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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与倾销的关系(期货交易倾家荡产)

1.1 W 人参与  2023年03月11日 04:12  分类 : 必看  评论

塑料反倾销对期货有影响吗

有。塑料反倾销对期货有影响,1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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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如何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降低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 *** 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 *** : A.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 *** 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 *** 相对较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A.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D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B. 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周。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 *** 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C.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时而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 *** 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D.产品若是由原产国流转到一个中介国,再由该中介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的出口价格应与在该中介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若该产品只是在中介国转运,或该产品在中介国并不生产,或中介国无可比价格的存在,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关于倾销的定义

关于倾销的确定

一、倾销价格的确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这里的同类产品是指在所有方面都跟出口产品相似的产品,或虽在所有方面与出口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由此可见,认定倾销是否存在取决于两个价格的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如果经调查认定倾销成立,则二者之间存在的差额即是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是否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倾销价格的标准。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有三种 *** 。其中,之一种 *** 是最主要、最常用的 *** ,只有在之一种 *** 由于存在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时,才使用另外两种 *** 。

    (一)国内市场价格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内市场价格是指:(1)被调查或类似产品对美国出口时的价格;(2)在出口国的主要市场出售或要约出售的价格;(3)以通常批发数量决定的价格;(4)为国内消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价格。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消费,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已支付或可支付的可比价格。

    在美国反倾销法中,在计算国内价格时,为了使价格接近真实的出厂价格,如果国内价格没有包括下列因素,则要加上:为备妥商品适于运输到美国的所有容器和包装费用,以及其他成本、支出和费用。

    一般是采用实际销售价格而不是采用要约销售价格作为决定外国市场价值的基础,只有在没有实际销售时,一般才考虑采用要约销售。只有起初的要约销售,即要约提出后,可能被合理地期待接受,这样的要约销售才可以用来决定外国市场价值。

    (二)第三国价格

    第三国价格也就是以产品出售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许多除出口国与进口国之外的“第三国”,因而就存在一个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第三国”的问题。选择第三国的标准如下:1rt;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应是向进口成员国出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2rt;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也是用于其国内消费;3rt;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不得小于向进口成员国出口数量的5%;4rt;在第三国的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非正常贸易情况。

    在美国反倾销法中,适用第三国价格的条件是:国内市场销售在数量上不充足,以致不能形成有意义比较的基础,或国内市场价格要求的其他因素缺少,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市场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来决定,即该种或类似商品(在一般交易过程中,以通常批发数量)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或要约销售的价格。按美国法一般原则,如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少于对第三国销售的5%,则被认为是不充足的。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规定的比较笼统,当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的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使国内市场销售不允许适当比较,可以采有同种产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一般是代表价格。

    美国反倾销法中,一般向单一国家的销售被用作第三国价格的基础,在选择合适的参考国时,一般选择出口产品最类似于向美国出口产品的国家,只要向该国出口的数量作为比较目的是充足的;如果类似性不成为问题,则参考国选择出口销售占更大数量的国家,包括对美国的销售。如果向两个或更多国家出口数量大致相同,则选用其市场构成和开发上最类似于美国市场的国家。当向单一国家的销售不能提供充分的样品时,美国法律规定可采用对一定第三国的累积数量。

    如果国内市场价格相同,如下列因素没有包括进第三国价格,则要加上:为备妥商品适于运输到美国所有容器和包装费用,以及其他成本、支出和费用。

    外国制造商在国内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经常以不同价格出售商品,在此种情况下,通常对决定外国市场价值所有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加权平均,然而,如果至少80%的商品是以同一价格在被调查市场出售,则该价格可替代加权平均价格。

    (三)构成价值

    以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所谓构成价格是指产品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另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这里的生产成本费用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计算,这些记录应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合理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以及有关产品的销售。反倾销调查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该分配应是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的。关于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根据。

    构成价值计算 *** 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 *** ,在国际反倾销守则中也确定了构成价值的因素:原产国生产成本;合理数量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利润。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构成价值的因素类似于国际反倾销守则的规定,不同的是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总生产成本由狭义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销售、管理和其他一般费用,并且把狭义上生产成本划分为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国际反倾销守则都规定,利润不应超过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正常得到的利润。

    (四)“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具体到每一笔交易,出口价格的确定取决于交易双方使用的价格术语,不同的价格术语代表着不同的价格条件。

    特别情况下,例如交易属于易货贸易或补偿贸易,则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出口价格是不真实、不可靠的。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如有联合或补偿安排)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确定出口价格的 *** 是:(1)出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无特殊关系的独立购买人的价格;(2)调查当局可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具体 *** 可见《海关估价协议》)。

