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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针对期货居间业务的监管机构)

8.68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7日 03:51  分类 : 热门  评论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交易的准则)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 *** 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第八条 (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联席会议由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划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的法人机构。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提交的文件,由监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制订、修改期货交易规则,报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计期货合约的样式;

(四)对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进行管理;

(五)为期货交易提供或者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和履约保证;

(六)整理并发布期货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对会员之间和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客户之间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主要机构设置)

期货交易所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期货交易所报监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其中会员理事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 *** 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监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理事会的决议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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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之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 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 *** 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之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 *** ,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 *** 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 ***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 *** 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更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 *** 。

第四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 *** 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 *** 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 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 *** 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更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更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 *** 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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