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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期货高管(东海期货股东)

2.43 W 人参与  2022年11月26日 02:42  分类 : 必看  评论

胡旭苍的背景

“我平时就关注资本市场,尤其关注股票和期货这些东西,这在温州的企业人中是少数的。”胡旭苍说,他和王伟东的相遇在2007年6月,“和北京杰思一起吃饭,我们就聊起了私募基金,王伟东的谈话很快吸引了我们。”当时,在场的温州商人都听不懂他俩的谈话内容,见他俩聊得投机,就对他说,你要做我们就跟你上。一拍即合,由于温州商人手中拥有大量缺乏有效利用的闲散资金,因此首期5亿元的募集资金很快就找到了出资人。

王伟东属于学院派,北京大学投资银行博士毕业,曾任 *** 海外上市部官员,后在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投资银行部任职。他曾任证券公司高管,1998年参与创办了中国之一家股权均等的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王伟东对温州孕育PE的土壤早有预见性。他当时去温州做讲座,希望能够在温州创办类似的私募机构,“我们几个朋友都很看好温州,认为温州的经济环境比较活跃,PE有发展空间。”

胡旭苍说,王伟东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素养让他肃然起敬:“我们当时采用的是和国际接轨的PE制,还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者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掌握管理和投资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为了能够使基金管理者拥有更大的自 *** ,海外风投的投资人一般不参与投资决策。东海创投的成立进展迅速,2007年7月16日注册。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更高检、 *** 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 *** 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 *** 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 *** 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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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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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 *** 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 *** 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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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 *** 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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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 *** 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 *** 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 *** 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 *** 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 *** 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 *** 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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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更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国内有哪几家期货公司是A级会员啊?拜托了各位 谢谢

根据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其中A、AA类期货公司数量为45家,AA类占19家,A类占26家。

按照 *** 2011年4月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 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来确定各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类别(分5类11个级别)。

上述分类结果,将与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及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尤其是与申请创新业务试点的顺序挂钩。

附: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AA,A类

叫李全的历史名人有哪些?

1、金朝末年地方武装集团首领

[编辑本段]

李全(?—1231),金朝潍州北海(今山东潍坊)人,汉族,金末地方武装集团的首领。

金宣宗贞佑二年(1214)五月,金朝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蒙古军再度南下,在山东、河北等地大肆掳掠。金朝统治者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无力抵御蒙古军南下,依然对境内人民横征暴敛,加重剥削。为反抗金朝的黑暗统治,在山东、河北一带爆发了规模很大的红袄军起义。

早在章宗泰和、大安年间,山东就有益都(今属山东)人杨安儿(本名杨安国)领导的起义。宣宗南迁前夕,杨安儿起义军日益壮大,以青、潍、密、莒诸州为中心,活动地区扩展到整个胶东半岛。贞佑二年(1214),杨安儿称王,置官属,改年号天顺。李全喜习武,弓马矫捷,善使铁枪,人称“李铁枪”。至宁元年(1213),蒙古军进攻山东,李全之母、长兄皆为乱兵所杀。李全为复仇,遂与仲兄李福聚众数千起兵,响应杨安儿,攻打临朐(今属山东),进取益都。起义队伍迅速发展,刘庆福、国安用、郑衍德、田四、于洋、于潭等都归李全指挥。李全与杨安儿、泰安(今属山东)人刘二祖领导的起义军,成为当时红袄军起义的三支主力。

蒙古军北撤后,金朝廷遣宣招使仆散安贞率重兵镇压山东、河北红袄军。以完颜霆(原名李二措)、黄掴阿鲁答率金朝精锐部队“花帽军”来攻,杨安儿所占州县相继失陷。十二月,在阑头滴水败杨安儿。杨安儿与其党汲政等乘船退往即墨入海,欲至岠嵎山(今山东栖霞东北)。舟人曲成贪赏钱千金,引金军袭击杨安儿。杨安儿坠水死,其余部由妹杨妙真(人号四娘子)与母舅刘全统领,并奉杨妙真为首领,称“姑姑”。时刘二祖亦被金军所败遇害,其残部霍仪、彭义斌先后领导其残部继续与金军作战。李全也险些被金军所擒,为保存余力,决定退保东海(今江苏连云港东南)。刘全、杨妙真等率万余人与李全会合。李全与杨妙真在磨旗山(今山东莒县东南)结为夫妇。不久,彭义斌率领的刘二祖余部也来归附李全。

