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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风险相关资本计算要求)

3.75 W 人参与  2022年09月18日 05:00  分类 : 推荐  评论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风险相关资本计算要求进行解释,期货开户手续费加1分,交反90%,无条件。直反期货账户,暂时不开也可以先关注备用公众号之一交易。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法律对证券公司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是如何规定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中将可能面临证券发行销路不畅,不得不长期占用巨额资金,承担不销出去证券的风险;也可能面临 *** 发行费用大大超出预计的情况;在证券自营中,投资判断失误,时机掌握不当造成的巨额损失,更是常见的事情;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电脑出现故障、技术操作失误、工作人员疏漏造成的交易差错给客户带来的损失需要赔偿;此外证券业务中还可能出现内部人员违法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操作被查处,受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造成证券公司的巨大损失等,都是证券公司经常要面临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投资人众的利益,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 *** 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 *** 报告,采用新的 *** 方式应当报中国 *** 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 *** 报告”。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 *** 批准”修改为“应当报 *** 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 *** 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 *** 备案后实施”。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 *** 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五、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 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删去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 *** 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四条之一款中的“并报中国 *** 批准”修改为“并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 *** 报告。”

第九十八条中的“应当经中国 *** 批准”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 *** 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之一百一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一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之一百一十二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六、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货从业资格证明、任职资格证明;

“(五)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中的“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并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期货公司原《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报备。”第二款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 *** 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中国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的“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当自公司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报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三)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四)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 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 *** 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条第二款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这是 *** 的文件原文,我们从上下文可以推定之一点的意思是: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其中,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 *** 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原文链接

风险资本资本准备的计算参考链接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您的困惑,谢谢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期货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2、期货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 *** 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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