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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吗(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哪些规定)

3.05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09日 18:34  分类 : 必看  评论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区别

我们常常听别人说公募、私募,那么在选择购买基金时,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募集方式。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

2、产品规模不同。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

3、投资限制。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更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而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

5、流动性。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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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能否参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关于融资融券,目前公募基金还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可以参与,且市场上现有的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以及契约规定中都没有对融资融券作出说明。目前国内融资融券试点中只允许券商利用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不能从其他的金融机构融券。因此,在融资融券的发展初期,国内公募基金参与其中的可能性非常小。对于股指期货,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并不存在障碍。且按照目前大部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虽都没有提及到股指期货,但是为股指期货的投资埋下了伏笔,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对于基金,原则上只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可以参与的。

1、收益和风险的衡量

基金如果不参与股指期货,可以使投资者避开股指期货可能带来的高风险,但也让投资基金失去了获得较高高收益的机会。此外,公募基金从稳健的角度来考虑,投资股指期货更多是为了套期保值。如果不能参与其中的话,这也意味着基金失去了套期保值工具,一旦市场下跌,就只有被动承担系统性风险。

当然,在管理层为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放行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购买能够采取股指期货的基金也要多留心,毕竟股指期货对于投资基金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以及对衍生品的风险控制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因此,如果持有人希望通过基金来参与股指期货,不妨进行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到多家投资基金当中,以分散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给投资基金的高风险。

2、成熟市场情况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信用交易,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是“做多”与“做空”。在“做空”方面,美国超过7000个共同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只有不到300个组合有空头的头寸,比例不到5%,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创新型的130/30基金,传统意义上的共同基金基本都不使用融资融券工具。共同基金的目标是获取相对收益,而不是绝对收益,因此没有必要大量使用融资融券进行对冲。即使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国际上的共同基金也很少卖空,甚至连仓位调整幅度都不大,基本靠行业和个股配置控制系统性风险。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 *** 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 *** 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特点不同

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募基金

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以下哪些业务可以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券商 *** 计划

⑴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股权吗

1、开放式公募基金不可以投资于股权。开放式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不能投资于股权。公募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两类:一类是专户,投资对象与公募基金差不多,只是其持有人面向特定客户;另一类是专项资产管理,目前是成立子公司来做,可以投资股权、信托等。

2、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 *** 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⑵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不受限制,我记得好像有 大户报告制度和持仓限制的,对吧

进行套保、套利交易的客户,单边持仓不受100手限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披露,已受理并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以及相应的套保额度,这意味着投资者将可通过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根据股指期货开户相关规则和《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金所已开始受理客户的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编码与额度申请,并于近日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与套保额度。据了解,首批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客户,既有特殊法人(主要是券商)和一般法人,也有自然人。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既有卖出套期保值额度,也有买入套期保值额度。

另外,为防范市场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制制度,对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在单一合约上的单边持仓限额设定为100手,而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可以不受该限制。

据悉,中金所已于5月7日发布《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指南》,明确了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具体事项。同日,中金所还发布了《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标志以券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将可以正式开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监管规定,券商 ***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日前,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已先后公告称,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办理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相关手续。

分析人士指出,股指期货上市将满1月,期间市场成交活跃,完全满足套保客户对流动性的需求。预计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保值,市场交易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⑶ 资管计划能否投资买方付息的票据

是有限制的,请看下面的介绍,并核对一下你们公司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与票据业务相关的定义

(一)关于票据的定义,根据《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三)关于本票及其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四)关于支票的概念,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存在限制

(一)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逐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于票据,目前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向 *** 逐项提出申请。

(二)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于票据没有限制。

(三)关于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五、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总监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审查、监测和检查,为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公告【2012】29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央行票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什么是央行票据?”的解释,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央行票据”和“中期票据”实质上不属于“票据”。综合上述规定,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不可以投资票据。

⑷ ***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加股指期货交易吗

还要看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如果合同里写了是可以做的

⑸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 *** 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 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 *** 协议的约定推广 *** 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 *** 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 ***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 *** 计划的操作 ***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 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 ***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 *** 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 *** 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 *** 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 *** 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 ***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 *** 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 *** 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 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 *** 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六条 *** 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 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 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 *** 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 *** 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和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 ***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 *** 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 *** 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 *** 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 *** 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 *** 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 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 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 *** 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 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 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 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五条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 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 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 *** 认可的交易平台 *** *** 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 *** 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 *** 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 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 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 *** 计划。

根据 *** 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 *** 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 *** 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 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一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 *** 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 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 *** 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 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 *** 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 *** 计划资产;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 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 *** 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 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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