金兴定元年(1217),宋宁宗下诏伐金,并招安各路义军。宋嘉定十一年(1218)正月,李全等人附于宋。宋朝集中各路义军分两路攻金。李全袭破莒州(今山东莒县),擒金守将蒲察李家,别将于洋克密州(今山东诸城)。其兄李福也克青州。宋朝廷始授李全为武翼大夫及京东副总管的称号。四月,金招抚副使黄掴阿鲁答又夺回密州,李全战败。接着李全又兵败莒州。九月,李全出兵围海城,反攻密州,擒黄掴阿鲁答、夹谷寺家奴,进而攻克寿光、邹平、临朐等县。解送阿鲁答于楚州(今江苏淮安)。李全等人归宋后,受楚州节制。这年冬天,李全军徙屯淮阴的龟山。

继李全之后,红袄军将领石珪、夏全、时青等相继率军附宋抗金,使金朝受到极大的威胁。兴定二年十二月,金宣宗派开封府治中吕子羽联络,试探议和。遭到宋朝拒绝。宣宗下诏,命左副元帅、枢密副使仆散安贞辅太子完颜守绪大举攻宋。

兴定三年春,金兵攻下宋成州、凤州和兴元府。仆散安贞大军围攻宋安丰军(今安徽淮南)及滁(今安徽滁州)、濠(今安徽凤阳)、光(今河南潢川)三州。淮西告急。宋将李庆宗在濠州战败,损失兵马3000。金军前锋游骑到达采石杨林渡,建康震动。时宋淮东提刑知楚州贾涉负责节制忠义军,他命李全、李福断金兵后路,并报帅司调各路义军分头出击。李全率东海军与金兵在嘉山遭遇,获小捷。进军盱眙时,与杨安儿余部季先等部鼎立以御金兵。李全部至涡口(今安徽怀远),正遇号称“卢鼓槌”的金将纥石烈牙吾答率军渡淮河。李全与别将鹿仙袭击之,金兵溺于淮水者数千,俘获甚众。接着又与金驸马阿海激战于化湖陂,斩金将数人,并获阿海逃走时遗下的金牌,李全一直追击到曹家庄。在其他各处金军亦遭到沉重打击,只好退兵,自是金兵不敢至淮东。此次战胜,李全晋升领达州刺史衔,杨妙真封令人。

秋,李全回潍州扫墓时,闻知附金的益都府卒张林,有反金归宋之意。张林据益都,山东诸郡附其势。于是李全临青州城(今山东益都),劝说张林早日附宋。张林尚迟疑,李全只带数人入城与张林相见,张林置酒交谈甚欢,结为兄弟。张林遂附表将所辖山东青、莒、密、登、莱、潍、淄、滨、棣、宁海、济南等二府九州版籍归宋。宋廷授张林为武翼大夫,京东安抚使兼总管。李全也升为广州观察使、京东总管,徙屯淮东军事重镇楚州(今江苏淮安)。

金兴定四年(宋嘉定十三年,1220)八月,李全合张林军北渡黄河袭击金东平府(今属山东东平),因金行省蒙古纲率军固守,不得,改为夹汶水立寨。在汶水被金东平副帅干不搭击败,兵力损失多半,不得不退回楚州。当时南宋朝廷称附宋的北方抗金义军为“北军”,虽然授以官号,只是利用他们抗金,但又行分化抑制的政策。因恐惧他们造反,竟封锁淮水,不许北军南渡。这样,各路义军无法联合起来共同抗金,增强防御能力,反而使他们逐渐变为地方割据势力。李全也因此由农民起义军将领蜕变为扩张个人势力的野心家。当季先被诱杀后,宋朝制置使贾涉欲收编其部,但季先部下裴渊等人拒不受编,拥石珪为统领。贾涉又决定把其部瓜分为六,以分化忠义军势力,但遭到拒绝。李全闻知,请率部讨伐石珪。贾涉以李全部逼石珪就范,石珪却率众降附蒙古。李全乘机吞并原季先的涟水忠义军。

