退出形式方面看,有843家公司已经完成公司营业执照的注销。 其次,有40家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有22家公司尽管未注销营业执照,但已经宣布停止运营。此外,今年2月,时代数据惊奇的发现,曾经共享单车界的老大哥ofo小黄车摇身一变成了“返利网”,用户想提取属于自己的押金需先购物;同时,ofo小黄车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作为案件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任何资产。

行业竞争、烧钱为创业公司倒下主因

从今年创业失败公司原因方面来看,行业竞争、烧钱、融资能力不足、政策监管、法律法规风险为创业失败的5大原因。 此外,失败主因中涉及疫情影响的公司仅有9家。这也意味着,疫情影响并不是今年创业公司倒下的更大原因。

74%的创业公司未获投资者青睐

资金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创业公司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对于还没有“造血”能力的初创公司来说,没有优质的融资渠道,企业就没有良好的现金流,也就无法在正常的行业竞争中获胜。 据时代数据创业公司数据库显示,在今年关闭的创业公司中,一直都未获得投资的创业公司达到的693家,占所有关闭公司的74.36%。 这一数据远高于去年的55%。

此外,较多公司都只进入到天使轮融资阶段,达到11家,占比仅11.8%。其后,43家创业公司进入到A轮融资阶段;22家创业公司获种子轮融资。而进入到A轮以上的公司却寥寥无几,其中,有8家公司因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被收购,但依然熬不过严峻的行业竞争。

这也说明,这些创业项目本身并不具备清晰的商业模式,从而难以持续获得资本青睐。另一方面,这也印证了当前整个市场环境并不算太好,很多原先被投资界看好的明星公司也因为行业竞争越发激烈、融资能力不足等因素在今年轰然倒塌。

从融资额方面来看,今年关闭的创业公司中,融资最多的是金融行业的安邦保险,融资额达到608.04亿元;紧随其后的是ofo小黄车和拜腾 汽车 ,分别融资约168亿元和84亿元。 此外,长江 汽车 、Saleen赛麟 汽车 、博郡 汽车 、众泰新能源 汽车 分别以51亿元、40亿元、28亿元、7.8亿元的融资位列前15。造车新势力承包了烧钱Top15公司中的三分之一。

其中,估值更高的是万达旗下电商平台上海新飞凡,尽管仅经历了A轮融资,但拥有万达、百度、腾讯等雄厚实力股东的它估值曾一度达到200亿元。其后,ofo小黄车,曾融到E++轮,估值一度达到195亿元。紧接着,拜腾 汽车 、Saleen赛麟 汽车 、博郡 汽车 3家造车新势力分别以150亿元、111.11亿元和100亿元的估值位列3至5位。

如今,这些估值已不复存在。资本盛宴过后,终将会是一地鸡毛。

p2p平台的安全标准有哪些?

1.平台背景实力、合规性。一般来说,平台背景与其合规程度相辅相成。国资系、上市公司系背景平台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团队,在平台合规性整改中拥有先天优势,具备良好的推动力和约束力;

2.平台信披情况。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表、股东高管、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目前已有部分P2P平台开辟了信披专区,信披越真实越具体的平台风险系数也相对较低;

3.平台是否触碰红线。征求意见稿中重申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并且规定网贷机构不得触碰“12道红线”。因此,投资者在选择P2P网贷平台时,应首先分析平台是否违反了这些禁令;

4.平台资金存管情况。作为监管要求的硬性门槛,银行存管可以做到资金和交易分开,避免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由于银行存管对P2P平台资金实力、运营规范均设有较高门槛,因此可将其作为筛选平台的参考依据之一。真正银行资金托管的平台,有明确的合作银行,投资人在银行可查询个人账户,充值和提现需个人凭银行密码操作,投资人应多方核对平台银行存管的真伪,避免被不实宣传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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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平台哪个好?

其实作为一个从业者,配资平台不存在谁好谁坏,股民考虑都是谁的利息低,是否是虚拟盘,是否是实盘,平台的出入金的速度,风险的控制,本身这个行业就是灰色的地带,所以能把这几点做的好的实盘平台才是好的。

资金是否入市

我们在进行配资时候,不是在自己原来的证券账户上操作进行操作股票,而是在配资平台上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所以投资者把资金入到平台上后放大资金再进行操作,比如你资金有1万块钱后,希望把资金放大5倍后那就是5万资金操作股市,5万块通过配资平台买股的股票后,平台接到这个单子后要在股票市场买入对应的股票。

如果资金不入市场,主要存在的可能性是平台跟客户对赌股票,如果客户亏钱了那么钱就被平台方赚取了,而不是亏给市场的。如果资金入市,代表平台方不是跟客户对赌,只是给客户提供资金自己赚取利息。一般在选择配资平台一定要了解平台资金是否流入市场,不流入市场的配资平台往往被称为黑平台。

出入金是否顺利

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平台,客户入金或者赚到钱后想出金会比较困难,很多平台把客户的钱卷走后跑路,所以大家在选择平台时候一定要注意拿几百块试试出入金是否顺利。

利息高低的判断

黑平台为了吸引客户来进行配资根本不是赚取利息的平台后,往往利息较低,之一,跟客户对赌的平台,利息一般相对较低,主要赚取的是客户亏损的资金。之一,卷钱跑路的也不在意利息的大小。

所以大家对于一般利息较低大家一定要重视,行情好的时候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提供资金方的金主肯定利息要高于银行利息和一些理财产品的利息,不然人家直接去买理财算了,干嘛还要提供资金给人家配资。而且平台的搭接金主需要赚钱,平台的中间人和招商 *** 都需要赚钱,所以利息合适就好,太低的话大家一定要注意是否为黑平台,如果是黑平台可能赚钱都无法取出。

平台是否提供交割单

因为我们买入的每笔单子都是通过配资平台帮我去买入股票,所以我们要平台方提供券商的券单或者交割单,这样能够证明你的钱真实流入市场了。

风险控制

正规的大平台,一般对于客户的配资额度和买入比例都一定的限制,这样能防止客户出现大幅度亏损的现象和平台资金出现穿仓的可能性,对于配资平台我也了解过很多,我觉得更好的配资平台能够帮你资金的放大额度能够做好一个风险控制。

目前市场好的情况下,我也拿了一部分资金配资,在进行对比了十多家平台选择了一家资金规模100多亿的大平台, 而且在买入的每只个股后天风险都给以我最合理的配资比例 ,自己也进行出入金和测试资金是否入市,而且 *** 人员也积极给我解答操作问题。

关于配资平台大家可以互相交流分享。

很荣幸能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我说一句实话,大家玩这些就是为了能盈利还有一点最关心的就是资金安全。

像我自己是做外盘期货的, *** 指定的唯一一款期货软件只有“信管家”,大家也可以去查,实话实说的。

我自己做的话是做新华证券,和国家关系比较大的还是比较放心的嘛,就像大家觉得吃国家饭碗就是最稳定的工作一样。新华证券是新华08证券资讯分析系统的简称。新华08(金融信息平台)是新华社根据中央要求自主研发的国家级金融信息平台,被列为国家“核高基”项目、“十一五”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旨在打破国外产品对国内金融资讯高端市场长期的垄断,打造中国金融高端咨询产品的旗舰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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