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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属于期货市场异常情况的(以下不属于期货市场异常情况的是什么)

3.33 W 人参与  2023年01月31日 12:52  分类 : 推荐  评论

哪些行为不属于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异常情况

理财异常交易不包括程序化交易。以下为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顿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露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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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很难考吗?有没有试题供我参考呢?

• 2007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

2、期货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 )

A、《期货经纪合同》 B、《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C、《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D、《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参考答案:D

3、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结算报告的当天 D、《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参考答案:D

4、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 *** 可以( ),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A、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 B、注销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C、撤销其期货经纪资格 D、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参考答案:A

5、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至少有( )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年以上并取得中国 *** 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

A、3,2 B、3,1

C、5,2 D、5,1

参考答案:B

6、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总称为():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C、内部监督体系 D、内部控制模式

参考答案:B

7、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 )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证书失效。

A、1 B、3

C、5 D、7

参考答案:B

8、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情节严重的,如果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由期货业协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A、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至12个月

B、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C、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D、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给予罚款

12、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 )变更情形,由中国 *** 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 *** 备案。

A、 变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D、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参考答案:A、C、D

13、当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代其履行职责:

A、之一副总经理 B、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C、总经理指定的高层管理人员 D、理事会决定临时 *** 的人员

参考答案:B

14、期货交易所应在( )向中国 *** 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

B、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C、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D、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参考答案:B

15、《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老办法同时废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参考答案:B

16、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除期货交易所外,( )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A、中国 ***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期货交易所 D、中国 *** 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

17、下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A、身体状况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C、从事期货、证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C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 *** 对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予以核准后,中国期货业会将向核准通过的人员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B、中国 *** 派出机构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C、中国 *** 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D、中国 *** 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离任审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参考答案:C

19、如果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中国 *** 将():

A、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B、对该高管人员进行处罚

C、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E、对该高管人员所在公司进行提示

参考答案:C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所有条款的主要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

B、客户在确认已经理解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C、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

D、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参考答案:D

转贴于:证券从业考试_考试大

• 二、多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B、C、D

2、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设立营业部:( )

A、合资 B、合作

C、联营 D、承包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帐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A、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B、自然人投资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C、投资者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D、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参考答案:A、C、D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只限开立一个

B、持证企业境内期货外汇专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 *** 掌握

C、每年年末,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 *** 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D、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 *** 备案

参考答案:A、B、C

5、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 )原则。

A、规范化 B、程序化

C、授权分责、监督制约 D、帐务核对相符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履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期货交易所 B、期货经纪公司

C、期货交易厅 D、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参考答案:C、D

7、下列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销

C、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制定考试大纲

D、规定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考答案:B、C、D

8、下列属于中国 *** 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C、核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D、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参考答案:A、C

9、期货交易所中,下列职务由中国 *** 任免的是( ):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理事长 D、副理事长

参考答案:A、B

10、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C、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D、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参考答案:A、B、C

11、下列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禁止性期货交易行为的是( ):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B、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

C、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 D、接受转委托业务

参考答案:A、B、C、D

12、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能包括:( )

A、制定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B、发布市场信息

C、监管会员期货业务,并将会员违规行为报中国 *** 进行查处

D、监管制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参考答案:B、D

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并且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B、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15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 *** 备案

C、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D、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理事会的职责之一

参考答案:C、D

14、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

A、地震、水灾或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B、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C、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D、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答案:A、D

15、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期货经纪公司开户银行确认客户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B、客户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客户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C、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且须向期货经纪公司说明资金来源,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D、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经纪公司调整保证金,以期货经纪公司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参考答案:A、D

16、下列关于《期货经纪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期货经纪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其 *** 人签字起生效

B、《期货经纪合同》自客户开户资金汇入期货经纪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

C、《期货经纪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其效力从属于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参考答案:B、D

17、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 *** 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

B、予以核准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C、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D、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参考答案:C、D

18、某期货经纪公司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总经理陈某代其履行职责,并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B、公司拟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赵某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已经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C、公司推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并由公司股东会出具了吴某的从业经历证明

D、公司副总张某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立即向中国 *** 派出机构进行了报告

参考答案:A、B、C、D

19、期货经纪公司中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由中国 *** 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独立董事 B、财务部门负责人

