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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证券期货管理机构)

4.09 W 人参与  2023年03月02日 05:12  分类 : 热门  评论

商品期权和ETF期权开户条件有哪些

()申请户托管其委托期权经营机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用余额(含通融资融券交易融入证券资金)合计低于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陆月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期货公司户陆月并具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本所认相关测试; (四)具本所认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六)严重良诚信记录律、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事期权交易情形; (七)本所规定其条件要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期权测试证明(即交所中国站考试绩)、净资产证明(加盖公章新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期超三月月度资产负债表) 申报规则: (一)买卖类型包括:买入仓、买入平仓、卖仓、卖平仓、备兑仓及备兑平仓等 (二)期权买应支付权利金;期权卖收取权利金并应根据本所及结算规定交纳保证金 (三)投资者进行买入平仓委托须持相应义务仓买入平仓委托数量超所持义务仓该笔委托效 (四)投资者进行卖平仓委托须持相应权利仓卖平仓委托数量超所持权利仓该笔委托效 (5)投资者进行备兑仓应先提交合约标备兑锁定指令其证券账户合约标提交用于备兑仓证券本所实锁定相应数量备兑备用证券锁定备兑备用证券卖仅用于备兑仓或者解除备兑锁定限售条件流通股指定备兑备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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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

(“之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通字[2004]66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7]861号)

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信安[2009]1429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水利 *** 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2010年3月)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JR/T 0060-2010)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8年4月)

宁夏 *** 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第五条 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六条 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第七条 中国 *** 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 *** 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第九条 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第十条 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房、电力、空调、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符合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 *** 结构,划分安全区域,各安全区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外部 *** 攻击破坏的能力。第十三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业务要求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能够支持业务的运行和发展。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第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防范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对信息系统造成破坏,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第十六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明确信息技术决策、管理、执行和内部监督的权责机制。第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核心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与市场相关主体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的技术规则,并报中国 *** 备案。

核心机构依法督促市场相关主体执行技术规则。第十九条 核心机构应当提供多种互为备份的远程接入方式,保证市场相关主体安全接入,并对市场相关主体的远程接入进行监控与管理。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第二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经费投入,配备足够的信息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行业规划和本机构发展战略,制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满足业务发展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第二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新建、升级、变更、换代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测试。第二十三条 核心机构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上线或者进行重大升级变更时,应当组织市场相关主体进行联网测试,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知识点

   一、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 *** 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二、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 *** 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四、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五、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 *** 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 *** 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 *** 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七、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 ***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 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八、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 *** 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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