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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期货(港交所期货)

6.11 K 人参与  2023年02月08日 18:00  分类 : 最新  评论

入选沪股通名单的股票是利好吗

入选沪股通名单是很好的事情,说明两点事情:

1、该股票是优质股票,具备长远投资价值。

2、成为沪港通名单,将会成为市场资金关注热点,其内在价值将会被挖掘。

拓展资料: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是上交所和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但是,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股票(即B股)也不纳入沪股通股票。截至2014年4月10日,沪股通股票共568只。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和同时在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范围;

A+H股上市公司若其A股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则其相应的H股也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4只,约占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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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启动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专栏

港股通交易费率多少

港股通的交易费用包含佣金、股票印花税、交易徵费、交易费、中央结算收费。

一、佣金,每宗交易金额的0.25%,支付予证券公司 。

二、股票印花税,每宗交易金额的0.1%,支付予香港 *** 。

三、交易徵费,每宗交易金额的0.003%,支付予 *** 。

四、交易费,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支付予交易所。

五、中央结算收费,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支付予结算所(更低港币2元,更高港币100元)。

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但深港通分为港股通和深股通两部分,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港股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即港股通也支持T+0交易,但通过深股通买入的A股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即不支持T+0交易。

【拓展资料】

港股通: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它的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试点初期,香港 *** 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2014年11月11日,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为首批“港股通”业务结算银行,获准办理“港股通”业务的资金跨境结算以及换汇等业务。

前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 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管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表示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人民币(6.2113,-0.0013,-0.02%),每日额度为130亿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人民币,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证180与上证380的成分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盘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以及同时在沪港上市的A+H股。试点初期,香港 *** 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后期:

沪港通总额度5500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立刻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沪港通将在6个月后启动,总额度5500亿元人民币。

其中投资A股的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投资港股的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试点初期,香港 *** 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沪股通的操作 *** 是,由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证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A股股票。

港股通的操作方式是,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证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港交所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股股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 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中国 *** 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 *** 备案。

第六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 *** 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中国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第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 *** 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 *** 服务,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更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中国 *** 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 *** 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 *** 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 *** 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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