C、合规审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D

20、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A、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参考答案:A、B、C、D

关于期货风控员的问题?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从国外股指期货风险事件如87年国际性股灾、95年的霸菱事件及98年香港保卫战来看,建立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 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股指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 *** 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平风险与交割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与 *** 风险,从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着重从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的角度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二、股指期货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不可控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与形成不能由风险的承担者所控制,这类风险一般来自于股指期货市场之外,对市场的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影响。

(一)不可控风险的分类与成因:

不可控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是通过影响其他金融市场进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而产生的。具体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类是政策性风险。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

(二)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虽然不可控风险可能出现在股指期货市场,但其根源在期货市场外部。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完善市场结构与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体系,采取正确的政策指导,才能加以预防。那么,是否我们对该类问题引发的风险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与措施,对预防与控制此类风险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另外,一旦爆发这类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 *** 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在市场面临其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 *** 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 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入市交易和出资 *** 等,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87年股灾及98年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 *** 干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33%,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 *** 进行 *** ,由银行、经纪公司及 *** 集资40亿港元进行 *** ,才使市场幸存下来。

1997-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联系汇率制度受到强大压力。一些外资基金冲击港元和香港股市与期市,意图是佯攻联汇,实质是通过抛空股指期货来获取暴利。香港 *** 在股市出现单边下挫并可能引起股灾的时候,果断入市干预并击退了国际炒家的进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货市场阻击国际炒家的同时在现货市场购入蓝筹股,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国际炒家牟取暴利计划落空。

三、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

可控风险是指通过期货市场相关主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风险。可控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可控风险的类型与成因

可控风险具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该类风险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项规则的失误和疏漏、计算机交易或通讯系统的故障、会员或客户的恶性重大违规行为、经纪公司管理不善、投资者投资决策失误等。

(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1、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指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具体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立法管理的中心点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宏观的风险监管上对 *** 的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也需要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这样才能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 *** 的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证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中国 *** 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①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交易所在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国 *** 。中国 *** 也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遵照 *** 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

中国 ***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 *** 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中国 *** 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内容包括: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情况。当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时, *** 有权决定对该经纪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③ 对期货投资者的监管

中国 *** 有权对违规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可对严重违规的投资者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④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

中国 ***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体现在,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中国 *** 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并通过 *** 每年的年审。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 *** 有权公开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微观市场主体风险管理

①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对自身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i. 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ii. 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iii. 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iv. 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v.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vi. 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 *** 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② 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

i.对客户的管理。对客户的管理包括: 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 对客户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

ii .对雇员的管理

经纪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iii.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经纪公司必须按交易所和 *** 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

iv.自我监督和检查

经纪公司不仅要接受 *** 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还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疑,避免恶性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③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是股指期货合约履约的保障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于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实时的风险监控技术;最后就是保证风险监控制度与技术的有效实施。

四、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作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的承担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在期货市场中,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特点是: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即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非一般的委托 *** 关系,而是一种行纪关系。根据这一特点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与风险管理一般分两级进行,一级是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与风险管理,另一级是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的结算与风险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把整个市场的风险分散化,同时把风险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会员,使风险控制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同时加强了管理的力度。

(一)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履行其合约责任的财力担保,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根据合约到期的不同阶段制定保证金收取的不同比例。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调高市场整体保证金水平,或者单独调整涉险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水平。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又称"逐日盯市",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应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每日无负债结算使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持仓价格是当日的结算价格,同时按结算价格计算并交付交易保证金。这样就能保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能够完全控制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在市场面临剧烈波动时,涨跌停板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同时,也给交易者一个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5.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更大数额。股指期货交易限仓额度制定的总体基本原则为:

(1) 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仓额度应分别确定;

(2) 限仓头寸按毛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同一客户头寸统一计算。

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 *** 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密切相关,可以配合使用。股指期货市场瞬息万变,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让交易所能在风险尚未积聚时发现其苗头,使交易所有足够的时间来关注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7. 强行平仓制度

