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 » 正文

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条件(外资可以做国内期货)

7.62 W 人参与  2022年12月03日 22:39  分类 : 热门  评论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之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中国 *** 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第八条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九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十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外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 *** 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 *** 报送申请材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 *** 报送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第十一条 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二条 中国 *** 自正式受理境内外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已取得中国 *** 筹建批文但未正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境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违规受到有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处罚或重点监控的,该境外股东应及时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会议,说明有关情况。如境外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发起人会议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筹备组及时报告中国 *** ,办理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境内外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完成后,向中国 *** 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

中国 *** 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 *** 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 ***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更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 *** 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 *** 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 *** 。第十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在取得中国 *** 的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或者设立登记。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之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 *** 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 *** 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 *** 批准的其他业务。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之一款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 *** 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 *** 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 *** 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 *** 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 *** 人,向中国 *** 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img]

开期货公司容易吗?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网站首页:期货手续费网-加1分开户(微信:527209157)

本文链接:https://52ol.cn/post/30101.html

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条件  

本站福利推荐!!!

正规期货账户开户!交易所手续费加1分(+0.01元),无条件!无资金手续费要求,享受手续费加1分!

期货开户微信:527209157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

<< 上一篇 下一篇 >>

Copyright 2012-2024 期货手续费网-加1分开户 网站地图 邮箱:diyijiaoyi@qq.com 微信:527209157 湘ICP备18014167号