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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开户)

4.89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1日 14:42  分类 : 热门  评论

证券公司可以做期货吗

平安证券支持期货开户,路径:登录平安证券APP-首页-期货期权-期货开户。

温馨提示:

1、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应答时间:2022-0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证券公司期货开户和期货公司开户有什么不同

两者之间没有不同。

期货开户的具体流程如下:

1、编码:

客户获得在期货公司的资金账户后,由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在各个交易所的交易编码,编码获得批复后即可进行交易。

2、入金:

大部分投资者采取交易软件中的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也可以通过现金、电汇、汇票、支票等方式)。其中电汇、汇票、支票须以资金到期货公司账户后方视为到帐;外地客户可在当地任何一家银行开设活期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到公司账户,资金到位后视做入金成功。

3、交易:

期货公司全面开通电子化交易,经纪合同开立后,我们将同时请客户签收网上交易登录密码,客户签收后,请之一时间按照初始密码登录系统并更改密码。所有委托均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进入交易所场内。

4、结算:

期货公司的电子化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结算,客户于交易中即可查阅账户上的情况。每日闭市后,由期货公司结算部进行盘终结算,客户可以选择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查询等方式收看结算结果,也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当日当周当月的详细成交记录等。

5、出金:

可以通过交易软件来完成,大部分投资者都采用交易软件中的银期转账来办理出金。也可通过传真发出出金指令,期货公司财务部采取现金、电汇、汇票或支票的方式为客户办理出金。客户凭提款申请单与前一交易日的结算单原件办理提款手续,期货公司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外地客户需将上述两种单据原件寄回我公司,对于确有急需的,可以先通过 *** 录音,然后我们汇款,再寄回原件的方式。

6、销户:

客户在办理完期货公司规定的销户手续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结束 *** 关系(指客户与期货公司)。客户销户需在期货公司网站下载《关于期货交易结算单确认的正式信函》《客户撤户确认书》《期货市场投资者销户申请表》,并签名后传真或送至期货公司。

扩展资料:

期货开户的注意事项:

作为期货交易的基础,投资者开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金融期货推出前夕,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实名制工作,不仅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降低推行的阻力和难度,而且对于夯实市场基础,迎接期货市场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也就是说开户必须是本人,别人不能代办,因为是需要现拍照的,不管是商品还是金融,当然开通后谁在操作我们期货公司管不上,但实际上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让期货行业更好的发展,实名制非常有必要。

投资者前来开户前应做好五方面准备工作。投资者在开户前如果做好上述五方面准备工作,开户剩余其他工作如培训、接受考试就比较简单了,成功获得股指期货账户已经没有大碍。

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其中银行卡需要中、农、工、建、交、中信、光大、浦发行的借记卡,具有信用卡功能的银行卡不能办理开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开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期货公司吗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只能在期货公司或有IB资质的证券营业部开户才可以参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证券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并且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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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以开户炒期货吗

证券公司可以开户炒期货。

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8)并购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扩展资料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 *** 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你说的就是IB业务: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

业务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组织架构方面: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需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与业务对接。人员配备方面: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专职人员与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基础设施方面:证券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专区,与证券业务隔离,并且要有开展IB业务的显著标识,要将介绍业务范围、专职人员的名单照片、出入金流程、客户投诉 *** 及处理流程等内容现场公示。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规介绍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 证监发〔2007〕56号)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 ***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 *** 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 中国 *** 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 中国 *** 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 ***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 *** 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 *** 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 *** 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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