    (五)“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目的,是为了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其倾销幅度的大小。由于通常情况下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得两个不同国家市场的销售价格,正常价值一般不包括出口所必需的税费等,但出口价格则包括出口税费。因此在对二者进行比较前,首先需要对两个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对二者的比较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尽可能在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对运输费、保险费等一些因素予以考虑和调整,同时应尽可能就同一时期的销售进行比较。

    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货币兑换。在比较中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通常指购买定单、定单确认或发票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作出。假如在期货市场上出售外币与有关的出口销售有直接联系,则应使用期货销售的外汇汇率。(2)比较的方式,包括三种:1rt;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 *** 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2rt;正常价值与每项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3rt;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独出 *** 易的价格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应采用第1种方式进行比较。(3)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向进口成员出口的,则该产品从出口国向进口成员销售的价格既可以与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也可以与原产地国的价格进行比较。例如,在出口国国内不存在该产品的生产,也没有国内销售价格,这时的价格比较应以原产地国的国内价格为准。

二、价格调整

    在决定外国市场价值时,无论是国内价格还是第三国价格都可能受到交易数量、销售条件、商品物理特征不同等方面的影响。为了使价格能在真实基础上比较,往往要对影响价格的因素作出适当地调整。

    (一)在数量差别上调整

    为了说明在数量差别上作出调整的必要性,试举一例:某纺织品对美国市场的订单是每批200件,而在香港市场是每批100件,那么因给予大量进口的美国进口商一定的数量折扣,因此美国的销售价格与香港销售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额,将此种差额作为倾销差额而认定香港出口商倾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即把因数量折扣而形成价格差额加到美国销售价格中。

    如用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如在倾销申诉提起前6个月内,外国制造商对国内市场出售的20%以上的商品给予此种折扣,则可以对有关数量折扣给予调整,在第三国价格用作外国市场价值时,此种6个月与20%的规则也适用于对第三国的销售。如这两个条件不能满足,也可以根据成本规则提出数量折扣的调整,即提出节省成本归因于在一个市场比另一市场有更多数量的事实。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也采用了6个月与20%的标准。

    美国商务部不能仅仅依据公开的价格表不同就认定存在数量折扣,只有出口商证实它确是依据价格表给予折扣,才能采用此种价格表。

    (二)销售情况差别的调整

    根据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规则[19§353.15(b)]的规定,对销售情况差别的扣除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贷款条件、保证,担保、技术协助、服务、卖方承担的购买人的广告费和其他销售费用。在佣金上的差别也可以扣除,但是如在一个市场支付了佣金而在另一个市场没有支付佣金,此种扣除应限制在不超过另一个市场发生的实际费用或在之一个市场中佣金的数量。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除了以上扣除内容外,对包装、运输、保险、搬运、装卸及附属费用等方面的差别也可以扣除,相同于美国的是,对一般管理费用,日常费用包括开发、发展等费用也可予以调整。

    在美国反倾销法中,对销售情况的调整有一个限制,即销售情况通常与被调查的销售有直接的关系。

    (三)物理特征差别的调整

    如进口商品类似于而不是相同于国内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出售的商品时,也可以进行调整,一般以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中的差别决定扣除的数量。在美国发生过一起法国进口焊接钢管倾销案,法国进口焊接钢管中比国内市场中出售的最为类似的钢管含有更多的钢,因此有必要将钢的成本差别附加进国内市场价格,以此决定外国市场价值。

    (四)进口捐税和间接税差别的调整

    这是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的特别规定,如某种产品出口到欧洲共同体免除进口捐税和间接税,及因为此种进口捐税和间接税的退还,也可以进行调整。

三、某些特别规定

    倾销是进口国销售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同种商品在另一国市场销售价格,简言之,反倾销法是针对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自从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之后,对美国市场和国内市场之间非价格歧视但是国内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也要对此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规则(19§353.7)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是根据构成价值而不是根据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决定此种商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1)在一个相当长期间内,以相当大的数量低于成本销售,并且不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在合理期间内可以收回所有成本的价格。

    (2)不低于生产成本的剩余销售不能充足地用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

在销售的一部分低于生产成本,而剩余的销售可以提供决定外国市场价值足够的基础,只有这些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的销售才能用来决定外国市场价值。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中规定的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的概念类似于美国的规定,但是在低于生产成本销售时,计算正常价值的 *** 有:(1)在国内市场不低于生产成本的现存销售为基础;(2)对第三国出口销售为基础;(3)构成价值为基础;(4)调整上面反映的为消除损失和提供合理利润的附属生产成本价格。

倾销是什么意思?

倾销是一种竞争手段。

倾销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相对应的反倾销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扩展资料:

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之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 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

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 *** 强有力的支持;

例如,出口国 *** 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 *** 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垮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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