金兴定五年(宋嘉定十四年,1221),李全以胶西(今山东胶县)地处南北商业、交通的冲要之地,便使兄李福守据之。初李全诱商人至山阳(今江苏淮安),以舟师俘其货没收一半归己,然后使商人自淮转海,至胶西。李福贪鄙,竟规定往来商人皆须用李氏舟、车,税其半,乃听商人往金诸郡贸易。同时,他见张林辖境内六盐场利厚,恃李全之势力,提出将六盐场分其一半。张林许他恣意取盐不分场。李福怒,扬言要与李全提兵取张林首级。张林诉之宋制置使贾涉,李福伏兵邀击,于是张林向蒙古请附。贾涉以此责李全,李全率兵急攻张林,张林弃地而逃,李全遂占领青州(今山东益都),从此青州成为李全又一据点。随后,李全又以收买军校的手段,趁宋朝调动官员,丘寿迈初摄帅事,吞并了原来由贾涉掌握的帐前忠义军。在此期间,李全官升领承宣使、保宁军节度使。

金宣宗元光二年(宋嘉定十六年)十一月,宋廷以许国任淮东安抚制置使。许国到任后,压制北军,凡北军与南军(即南宋军队)有争执,无论曲直皆罪北军,裁扣朝廷犒赉北军的物资十之七八。李全时驻青州,不肯参谒,许国数致厚馈,邀李全议事。及李全前往参谒,许国时又倨傲自大。许国的幕僚章梦先亦对李全手下的大将刘庆福傲慢无礼,使李全等人极为不满。李全返回青州后(李全与杨妙真分驻青州与楚州),决意除掉许国。于是遣刘庆福还楚州,与忠义军统领王文信计谋,趁许国晨起莅事,刀箭攻之,许国在亲兵的护卫下登上城楼,缒城逃命,家眷悉被杀害。刘庆福手刃章梦先,报前日无礼之仇,放火烧了官府,积蓄尽为乱兵所夺。未几,许国在途中自缢而死。楚城之乱,使宋廷震动,丞相史弥远恐再生变故,姑且息事不问。授徐晞稷继任淮东制置使,令他屈意安抚李全。李全得刘庆福的报告,一面传牒原刘二祖部的彭义斌,称许国谋反,已伏诛,尔军并听我节制。一面自青州至楚州,佯责刘庆福不能压制忠义军的内讧,迎徐晞稷入城。徐晞稷对李全以礼待之,方相安无事。

彭义斌对李全的行径极为不满,杀李全派来的送牒人。李全率兵攻打恩州(今河北武城北),被彭义斌所败。彭义斌一直坚持抗金兵、御蒙古,对李全不顾全局扩张个人势力的行为十分痛恨。彭义斌打退李全的进攻后,又出兵进攻金真定府,败金将武仙,部众扩大到数十万人。他致书宋朝沿江制置使赵善湘,欲剿平李全,然后出兵收复中原。但宋朝惧李全的势力,未能采纳。于是彭义斌无奈自率众向北拓地,攻克真定,经西山(太行山),与蒙古将孛里海等军相望。可是,在与蒙古兵于内黄(今属河南)五马山的激战后,兵败被俘,最后慷慨就义。

金正大三年(宋宝庆二年,1226)九月,蒙古将孛鲁率军入山东,欲招降李全,李全不从。孛鲁下令攻打青州,李全未能击退蒙古兵,于是婴城自守。城内原有军民数十余万人,被围困一年之后,仅剩数千人。此时粮草亦尽,牛马亦食尽,不得已于次年五月出降。孛鲁奏闻,成吉思汗令便宜处置李全,乃以李全为山东淮南、楚州行省。