会员或客户出现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持仓超出限额、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时,或交易所根据其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时,交易所有权对相关的会员或客户实施强制性平仓。强行平仓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 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业务稽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等;同时,交易业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监督会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财务稽查的重点放在会员,财务稽查的内容有:呈交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对经纪会员进行资信评级等。对会员的稽查应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

9. 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有:①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交易所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③ *** 有关的资金注入。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 *** 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二) 风险防范的有效工具-实时风险预警系统

对股指期货市场而言,风险的管理重点应落在预防。在多年商品期货的试点运行中,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已经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也同样需要类似的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1) 通过单项指标分析和综合指标判断,全面衡量市场整体风险情况。单项指标的作用是将资金、持仓和价格中非正常因素直观地实时地反映出来,而综合指标的作用是对各单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各单项指标占市场总体的权重,判断各单项指标对市场的总体影响及整个市场的风险状况。当单项指标或综合指标超过系统设置的各层警戒线时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实时地反映市场风险程度。

(2) 通过全面的查询系统,迅速查找风险根源。在单项指标出现非常状况或综合指标发出预警信号时可以通过各种查询跟踪工具,找出问题的关键,及时发现风险根源,为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打下基础。

(3) 具备多个合约综合处理能力。当市场中多个合约呈联动或反向运动的情况下,该系统应能将参与多个合约的会员情况进行综合处理,从会员整体角度判断其风险程度。

2.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组成

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指标体系共7个单项指标,查询体系共14个监测项目。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即时跟踪监控。一旦各指标在正常市况下的指标数值被系统接受,系统可以即时将当前市场的指标数值与系统接受的指标数值进行对比。

(2)直观性。对于动态监控的指标数值,系统将进行跟踪记录(包括当日数值和历史数值),并与指示灯一起以动态曲线的形式显示于显示器上。

(3)预警功能与查询功能相结合。每一预警指标窗口内,均设置有与此指标紧密相关的统计查询项目菜单,无论指标是否报警,均可通过选取该项目进行必要的统计查询。

统计查询系统是与风险预警指标相配合的实时风险监控手段,在必要时可以人工选取相关统计查询项目。该查询系统直接与数据库相连,能按要求随时进行盘中和盘后数据统计,进行即时和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并以所要求的格式显示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查询的功能是在交易过程中配合风险监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其目标是:在无风险或风险演化的初期判断大户的动向和资金实力对比,掌握行情趋势;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判断可能存在的大户联手操纵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寻找风险源和恶化焦点,列出风险较大的会员和客户,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3.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在国内期货市场中的运用

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以前曾出现过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其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或没有严格地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而造成的。鉴于上述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之后,我国期货交易所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经过大量的努力,反复测试,开发出了一套适用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计算机控制的风险实时监测预警系统。经过一年多的市场运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监测和防范的风险不可缺少的工具。今后我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样需要开发一套类似的针对性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实时预警系统,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市场异常情况及违规处理

制度的建立和监测手段的应用是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如果市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交易所将采取对市场异常状况处理办法,化解风险。对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分为对个别会员的处理和对整个市场的紧急措施两种。

1.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有:①要求涉险会员报告其本身或其客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意向等;②进行紧急稽查;③控制出金;④制定更严格的限仓;⑤停止开新仓;⑥对会员持仓占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可以向该会员收取额外风险保证金;⑦强行平仓等。交易所对个别会员的违规交易行为,将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市场异常情况的查处

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市场异常情况的主要有:①因地震、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引起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②期现价格严重背离;③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板;④部分或大面积会员出现结算危机等。

在出现上述之一种市场紧急情况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 出现其他的紧急情况时,交易所除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限期按规则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措施。具体分析,当出现期现价格严重背离或市场剧烈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向市场参与者加收额外的风险保证金。当市场出现连续的单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有权按规则的规定,按一定原则平仓来释放风险。

在大面积会员发生结算危机时,交易所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须动用风险基金来填补资金的空缺,迅速恢复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动用程序是:

之一,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 动用会员的全部资产;

第三, 动用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 动用交易所的资产。

交易所替代履约后,应通过法律等手段向违约会员追偿所欠资金。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理是期货交易所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只要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制度,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加强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场间的监管协调,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第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三、第六十九条之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七、删去第八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更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之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 、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更高价与更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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