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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修改(股指期货规则修改)

1.12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24日 12:58  分类 : 最新  评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 *** 在中国 *** 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

之一章 总则一、修改背景

中国 *** 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2008年,中国 *** 制定发布了《规定》,其作为专门规范证券期货立法工作的部门规章,适应了资本市场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特点,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规定》自发布至今已逾十年。为顺应新的时代要求,《立法法》《条例》已分别于2015、2018年进行了修改。此外,中国 *** 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总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抓紧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对《规定》进行配套修改。二、修改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对《规定》进行修改,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是在实体方面,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条)。二是在程序方面,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5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第9条),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中国 *** 主要负责人批准(第10条)。三是在与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方面,强调规章的立改废应当服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第33条、第34条)。

(二)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

一是强调依法立法。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第4条)。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项阶段,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8条、第9条)。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求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6条、第22条)。三是遵循科学立法。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上,规定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委务会议决定(第24条、第26条)。完善规章解释相关规定(第31条)。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35条)。

(三)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

一是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第10条)。二是将中国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第18条)。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起草部门报送审查后,由法制机构负责修改完善,并丰富了审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条)。四是根据国办关于制定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第5条)。四、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2份。总的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赞同我会本次对《规定》的修订,仅有1条意见针对本次修订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我会已予以采纳。另1条意见涉及金融人员的执业资格等问题,不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内容,因而未予采纳。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 *** 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

中国 *** 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第六条 中国 *** 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中国 ***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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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一、起草背景与思路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规定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证券期货法规体系,中国 *** 对照新证券法修改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相应内容进行了配套修改。其中,对于证券法修改后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相应的一些规章中需要配套修改的内容主要属于按证券法新规定直接进行文字和内容对应调整的,采取“打包”方式对相关规章集中进行修改,以提高效率。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配套修改部分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主要包括:调整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操作要求、增加对前述股东持股变动达到1%时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超比例增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期限、增加对增持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延长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了配套调整,进一步完善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细化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对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监管安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此外,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的授权规定进行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

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七章等对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在证券交易所职能中增加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职能,删除决定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职能;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规定交易所应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以及采取取消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的相关内容;要求程序化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取消等情形下的有关条文表述。新证券法取消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需要进行批准的规定,我们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中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准入资格要求的表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对相关人员的资格准入要求以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表述进行了调整。新证券法第五章将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原来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为此,我们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新证券法细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查封措施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查封、冻结的批准权限以及期限等内容做了相应调整。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应调整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情形时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类型。

五是进一步丰富诚信监管手段。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因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证券法作为制定依据,将违反新证券法之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在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审核或挂牌 *** 中审查诚信状况要求等。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援引的证券法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 *** 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国 *** 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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