这期间驻守楚州的李福与刘庆福发生内讧。两人互相猜忌,矛盾日深。李福杀刘庆福,纳其首去见宋廷驻楚州将帅姚翀。姚翀见楚州军乱,深为惊恐。他乘夜只身逃出楚州,后死于去明州(今浙江宁波)的途中。宋廷以楚州军乱为教训,于是议论轻淮重江,遂改楚州为淮安军,视若羁縻州。李全部众,以军粮不继,多有怨言。国安用、张林、阎通、邢德等五人均想立功,以邀宋廷恩眷。他们对宋廷不发钱粮,认为是因李福谋反所致,乃议杀李福以献。于是起兵杀李福与李全次子。至杨妙真府邸,杀一妇人误以为是杨妙真,将首级函送京师。朝廷檄文告知盱眙军总管张惠、范成进、时青并兵进驻楚州,尽杀李全在楚州的余部。

李全得报恸哭,力告蒙古将孛鲁,请允许其率军南归。李全回到楚州时,张惠、范成进已杀彭降金朝,王义深已逃亡。国安用杀张林、邢德向李全赎罪。李全杀时青,并其军。此后,李全以丰厚的待遇募兵,不限南北人。又大治舟船,自淮及海相望。李全表面归附于宋朝,以取宋朝钱粮。实际上阴附蒙古,往往贸易货物输入蒙古,又遣人焚烧宋御前军器库,以销毁宋朝兵备。他治舟师以图东南地区。金正大七年(宋理宗绍定三年,1230)八月,大阅舟师数日。当李全籴麦船通过盐城县时,宋知扬州翟朝宗令兵士夺之。李全大怒,以捕盗为名,率水陆军数万直入盐城,攻入城,城内所贮公私盐货尽为其所有。李全又上书宋廷,言捕盗入城安民,宋廷加李全为两镇节度使,罢翟朝宗官,改任赵璥夫摄事。李全仍不撤兵,一面加紧造舟,招募水手。一面要挟宋廷将沿江制置使赵善湘、淮东总兵岳珂等人罢官。李全行径令宋朝无法接受,于是宋决意出兵讨伐李全。

李全公开与宋敌对,欲先取通、泰二州,然后渡江攻取宋京师。占领泰州(今属江苏)后,进取通州、扬州,在湾头为宋军所阻。李全目标在攻占三城,便筑长围,与宋军展开了长达半年多的对峙战。初期,李全小胜。自宋绍定四年(1231)正月,李全军一再被宋军击败。宋削李全官职,罢钱粮。因军队给养不济,攻城不得,欲战不利,主力损失惨重,李全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正月十五,趁李全不备,宋将赵范、赵葵用计诓李全出营帐,堵塞退路,李全被迫逃走,北至新塘,陷入数尺深的泥淖。宋制勇军赵必胜等追及,用乱枪刺死。

杨妙真,小名四娘子。金末红袄军著名首领杨安儿之妹。善使枪,自称“梨花枪天下无敌手”。金贞佑三年(1216)杨安儿被杀后,刘全收集余众,奉称杨妙真为“姑姑”,统领其部。至磨旗山(今山东莒县东南)与李全部会合。后杨妙真与李全结为夫妇。她是李全的得力助手。金兴定六年(1222)李全占据青州后,以杨妙真统兵驻楚州,她不仅善骑射,有武艺,而且多计谋,能统兵。当时,楚州是宋朝淮东重镇,宋淮东安抚制置使亦驻在楚州。双方时有摩擦,多由杨妙真从中周旋。金元光二年(宋嘉定十六年)宋淮东制置使贾涉出城劝农,暮归入城门,李全部忠义军阻道,杨妙真得知后,骑马驰出城门,令忠义军让路,使贾涉入城,避免了与宋朝官员的正面冲突。

同年十一月,许国继任淮东安抚制置使,此人对李全扩张个人势力极为不满,主张压制李全势力的发展,进而削弱他的兵力。因此,初到任,杨妙真至城郊迎迓,许国辞而不见。杨妙真既知许国意图,便以军校自备,以保存自己的实力。宝庆元年,李全遣刘庆福自青州归楚州,与杨妙真共同计谋,杀许国及其幕僚,迫使宋朝另遣官员,改变对北军的政策。北军称李全“恩府”,杨妙真“恩堂”。

