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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期货市场监管(香港期货交易中心)

7.5 W 人参与  2023年03月01日 13:08  分类 : 推荐  评论

请问香港的期货市场健全吗?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a) 香港的监管架构

(i)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 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 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 *** 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 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 *** 的规管目标为: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为投资於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稳定性。

*** 分为四个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扛捍式外�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

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

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

(ii)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香港交易所拥有并营运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iii)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联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是监管联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亦是於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iv)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期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期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v) 结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均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规限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於期交所进行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

(b) 市场监管

(i) 立法架构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ii) 交易权

根据法例,任何人士於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约买卖业务,均须获 *** 发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定。

除此以外,据联交所及期交所颁布的规则规定,任何人士如欲於此二家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必须持有有关交易权。交易权赋予持有人可於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的权利。然而,单单持有交易权本身并不代表持有人获准於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实际买卖。要进行此等买卖,有关人士必须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包括须遵守一切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的规则)注册为其参与者。

联交所交易权及期交所交易权分别由联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不时订定的程序有偿发出。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联交所及期交所的规则规限下,向现有的交易权持有人购入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

(c) 香港交易所集团业务的制衡架构

基於香港交易所身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唯一经营者,以及有需要确保其履行本身职责,维护市场持正操作,再加上其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著重要的策略作用,香港交易所设有全面的制衡架构:

企业管治 - 本所实行的企业管治架构旨在让香港交易所能够在公共职能与商业牟利两个宗旨之间取得平衡。

作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唯一经营者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身为认可控制人所徵收的费用、联交所及期交所身为认可交易所所徵收的费用,以及其相关的结算所作为认可结算所所徵收的费用,均须於各自的规则中订明并经 *** 批准。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制订及更改规则亦须经 *** 批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 在决定是否批准徵收有关费用或修订有关费用时,须考虑以下事项:

拟徵收费用的事宜在香港的竞争情况(如有);及

另一家认可控制人、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又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类似机构就相同或类似事宜徵收的费用水平(如有)。

风险管理 - 如《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香港交易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活动 的风险管理事宜的政策,再将有关政策提交香港交易所考虑。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由香港交易所主席出任。

对控制权的限制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 *** 与财政司司长协商后书面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得成为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的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单独或联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联者有权在任何此等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 除非信纳作出上述批准是符合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否则不得作出有关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不得成为或继续成为联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该人士是认可控制人又或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上述禁制,则作别论。香港交易所是至今唯一获认可作为联交所、期交所及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至於香港交易所集团其他有关成员,即联交所、期交所、HKEC Nominees Limited及The Stock Exchange Nominee Limited,均已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不会被禁止控制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 - 香港交易所作为在本身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须由 *** 监管,以免出现任何利益冲突,并确保香港交易所与受其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监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 *** 的监管乃透过两套条文实施:(1)《主板上市规则》第38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6章与其他若干条文特别载有关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部份,并订明香港交易所证券於联交所上市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在有利益冲突时 *** 的权力及职能;(2)由 *** 、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在2001年8月22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载列有关订约方彼此之间在下列事宜上的关系:

香港交易所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

联交所就香港交易所的证券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证券执行规则的情况;

*** 对作为上市公司的香港交易所以及(倘出现利益冲突)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监察及规管;

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及由香港交易所作为控制人的公司的利益,与该等公司恰当地履行监管职能的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及

市场持正操作。

《主板上市规则》第38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6章以及上述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可於本网页浏览。

香港交易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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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何监管金融市场?

香港地区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香港实行混业经营、分业 监管。中国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由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 )、保险监理处(以下 简称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四大 监管机构和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 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金管局成立于1994年4月,根据“银行业条例”的授权,对持 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其监管 *** 有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 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 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 相同。

*** 于1989年成立,是对香港证券、金融投资及商品期货买 卖实行审慎监管的更高机构。 *** 财务上与 *** 独立,直接向香港 特首负责, *** 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 致力维 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 资者提供保障。 *** 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管上市公司资料的公开及 收购与合并工作,执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法律条例等;监管交易所;监管投资产品。

*** 根据现行的监管架构,有责任监管和监察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监认可的结算 公司。保监处于1990年6月成立,为 *** 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对香 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保险业界 会制定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于1998年9月根据1995年制定的“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主要职能是负 责监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确保有关人士遵守强积金条例。

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 *** 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 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 这些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 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 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 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等。

香港证券公司受香港监管保护还是大陆监管保护啊

香港特区与大陆,实行一国两制,香港证券公司受香港法律之监管。香港以其独特的国际金融中心、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完善的金融市场和交易市场吸引了内地企业。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香港与中国大陆相比拥有更加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香港证券市场采取自行管理模式 

香港证券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为香港特区 *** 和香港 *** 。其中,香港 *** 于1989年成立,主要负责监督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独立于 *** 公务员架构职位的法定组织。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及执行监督市场的法规,实施市场参与者发牌制定并进行持续的监督,监管市场经营机构(包括交易所、结算所等),审批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监察上市公司的企业活动,投资者教育等。香港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为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及联交所。此外,香港证券市场设有“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 *** 主席,有权对 *** 做出的所有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全面复核,有权推翻 *** 的决定或作出新的裁决。

二、上海证券市场采取集中管理模式 

上海证券市场的行政性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中国 *** 及派出机构,自律性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交所。上海证券市场对 *** 也有监督条款,但没有类似香港的上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海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不是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市场风险而是 *** 行为风险。证监工作缺乏系统性与规划性,多层次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 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虽己建立,但分工不明,自律管理有待加强,与香港相比,同业协会的作用及舆论监督不力,交易所不够独立。

三、两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颁布后,形成了包括法律、附属法例、 *** 规定、交易所规则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对证券监管涉及到的或者可能涉及到的问题都有所规定。内地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以《证券法》为主,但该法内容和详细程度远远不及香港证券法律体系,过分强调原则性和灵活性,操作性较差;其次,《证券法》与其他相关的基本法律衔接性不够,特别是涉及民事责任部分,点到即止,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的法定民事诉讼制度就规定任何受害者有权向被发现须对市场失当行为负责,或曾向公众发布影响股价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人士提起民事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未设置任何受案的前提条件;此外,内地证券监管规范制度数量多,但大部分属于事后补救的措施,相对滞后,随意性强,缺乏前瞻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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