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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侦查(证券期货犯罪侦查规定)

9.78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4日 21:49  分类 : 推荐  评论

立案追诉标准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9日

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联合制定出台的《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下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对此,更高检、公安部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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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此外,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继续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 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更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更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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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立案调查,大股东能不能减持

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

法律分析

股东减持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中股票的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称为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远大于中小散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减持比例中的股票总数按国内外发行股票的总股本计算。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 *** 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 *** 价格范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 *** 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股份 *** 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 *** 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应遵守的要求。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 *** 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之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 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 *** 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 *** 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 *** 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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