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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期货(期货频繁报撤单多少次)

9.97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0日 07:19  分类 : 推荐  评论

频繁撤单会有什么处罚

一、频繁撤单是有可能被交易所进行警告的,但是是需要达到一个量才会触发警告。具体触发条件如下:

1、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2、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拓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的违规标准是什么?

1、平时做交易要熟悉规则,尤其是高频交易客户。 比如说散户,一天可能交易几十手,基本上不会有异常交易,就算是交易量大一些,只要你没有自成交,没有频繁报撤单,基本上都没事,期货市场主要监管的就是关联账户,对敲,自成交等违规操作。

2、交易所怎么判断期货异常交易行为?平时每个月都会有公告,就是监管层监督检查的结果,显示当月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还有相关的处理结果,提醒投资者合规交易,理智投资。

3、根据规则,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单日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5次,这就是违规了,所以说尽量不要有这样的操作。

4、先来看什么是期货异常交易行为,普通的操作都够不成违规,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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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商品交易所也会对频繁报撤单进行限制?

商品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或者说物品出现了损坏而发生撤回的现象那么商品的交易的过程当中,这种现象是非常常见的,因为 *** 什么东西的时候都会存在一定的失败的概率,并不是百分之百所以在遇到一些残次品的时候就会出现撤单的现象,我们一般撤回的时候次数应该都不是非常的多,只是可能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发生撤单。但是,如果商品交易所发生的频繁的撤单现象,那么是不是可以进行很多次没有任何的限制?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在购买一些商品想要撤单的话,那么就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所以对撤单有许多的限制,那么对于商品交易所来说,想要撤单也是有进行限制的,大概限制单数几百次左右,毕竟这个次数也不是非常的少了,因为我们在发生事情的时候,可能是因为系统bug,或者说一些其他的因素导致。所以对于商品交易所也是对于商品撤回有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对于商品撤单的次数,毕竟这个数据关系者这个商品交易所的名誉以及声望,对于任何地方和任何交易所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可能名誉和声望更高的一些交易所,他们所存在的撤单限制数量会越多。简单来说,就相当于我们生活当中许多的超市,如果他们存在过多的这种现象的话,那么一定说明他们每天的交易率非常的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许多的退还的原因和次数,这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有些东西是要根据每个人的特征去量身定制可能其他人代替购买的情况也有很多,所以才会出现不合适的现象而发生撤单现象。

商品交易所为什么对频繁的报撤单进行限制呢?

消费者购买商品是自己的权利,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发现这个商品不太符合自己的要求,你就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商家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品交易所为什么对频繁的报撤单进行限制呢?

一、撤单是正常现象

大家也都是作为消费者,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这个产品不符合心理预期,那么你肯定就是要进行退货的。商品在交易的过程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比如说你购买的这个物品损坏了,或者是你觉得质量不好,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撤单,把这些产品寄回去。其实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现象,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为了维护商品交易所的名誉

虽然大家可以进行撤单,然后把产品退回去,但是进行撤单也是有字数要求的,不可能你想撤单就撤单,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就会对交易者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所以如果你想要撤单的话,对于撤单的产品也是有一些限制要求的,大概限制的单数是在几百次左右,超过了这个次数就不会再让你进行撤单了,其实商品交易所对于商品的撤回之所以进行限制,也是因为这也关乎了商品交易所的名誉,如果客户一直都在撤单,那么这个商品交易所的名声就会不好,所以对于顾客撤单的数量也会进行一些限制。

三、为了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这样进行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有一些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根本就没有任何质量上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商品交易所让这些客户随便的退单,就可能会对商家的权益造成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也会对顾客撤单的数量进行限制。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 *** 、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本解释之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更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之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本解释之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更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之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之一条之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股指期货交易要收取1元委托费和撤单费,正常吗

你好,股指期货交易量较低,如果频繁报撤单对市场行情是有一定影响的, *** 和交易所设置这个收费,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是合理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之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起草说明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一些交易者反复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体平台,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条。之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一)关于虚假申报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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