金正大三年(1226)李全被蒙古军围困于青州达一年之久。这期间,人传李全已死,宋淮东制置使刘琸欲乘机消灭驻在楚州的杨妙真及其统领的部众。令夏全(原刘二祖部下,北军的重要将领之一)将重兵陈于楚州城外。杨妙真临危不乱,请夏全入城,酒肉款待,转仇为好。夏全反出兵围刘琸于州治,刘琸夜半缒城,只身逃往扬州。夏全逐走刘琸后,杨妙真又将他拒之门外,夏全只好出楚州,后投附金朝。

李全在楚州的兵力赖杨妙真得以保全。但在李全降蒙古,青州刚解围,楚州李福与刘庆福内讧。刘庆福死后,李福又逐宋将姚翀,杨妙真亦助李福杀姚翀二妾。宋朝因此不再供北军钱粮,引起北军众将不满,共议杀李福和杨妙真献给宋朝。于是众将帅兵攻入杨妙真府宅,杀李福、李全次子以及一妇人,误以为杨妙真,实为李全侧室刘氏,以及家人和府兵数百人。杨妙真乘乱逃脱,回到李全身边,留在楚州的余部皆被杀戮。

金正大八年(1231),李全兵败而死。余部议还淮安(楚州),以杨妙 *** 之,后在湾头一战被宋军再败,损失惨重。五月,淮安等五城俱为宋军攻破。杨妙真及其余部据守大城,她对郑衍德等人说:“今事势已去,撑拄不行。汝等未降者,以我在故尔。杀我而降,汝必不忍。若不图我,人谁纳降?”次日,杨妙真北渡淮水,与养子李璟返回山东老家,继任金益都行省,居数年而死。李全在淮安、淮阴的余部或为宋所灭,或降金。

李全子李璟。袭父职治益都行省,专制山东三十年。依违于蒙宋之间,元世祖即位后,加授江淮大都督。中统三年(1262)叛蒙,七月,济南为蒙古军攻破,李璟被俘处死。

2、宋朝碑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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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

〔宋〕善刻碑,宣和七年(一一二五)刻八行李先生诗。《刻碑姓名录》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题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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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 男,博士学位,副研究员职称。主要研究领域:财税理论与实践、公司财务管理。

业务简介

学习、研究经历:

曾就读南开大学,师从樊纲、柳欣两位教授攻读西方经济学专业货币理论与政策方向博士学位;后获得财政部资助,师从贾康研究员在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从事财税、资产管理方向博士后研究。曾获“全国三好学生”称号(国家教委);曾获第二届“全国优秀大学生胡楚南奖金”(国家教委、团中央、《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跨世纪青年发展基金●建昊奖金”(团中央)。

工作经历:

曾任科迪集团证券事务代表兼股份公司证券投融资部经理;

已参与科迪集团、ST豫白鸽、金泰发展、长百集团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工作。

现兼任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建铜集团、九州大地集团独立董事;

新任国家循环经济委银行专家委员。

科研能力及获奖情况:

2004-2007年在期刊上发表论文36篇,在报纸上发表论文或特邀专访10篇。其中独著核心期刊10篇、独著非核心期刊12篇;合著核心期刊8篇,合著非核心期刊4篇;参编学术著作3部,共计8万字;参与省部级课题五项。此外,自2003年以来分别在《经济研究》、《南开经济研究》、《政治经济学评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一类核心刊物,以及《金融时报》、《之一财经》、《中国财经报》等重要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60多篇,部分文章或特邀专访被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中国经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 网站等多家媒体转载。

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世界银行技援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十五项,参与了科迪集团、ST豫白鸽、金泰发展、长百集团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工作;拥有投资银行、证券交易从业资格证书,拥有期货业高管资格,曾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及MPAcc硕士讲授多门管理类、财务类、财政类课程,并被多家企业聘为财务顾问。

工作特点:

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实践、公司财务管理,已从事相关方面操作案例若干;曾讲授公司财务、金融企业财务、 *** 公共管理,项目投融资、企业并购及资产定价,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收支及 *** 采购、票据管理等多门课程或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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