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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的账务处理)

7.27 W 人参与  2022年09月14日 13:05  分类 : 热门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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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 19920606 【实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

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及各地的实施办法,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审查

、验证,出具报告,方可向外提供。 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

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

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企业审批部门批

准。 第九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

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首先应自行清理财产、债权、

债务,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应转给改

组后的企业。 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验证、确认手续,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第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全部资产

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企业股票,也不得库存本企业已

发行股票。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额发行股票,股东仍按票面金额享受权

益。超面额部分减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不得作为股

利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

内的借款是企业的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业的长期负债

。 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具体发行办法,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应交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

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

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更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

调整。 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

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

准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只能在上述标准中选择一

种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

资料,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

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也可报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不列作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

,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

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提取

折旧的范围、折旧 ***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及折旧年限等,比照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企业由于特殊原

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在加速30%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税

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改变折旧年限或采用其他 *** 计算折旧的,在纳税时要按

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在下一月份相应增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取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另设折旧基金。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办法进行

核算,不另设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和

大修理周期确定。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

,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少于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费用。 采用待摊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与大修理周期相同。 大修理费用的核算 *** 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其净值计入当年损益。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章名】 四、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

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

,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购进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有规定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等向其他企业投资;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货币资金;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

期投资分得的利润、利息、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筹办费用包括: 1.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2.按面额发行股票企业的发行费用。 【章名】 五、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

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可以

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 *** 中,任选一种,并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计价 *** 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 *** 的,应当

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取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

分期摊销等 *** 。具体核算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财务情况

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章名】 六、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耗费,都应该计入企业的成

本和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

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固

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

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为

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项,不得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购入支出; 3.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借

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 4.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福利费; 5.对股东发放的股利;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

、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

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

务收入总额的5‰。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

—5‰提取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当年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

收回,应计入坏帐准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项: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

的部分; 2.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

收回的部分;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企业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

作为坏帐损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

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地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110%的范围内,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

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缴

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列入成本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

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之内,

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经费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

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 *** 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产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

福利基金、业务费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包括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等。 【章名】 七、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有关费

用后的余额。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

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各项滞纳

金和罚款支出、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其中滞纳金和罚款支

出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的,为亏损。 企业的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抵

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弥

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由企业的盈

余公积金抵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当年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超过本规定有

关列支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在纳税时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

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 (2)接受赠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企业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企业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

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公益金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

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企业为维护股票

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

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

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在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可以发放股票。 【章名】 八、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

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

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的处理办法;按照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

认未缴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 第五十六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然后再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清算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

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当视同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投资各方的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先按优先股股份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

,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再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 当剩余财产不足偿还优先股全部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

查,方为有效。 【章名】 九、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您好,

(1)处理原则不同。公允价值套期改变了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配比,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实际抵销结果。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按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的原则处理。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待到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时,将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在预期交易的套期后导致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时,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确实也可能影响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负债或资产的账面价值。

(2)套期工具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不递延;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转入损益。

(3)被套期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项目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预期交易,对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且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不进行基差调整。但对预期交易导致后来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允许企业选择是否进行基差调整。

关于期货会计处理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等。商品期货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一般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核算,其主要账务处理为:(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买入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1]假设20x8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每手10吨,2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4元/手;(3)11月30 Ft结算价1970元/吨;(4)12月31 13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950元/吨,交易手续费4元/手。则A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元(20×10×2000×10%),交易手续费80元(20×4) 借:衍生工具——大豆期货40000 投资收益 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080 (3)11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6000元[20×10×(2000-197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6000 (4)12月31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4000元[20×10×(1970-195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4000 (5)12月31日,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并支付交易手续费4元/手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0000 贷: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30000 借,投资收益 8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0 借:投资收益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二、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2]20×8年度B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每手20吨,19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3)11月30日结算价18800元/吨;(4)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85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则B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人资金5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380000元(10×20×19000×10%),交易手续费15200元(10×20×19000×4%)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380000 投资收益 15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95200 (3)11月30日,铜期货合约盈利40000元[10×20×(19000-18800)]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 (4)12月31日,铜期货合约盈利 60000元[10×20×(18800-18500)] 借:衍生工具——铜期货 6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 (5)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并按成交金额的4%支付交易手续费14800元(10×20×18500×4%)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80000 贷:衍生工具——铜期货 480000 借:投资收益 148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48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测绘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3)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4)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7)会计核算 *** 。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 *** 经营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8)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 *** 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 *** 的会计处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10)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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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5、医院会计制度

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财务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

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8、医院财务制度

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 *** 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五、审计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七、会计核算 ***

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 *** 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八、会计处理规定

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

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 *** 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 *** 的会计处理规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

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

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十、其他会计制度

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之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 *** 会计准则》。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 ***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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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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