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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监管部门)

7.51 W 人参与  2023年02月16日 13:49  分类 : 推荐  评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 *** 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 *** 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 *** 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 *** 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 *** 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 *** 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更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更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 *** 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 *** 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 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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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私募基金, 通过私募排排网买, 和直接在私募基金的官网买,这两种方式各有什么优劣吗?

*** 近日正式下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重点明确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更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的,也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更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须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依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或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 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体现功能适度监管原则

***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从主要内容看,《办法》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同时进行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 *** 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同时,《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九项禁止性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征求意见完成后作出八项修改

张晓军介绍,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 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根据市场提出的意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给合法汇集资金流出空间;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等。

此外,对于有市场人士提出合格投资者标准偏高、关于宣传推介方式的限制过严、关于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过严的意见,《办法》未予采纳。

张晓军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按要求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当申请备案。否则,将根据《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为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 深夜发什么重磅?

20日晚间22:39分, *** 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昨天(7月20日),先是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接下来是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至此,央行、银保监会、 *** 的资管规则已全部出齐。

这给市场吃了颗“定心丸”,将此前的预期和困扰等不确定因素变成了确定:一方面,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以及估值 *** 上的适当妥协,都释放了利好信号;另一方面,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为主题。政策并非大放松更不意味着完全转向。

新规将影响到全市场近47万亿资金规模,市场人士预计新规细则出台有助于新产品的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的下行势头也有望改善。同时,新产品的加速推出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 明确资管业务十大变化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

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

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

十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一行两会对资管业务的细化安排全部出齐,一起看看有哪些关键点?

 关键点一: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

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 1 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关键点二:公募资管产品可投非标和股票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宏观研究李超认为,这给了银行处理此类资产更大的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要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这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冲击市场的担忧,对银行形成实质性利好。

中金固收分析师张继强表示,实践当中,很多公募新产品报备的过程中,不批准其买入非标。当下,在防风险、去杠杆的过程中,资管新规等政策导致了较大的融资渠道缺口。而就算是海外市场,其实资管产品也可以投资一定的另类资产。因此,正视现实,疏导堵并重可能是更好的处理方案,有助于减轻理财面临的转型难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未来公募产品可以自行设定投资非标,只需要保留5%的现金或利率债。这点是和过去三个月整个市场的预期差异较大,也是为了防范接下来社融进一步塌陷的最核心的举措。一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仍然受限于总量4%和35%的比例限制,但单个公募产品投非标比例没有设限制,大幅度提供了公募投非标的可行性。未来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其子公司的投资非标比例限制会另行规定,这里延续的4%和35%仅仅适用于尚未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

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看来,尽管理财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但是投资比例仍有较强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利好其实有限。他表示,资管新规大的原则和方向没有变,监管层整治理财市场乱象的决心没有变,银行业面临的未来激烈竞争的格局没有变。

关键点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张继强认为,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是重大放松。银行理财面临的问题无非是老产品如何化解,新产品如果启动。但这里没有提出新产品的类似,不过根据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似乎非标也算在其中。凡事带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显得正义感、合理性高多了。

孙建波指出,这里新资产不局限于标准化资产,从通知的表达含义看包括非标资产。也就是只要总得非标资产规模不增加,且新增非标期限不超过2020年底,就可以在老资产池中新增加非标投资。这也是对过渡期相对最宽松的解释口径。

 关键点四: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型基金

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资管新规已经明确了公募产品可投资股票。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新规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也可以投资股票型基金。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

关键点五: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但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发行半年期以上定开产品,此类产品只要底层资产久期不超过封闭期1.5倍就可以用摊余成本法,孙建波认为这是对整个资管新规关于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更大的让步。

孙建波指出,开放式产品中允许银行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且允许此类产品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额外配以影子定价。但并没有明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的偏离度是多少,如果超过偏离度如何处理。投资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制在 *** 的货币基金范围。

李超表示,过渡期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有望降低其净值的波动,能够增大其吸引力,有助于银行吸收货币理财产品。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明明对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点评称,此次《通知》规定,在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相关举措将大大缓解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负债流失压力。此外,监管层为了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负债荒局面,加速了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货币基金的替代过程,同意该类产品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 *** 进行估值,因此,预计未来货币基金规模将会进一步收缩。

关键点六:鼓励非标回表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包括期限特别长的PPP,其他明股实债,或者其他非标回表障碍有:资本充足率、单一授信集中度、MPA打分受影响、狭义贷款规模不够等。

孙建波认为,央行的通知预示着未来回表都将会进行特殊化处理,至少从监管指标上扫清非标回表的障碍。目前很难判断具体采取哪些更多措施鼓励非标回表,预计至少上述4项措施可能会考虑。

关键点七:打破刚兑,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新规规定,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实行净值化管理。

同时, *** 也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禁止刚性兑付。

普益标准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一旦“刚兑”产品大量退出市场,因青睐“刚兑”而选择银行理财的客户,此后很可能会转移至其它更具投研能力的资管机构。在资管行业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未来银行资管将不得不重视客户需求分析,并基于客户的不同需求,研发与之需求相匹配的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该报告指出,当前银行理财客户呈现三大需求特征,从流动性需求看,流动性越强,客户对收益的要求越低,在流动性需求愈发强烈的背景下,类货币基金产品或将成为市场主流;从投资规模需求看,低门槛产品仍是市场主流;从风险偏好需求看,受资管新规影响,投资低风险产品的客户将逐步分流至其它领域。

关键点八:最严穿透标准,去杠杆仍是主线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同时,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还坚持了资管新规的解决期限错配、去除资金池运作和解决多层嵌套等原则,是资管新规的延续。

李超认为,目前市场部分投资者认为中美贸易摩擦和我国经济增速下行背景下金融去杠杆存在边际缓和概率,此时出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意味着金融去杠杆仍在途中。

孙海波表示,从银行理财的角度来看,已经逐渐形成有效闭环,从2017年5月开始对资产穿透登记的要求到2018年10月起登记投资者信息,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资产信息、理财投资者信息以及理财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已经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全流程、穿透式”的产品信息报送,实现了覆盖理财产品上下游、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穿透是未来监管严查的重点,基础设施的前期布局已经将系统基本落地完成,将会作为日后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处罚的尚方宝剑。近期北京银监局对辖内两家信托公司开出罚单。就是针对“向上穿透违规”和“向下穿透违规”的两个案例。

银保监会至此开始执行史上最严的穿透标准,甚至比 *** 此前的标准更加严格!

关键点九:设置了过渡期,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关于过渡期的时间区间,自该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新规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新规规定的理财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 *** 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李超团队分析,商业银行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另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监管部门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而对于未严格执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银行,则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表明新规的灵活调整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放松,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同样是奖惩分明。

关键点十:影响全行业47万亿资金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6 月末,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1 万亿元,环比 5月末下降1.18 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也持续下降。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47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此次对资管新规的突破或修改,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对金融机构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也有市场人士分析,资管新规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没有改变,要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和定力的决心没有变,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也发生较大改变,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严的现象,因此监管从实际出发对细节做了一些明确,在大环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节奏和力度。

“过渡期内,有些金融机构在整改过程中特别着急,恨不得一年就到位,但是投资者需要逐渐适应,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也需要时间。因此,监管政策要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以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实现平稳过渡。”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新的执行通知中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

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实际上,这些细则并非对资管新规进行了“放松”,而是为了解决资管新规过渡期内面临的一些问题。过渡期结束后,或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的监管 *** 。

来源:和讯名家

近70年内我国中国法律一共修改过多少次?

11次。一次大修,十次小修。

从2011年4月开始的新法律法规目录

1、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更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9、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1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1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1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1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20、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22、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2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4、《戒毒条例》

2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26、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9、《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35、《烈士褒扬条例》

3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7、《保险公司保险业务 *** 管理暂行办法》

38、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9、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40、《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4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2、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3、《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44、《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45、《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4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7、《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48、《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51、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52、更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 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5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5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57、《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58、《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59、《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60、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之一批指导性案例

6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2、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

6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64、对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

65、个体工商户条例

6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68、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69、银监会发布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70、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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